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保險學作業

2023-01-17 04:27:04 字數 1024 閱讀 4811

a、 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如洪水、暴風、雷擊、泥石流等。

b、 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意外事故,如火災、**、空中執行物體的墜落等。

c、 其他意外事故,如傾覆、冰陷、載運被保險車輛的渡船發生意外等。

在除外責任方面,保險人對戰爭、軍事行動或**等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違章行為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車輛自身缺陷導致的損失,以及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增加掛車而未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等)的情形下出現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需要指出的是,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由保險合同規定,但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如中國大陸以往均將失竊列為基本責任,後來卻將其列為附加責任,即被保險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該項危險的保障。

在上述車輛損失保險,案例中的可以分析出被保險人周某的事例就是車輛損失保險中非碰撞責任中的c意外事故的傾覆的事故情況。完全符合保險內容。然而,保險公司以被保人超載為由,拒賠。

但是我認為,超載的行為不囊括在機動車輛保險中,被保人超載的行為應由交警對其處於相應懲罰。再者,我們看一下《保險法》三十一條:

1, 欺騙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或受益者

2, 隱瞞以保險合同內容有關重要情況

3, 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4, 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5, 利用行政職權,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保險人定製合同

從以上的法律我們可以看住本案例中的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三十一條的第二條:隱瞞了保險合同的有關重要情況。火車運輸的安全問題,肯定離不開超載的問題,這也是交警部門嚴查的地方,是乙個在合同中必須考慮和提及的問題,可是該保險公司居然合同上居然未曾提出該問題。

可想保險人隱瞞了合同重要情況,其目的也很明顯,就是想避開超載來爭取更多的保單量,增加盈利。如果合同提及超載索賠的內容,我想很多超載運輸司機將放棄該保險。問題出現了,才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所以,我的觀點完全同意法院的判決。保險條款中對於超載是否應拒賠的規定不明確,同時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三十一條第二條。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足,應對周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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