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試點工作附件

2023-01-18 01:15:05 字數 3210 閱讀 5392

附件1:

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管理辦法

(試行)

為推進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評價指標和管理辦法。

一、評價範圍

汙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堅持公開、透明,實行強制評價與自願參評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家要求,對列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的十大類企業實行強制評價,其他企業實行自願評價。

以下企業應當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1.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2.省和市(州)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

3.重汙染行業內的企業。重汙染行業包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紙、釀造、製藥、發酵、印染、製革和採礦業17 類行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汙染嚴重的行業;

4.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的企業;

5.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

6.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8.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9.上一年度被處以5 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10.省級以上環保部門確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範圍的其他企業。

環保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二、評價指標和等級

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汙染防治、環境管理、社會監督三大類22項指標(見附件《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試行)》)。評價結果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分別以綠牌、藍牌、黃牌、黑牌表示。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採取「評分」和「一票否決」相結合的方式。企業在沒有「一票否決」情形的前提下,其環境信用評價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為環保誠信企業;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為環保良好企業;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為環保警示企業;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環保不良企業。

公眾、社會組織以及**提供的企業環境行為資訊,經核實後可以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依據。

三、評價週期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週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境信用狀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動態化管理。在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因環境問題引發****件,其環境信用等級將重新評價。環保警示企業或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其環境信用可在評價結果公布的當年修復一次,修復評價週期從當年1月1日至企業提出申請之日止。

環保部門應在收到企業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乙個月內進行核實,對經核實的資訊記錄在企業環境行為資訊管理系統中,並在核實後的三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四、分級管理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省、市、縣**管理。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國控和有必要納入省廳評價範圍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市(州)環保部門負責十大類企業中除省廳評價範圍以外的其他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十大類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在全省企業環境行為資訊管理平台上完成。省廳負責評價的企業,由市、縣兩級環保部門負責初評,其中位於擴權試點縣(市)範圍內的企業,由擴權縣(市)環保局負責初評後報省廳,並抄送市(州)環保局;市(州)環保部門負責評價的企業,由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初評。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檔案,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

省廳對各地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查。

五、評價程式

省廳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執行以下程式:

確定參評企業→按照「業務誰主管,資訊誰收集」的原則審核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包括市、縣兩級的初評結果)→對企業進行抽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初評等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初評等級報領導小組集體審議後反饋企業,並在四川環保網進行不少於15天的公示→公示期間,收集有關企業、公眾、環保團體、其他組織對初評結果的意見,有異議的,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意見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告知異議人(複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複核時間)→將公示後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報廳務會審議,結果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市(州)、縣(市、區)環保部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程式參照省廳執行。

六、組織領導

省廳成立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環境政策法規的廳領導任組長,政法處、總量處、環評處、監測處、汙防處、工業處、農村處、生態處、建管處、信訪處、宣教處、監察總隊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法處,具體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發布並向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評價結果,對口聯絡發改、經信、商務、國資、工商、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

按照領導小組的安排,省環科院經濟政策研究機構協助廳政法處具體負責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平台執行工作;省環境資訊中心負責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軟體開發公升級和網路維護工作。

七、結果運用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按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附件: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試行)

附件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試行)

備註:(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得分等級。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為「環保誠信企業」;得分在80分(含)—94分為「環保良好企業」;得分在60分(含)—79分為「環保警示企業」;得分在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二)企業環境信用等級「一票否決」情形。在被評價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1.因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2.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查封、扣押處理的;

3.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吊銷許可證的;

4.違法向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汙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或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5.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

6.因環境汙染、生態破壞釀成較大****件的;

7.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現場執法檢查的。

(三)企業環境信用降級情形。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或者環保警示企業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級直接下調一級;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級直接下調兩級。

(四)企業環境信用公升級情形。被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或者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企業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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