應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2023-01-24 05:57:07 字數 1548 閱讀 4248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被害人都遭受到了人身、財產甚至精神上的損害,這些損害理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為人尤其是暴力犯罪、財產犯罪的犯罪行為人普遍經濟能力不足,法院在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判決時,往往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而可能對賠償請求不予支援或者判令被告人「象徵性」地賠償被害人。而即使法院充分支援被害人的賠償請求,在實踐中也難以得到執行。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在被害人不能從其他途徑得到必要的補償時由國家對被害人進行補償。

1.補償物件。補償物件包括兩類:

一是被害人本人,二是已死亡被害人的繼承人。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為行使權利。補償物件僅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補償條件。獲取國家補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人身受到嚴重侵害,如死亡或傷殘,或者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導致生活陷入困境;(2)被害人與司法機關密切合作,如及時報案即在發現犯罪行為後24小時內報案、積極提供證據和證據線索等;(3)被害人對自己被害不承擔責任,但如果被害人沒有或基本沒有勞動能力且對自己被害只承擔很少責任的,也應考慮給予適當補償;(4)被害人積極尋求了其他途徑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而未能從這些途徑中得到相應的賠償的;(5)原則上補償只適用於已經查獲犯罪行為人並經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如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3.補償範圍和數額。考慮到補償的性質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被害人的損失和創傷,所以補償應僅限於物質損失而不應包括精神損失,且物質損失也以實際損失為準。

可以由國家確定補償的最高限額,然後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狀況制定相應的補償標準。

4.補償決定機關。可以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國家補償委員會,同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補償,一方面是因為法院的中立性和終局性使補償決定具有足夠的權威,另一方面,設在人民法院的國家補償委員會調閱案件材料比較方便,有利於提高效率。

5.補償程式。筆者認為,我國的補償程式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權利告知。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告知權利人有申請國家補償的權利;(2)申請。由於多數情況下權利人已被告知權利,所以從效率的角度考慮,申請期限不宜過長。

權利人應當在被告知權利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對於符合補償條件的久偵未破的案件,自權利人發現犯罪行為後一年內提出,或者自犯罪行為發生後二年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補償請求權。(3)調查。

人民法院受理國家補償申請後,應由3名委員共同對被害人的生活狀況、過錯程度、受損害程度、有無獲得其他補償等方面進行調查,以作為決定依據。(4)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補償申請後30日內作出是否補償的書面決定。

(5)支付。決定補償後,補償金以金錢方式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6)救濟。

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6.補償資金**。筆者建議,設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專項**,由專門的**會管理。

資金**是:(1)國家和地方財政預算撥款;(2)對被告人的罰金的一部分;(3)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財產依法沒收後變賣所得的一部分;(4)監獄服刑者的勞動收入的一部分;(5)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的一部分;(6)上繳國庫的無主財產的一部分;(7)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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