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產品的分類

2023-01-22 13:57:02 字數 4821 閱讀 7776

信託產品沒有統一的分類是導致信託理論研究和實踐存在諸多混亂的重要原因,為此,必須建立信託業公認的信託產品分類體系。本章在論述美國和日本的信託業務分類的基礎上提出了適用於中國的信託產品分類標準。

第一節信託產品分類的重要意義

一、信託用語的亂象

信託業恢復經營已經有五個年頭,但是,迄今為止,對於信託產品的分類或者說各種信託業務的名稱,信託業仍然乙個同一或者行業認同的標準,在信託理論研究中,也同樣沒有規範的信託業務品種分類及標準名稱。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的混亂現象主要有:

首先,信託產品的分類沒有乙個同一或者行業共同認可的規範,大家經常採用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甚至同乙個人在不同場合和時間採取的分類標準都不同。部分信託業人士根本就沒有什麼分類標準和分類的概念,一些信託機構隨意創造命名和使用信託產品種類名稱的現象非常普遍,造成了理論與實踐上的嚴重混亂。

經常出現於報端的「交通信託」、「城市建設信託」等概念,其實都是根據信託資金運用的領域來命名信託的。但是,由此推論某信託公司推出的「教育信託」的資金是用於教育的,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這個「教育信託」的資金運用有貸款、同業拆借等多種,但其運用完全與教育無關,而之所以稱之為「教育信託」,據該信託的「信託計畫說明書」說,是因為委託人「具有教育義務」(一種非常奇妙的說法)。

其次,同一種類信託業務的名稱經常五花八門,例如「房地產信託」被稱為「不動產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權利信託」或者「財產權信託」被稱為「財產信託」等等。

再次,不同種類的信託產品使用同樣或者高度相近的名稱。這種情況最典型是「房地產信託」和「股權信託」這兩個概念。許多人使用「房地產信託」這個名稱是指的委託人以房地產為信託財產設立的一種實物財產信託,但是,另外一些人則是指的資金運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資金信託,而且這些人中多數情況下根本不區分資金的運用方式是貸款還是投資。

還有一些人使用「房地產信託」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但他們實際上是指的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而對於「股權信託」,則有可能指的是以公司的股權作為信託財產的一種信託,也可能指的是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運用的信託,也就是實際上是一種資金信託,還可能是委託人交付部分收購資金、信託公司以集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募集其餘部分收購資金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投資的「股權收購資金信託」(mbo信託是其常見的一種)。

二、目前信託業界使用的信託產品分類的主要標準

不論論者是否主觀意識,多數論者實際上都在運用一定的標準對信託產品進行分類,只是他們可能沒有清晰的邏輯思路,或者標準是多元的,或者不能總是堅持一貫的標準。從業界的實踐情況看,廣泛運用的分類標準依次為:

第一,根據資金投向的領域或者物件區分,將信託產品分成房地產信託、基礎設施信託、金融信貸資產受讓信託、實業投資信託等不同種類。

這種分類的最大問題是,實際上這種分類只看到了資金信託,對於其他型別的信託產品要麼視而不見,要麼另外劃定標準。目前這種分類方法影響較大,得到廣泛運用。這種分類的大行其道,某種意義上是目前中國信託業嚴重依賴資金信託業務生存現狀的反映。

第二,根據資金運用的方式,將信託產品分為貸款類、股權投資類、租賃類、交易類等等。

這種分類方式和第一種方式的缺點是一樣的,也就是完全忽視了非資金信託產品的存在。

第三,根據信託財產初始性質和狀態進行分類。這也是本書作者的一級分類方式。根據這種方式,信託產品品種被分為資金信託、動產與不動產信託、財產權信託(權利信託)及資金與非資金相兼的信託四大類別。

第四,根據委託人法律上的性質進行分類,將信託區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委託人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機構、經濟組織等情況的,為法人信託。委託人為自然人的,為個人信託。

第五,根據其他標準進行分類。歸於這一類的分類多數沒有明晰的分類標準,甚至分類和命名有些莫名其妙。按照前面所述的「教育信託」命名的邏輯和標準進行信託產品分類,任何乙個信託產品可以採用的名稱可以多到幾十個甚至上百個,因為委託人作為乙個社會意義上的人,其義務可以多得不計其數。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混亂的重要原因是信託制度引入中國的時間太晚,信託業真正經營信託本業的時間也非常短暫,在這麼短暫的時間裡尚難以形成得到業界人士公認的分類標準和規範名稱,而且信託制度在中國的本土化和商業運用,需要規範和解決的問題非常之多,信託品種的分類標準和名稱規範,似乎不是最迫切的課題。另外乙個原因在於,國外對信託種類的劃分與信託產品的分類本來就沒有世界統一的標準和規範的名稱,美國有美國人的分類,日本有日本人的標準。這也加劇了信託產品分類和名稱問題的混亂和困惑。

三、信託品種分類混亂導致的後果

這種信託品種分類混亂導致的直接後果是:

首先,由於一直沒有業內公認的信託產品品種分類的標準,也沒有統一的信託產品規範名稱,上述的語義混亂在信託業界是非常普遍的。這種信託產品分類和名稱的混亂導致信託業界人士溝通交流時出現對同一概念的歧異理解,破壞了信託業界及信託研究者對話的基礎,使信託業人士、信託理論研究者、管理者乃至社會公眾涉及信託事務的對話經常成為「沒有普通話的方言對話」,成了雞同鴨講,導致理論研究的混亂和實踐上的許多重大困惑。

