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北師大版經濟法經濟法原理與實務課後習題答案

2023-01-20 00:27:06 字數 4659 閱讀 5705

第三章一,1,b(但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c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2,d二,1,bc(d,沒有金額限制)

2,abc

三,1,,企業的設立是否合法?

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第十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時法律僅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但並不要求須繳納最低註冊資本金。因此劉某單獨以一元人民幣經法定工商登記程式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而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劉某將其取名為「遠大資訊諮詢****」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與糾正。

2,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應向誰求償?

答: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故債權人應向劉某求償。

3,在劉某不能清償債務時,該企業的債權人能否向劉某的家庭求償?

答: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十

八條的規定,劉某經濟上獨立於其家庭,且法律規定只有投資人在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債權人不能向劉某的家庭求償,而應當是由劉某個人負無限責任。

4,劉某決定自行解散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某作為該企業的投資人,有權決定自行解散個人獨資企業,因此劉某的做法並不違法。

5,大劉能否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答:不能。開辦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設立條件是投資人為乙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不能是企業法人!

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查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也不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大劉不能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四章一,1,d,(具體看41 頁下方)

2,c 3,b 4,b(b,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c,有限合夥人可以用智財權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二,1,abcd(還有社會團體)

2,bcd(b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出質;c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d,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責任)

3,abcd

4,ac(b,普通合夥人失去償債能力,當然退夥,有限合夥人除外,d,有限合夥人在有限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能力行為能力,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退夥)

三,1答: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答: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於有限合夥人丁在退夥時,從合夥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一,1,c 2,c 3,d(p73) 4,b(經證明在表決時曽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紀錄的可以免責,董事g未參與董事會議,故不承擔責任)

二1,bcd(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cd(p69,(三)1)

3,bd(a應該為30% ,c董事會秘書是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資訊披露事務等事宜)

4,abc(p70)

三1答: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於註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答: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於202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於2023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

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答: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

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答:董事b的提議不符合法律規定。股份****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一1(p141)答:1.合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2.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以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以下的網上查的:(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從合同的主體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第二,從意思表示看,必須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某種需求或實現某種願望。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高低,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強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4)合同是國家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約束。合同一旦成立生效,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p143答: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合法原則

3,答: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要約承諾階段宣告結束,合同成立是當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p144 答: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5p186答: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6p168答 :代位權以及撤銷權

7p161答:1全面履行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下列為網上的:1適當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經濟合理原則4情事變更原則)

8p164答: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債權人在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的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9p188答:

10p173p175答:1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2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3當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形成權,其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4在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11p197答: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12(找不到,有找到的親們告訴我)答:

二1答: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違約在先,理應雙倍返還定金,但乙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故應按比例雙倍返還相應的定金。

2答:雙方定有違約金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依此規定支付違約金

3 答:甲方應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並原數退還另外定金2萬元,但不能要求乙方同時承擔違約金責任。

4 答:不應支援。因為甲方僅有權就未履行部分解除合同。

5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

6答:甲方能夠要求乙方承擔該損失。因為乙方有責任承擔賠償非違約方可得利益損失的義務

(還有十二十三章自己看書上網查查好了,答案就不想再弄了,@_@原諒我這麼懶吧,沒有電腦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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