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2023-01-22 16:48:05 字數 4431 閱讀 3609

【文章標題】

【所屬行業】

基本法規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2011-7-29

【實施日期】

1900-1-1

【效率屬性】

有效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2023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城市居民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眾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節約用水,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利用水資源,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科學地確定供水規模、類別、**。

。  市(州)、縣(市、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水利(水務)、衛生、質監、**、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鼓勵開展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地方各級人民**和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畫,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城鄉區域供水及區域供水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形成與水廠現有工藝和設施相匹配、便於實施、快速響應的城市供水應急處理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定期組織不同級別、型別的供水應急處理演練。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行業協會的培育、扶持、指導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和監督作用,促進城市供水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建立供水安全規劃與管理的技術方法體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術經濟政策體系。

第十一條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一)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服從區域或者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符合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並與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採區域內的;

(三)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安全保護區內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汙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用於自建設施供水的。

有條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對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制訂限期關閉計畫,並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在城市供水取水幫浦站(房)、淨水廠周圍不低於三十公尺範圍內,劃定安全保護區,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安裝電子監控裝置。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活動:

(一)新建高度十公尺以上的建築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取水幫浦站(房)、淨水廠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其他危及取水幫浦站(房)、淨水廠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衛生管理,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省人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機構的執業條件和範圍。監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定的專業監測資質。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汙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汙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報告,並按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線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涉及飲用水的設施、裝置、器具、管材和化學淨水劑、消毒劑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省規定的質量、衛生、供水、節水標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網路、手機簡訊、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使用者有權向當地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資料。

第三章城市供水規劃和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水務)、環保、衛生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後,納入城鄉規劃依照法律規定報批,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地下管網系統、城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供水水源、節水、汙水資源化和水資源保護等內容。

節水型城市人民**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汙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城市供水地下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做出綜合安排。

第二十條有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及以上獨立取水的飲用水源地;不具備雙水源條件建設的地區,應當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或者依法建設地下水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

應急供水水量、水壓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管網、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

設計單位在二次供水初步設計時,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審核並書面確認後,進入施工圖設計。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需要與城市供水管網連線並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接收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供水企業組織實施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若需要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的,應當經產權人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整改驗收合格,簽訂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和管理合同後移交。發生的整改驗收費用由產權人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在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前,執行維護管理責任仍由產權人負責,供水企業按總表制方式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在接收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與二次供水使用者簽訂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執行、維護和管理等收費專案,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相關收費方案應當報請當地人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二次供水**由當地人民****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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