其次,信託業使用的各種非規範用語直接影響了管理層的管理規章用語,導致一些規章的概念詞義含糊,可能引起信託業對信託業監督管理政策邊界的多種解讀和詮釋,也可能導致各地監督管理的尺度、寬嚴標準大異其趣。

再次,信託業使用的各種非規範用語直接影響了**和社會公眾,使信託業的混亂蔓延到社會之上,使信託知識的傳播受到不良影響,對於信託產品的推介也會產生不良影響。

信託業界人士都同意,信託制度在中國生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社會公眾對信託制度的認可,取決於信託觀念的深入人心。但是,信託產品分類標準的缺失導致的信託產品分類和信託概念的混亂,對於在社會公眾普及信託理念和知識只會起負面作用。

因此,信託業務品種的規範分類和命名,並不是乙個無關緊要的問題,相反,依據科學、規範的分類標準對信託業務品種進行規範分類和命名,對於信託理論研究和信託業實踐中統一話語,以及對於中國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品種的創新開發、信託業務標準操作流程的設計、信託產品的推介、信託業的監督管理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二節信託產品的分類的原則

一、信託的類別與信託產品分類的關係

需要明確的是,信託的分類和信託產品或者信託業務的分類並不是一回事,但是兩者的聯絡卻非常緊密。一定意義上說,信託的分類構成信託產品分類的基礎。因此,我們從信託的分類開始論述。

二、信託的類別

根據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的不同,可以將信託分為不同的種類。這裡,我們只擇與信託產品關係密切的信託類別予以簡單介紹。

1、根據受託人接受信託是否為營業目的,信託可分為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

受託人受託管理財產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營業和盈利的信託是民事信託。受託人受託管理信託事務為商業性目的或者說是為了盈利的,就是商事信託。商事信託又稱營業信託、營業性或商業信託。

通常,商事信託的受託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取得經營資格或者牌照,並不是隨意什麼企業或者組織都可以自行開展營業性信託業務的。

商事信託系由民事信託發展演變而來。這一演變最早主要是在美國完成的。現代信託業的發展,使商事信託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發達國家,商業性的信託業務構成金融業重要的經營業務,信託業是地道的金融支柱產業。

商事信託在各國主要由擁有信託牌照的商業銀行經營,個別國家採取信託與銀行分業經營的業態模式,中國目前屬於這一類國家。目前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從事的主營信託業務均為商事信託。

商事信託適用於信託法、信託業法、民法和商法、民法和商法特別法的調整和規範。

區分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的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首先,民事信託是任何民事主體都可以設立的,受託人可以是任何的民事主體,但是根據中國的法律,商事信託卻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可以作為受託人的,也就是說,自然人不得從事商事信託,一般的法人機構也不得經營商事信託。從理論上說,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架構之下,商事信託只能由信託投資公司和**投資**管理公司經營。其次,區分了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才能進一步區分信託產品的分類,因為只有商事信託領域才有信託產品。

再次,民事信託不存在營業問題,所以無需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但是商事信託是經營活動,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監督。當然,許多人認為,目前中國只有信託投資公司從事的信託業務被置於信託業的監督管理之下,而**業、保險業、銀行業及**業都在從事有信託之實而無信託之名的信託業務或者準信託業務,卻不在信託業的監管架構之下。

2、根據信託成立的原因,或者說按照信託成立是否為當事人意思區分,可以將信託分為任意信託與法定信託。

任意信託又稱為意定信託,是指依信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採取信託合同、遺囑而設立的信託,均為依信託當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

法定信託是指信託關係的成立並非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法律規定或者強制,或者法律根據對當事人意思的解釋、推定而成立的信託。典型的如「構成信託」(constractive trusts)、歸復信託(resulting t rusts)及法院的判定信託。中國的《信託法》沒有法定信託的規定。

構成信託是指無須視當事人的意思,只根據法的作用而生成的信託,是法律強制對非法所得或者不當得利設定的擬制性信託。例如,有人撿到別人遺失的金錢,並將該金錢用於**投資,如果****大大**,則可以認為存在乙個以金錢遺失者為受益人、金錢拾得者為受託人、遺失金錢為信託財產的信託。這個信託存在的意義在於,受託人有義務將本金和**收益交還受益人。

歸復信託是指信託設立後由於特定的事由使得信託沒有生效,或者設立信託的意願沒有達成的情況下,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信託利益時方才承認其生效的信託。此時,與原信託不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財產返還權利歸屬人。另外的一種說法認為,規復信託是由於委託人進行一項財產轉移,由於某種原因並未完全放棄財產上的權益,當委託人的動機不明時,為了填平財產所有權上的缺口,法院裁定產生的一種信託,由於委託人沒有被徹底地剝奪財產上的權利,最後權益又「規復」於委託人,因而稱之為規復信託。

法院的判定信託是依法院的裁定而成立的信託。

3、任意信託中,根據信託設定行為的方式或形態,可分為契約信託、遺囑信託。

契約信託是指依委託人與受託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並簽訂信託合同而成立的信託。基於商業性目的而設立的商事信託是典型的契約信託。在這類信託中,信託的成立須以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並達成信託合同為條件。

信託合同中須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目的、信託財產、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與方法等要件,通常還須明確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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