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18 11:45:04 字數 2511 閱讀 2377

1 目的

為加強廠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廠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廠所有部門和人員。

3 職責

3.1 安全科負責本制度的制訂、修改。

3.2 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火防爆和禁菸安全管理工作。

3.3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本制度的執**況進行檢查,對違規情況進行上報和處理。

4 工作程式

4.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防火防爆管理

4.1.1 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4.1.2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應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部位,其貯存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4.1.3 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定明顯的標誌,註明品名、特徵、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 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車間、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工作人員不准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電器裝置、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4.1.5 根據使用、貯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4.1.6 在工藝裝置上在可能引**災、**的部位,應充分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1.7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洩漏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4.1.8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4.1.9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定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 ,但不宜單獨採用單向閥。

4.1.10 因工藝物料反應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災、**危險的裝置,應設定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處理裝置。

4.1.11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4.1.12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1.13 有可能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火災、**的措施。

4.1.14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還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4.1.15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的匯出管必須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

4.1.16 維修檢查裝置機件,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氯氣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4.1.18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禁止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19 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得其性質的專人押運,並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

4.1.20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4.1.21 辦公室和更衣室內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4.1.22 不准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4.1.23 高壓線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於高壓塔杆高的1.5倍。

4.1.24 採用有火災、**危險的新裝置、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須按照技術部提供的預防火災、**的具體辦法採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交付生產。

4.1.25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4.1.26 使用乙炔、氧氣時還應遵照《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4.1.27 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4.2 動火、用火作業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aq 3022-2008)。

4.3 所有人員嚴禁在廠禁火區內吸菸、使用電爐、電瓶充電等其他一切可能引**災的活動。違者追究當事者的責任,按照廠有關安全生產獎罰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火災事故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4.4 消防組織與設施

4.4.1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4.4.2 廠設立由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工作領導小組,並組建兼職義務消防隊。

4.4.3 消防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廠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畫,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4.4.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的過程及有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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