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9 4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2023-01-14 15:27:07 字數 2423 閱讀 6001

第1節一般規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所有要求設定的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應在平台上所有營運時間內正常工作。

4.1.1.2 系統和裝置應設計成使其能承受本規範第8篇第1章第2節規定的電壓和頻率波動、環境溫度變化、振動、潮濕、衝擊和腐蝕。

4.1.1.3 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應能定期進行功能試驗,試驗後應能恢復正常工作而不必更換任何部件。

4.1.1.4 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的控制板和指示裝置應位於控制站內。該處所應配備一定人員或裝置,以保證該系統發出的任何報警被值班人員收到。

4.1.1.5 應備有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說明書及試驗和維修用的備件。

4.1.2 故障監測

4.1.2.1 應對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所必需的電源和電路在斷電或故障時作適當的監測。故障的發生應在控制板上發出聲、光訊號,這一訊號與火災訊號有區別。

4.1.3 電源

4.1.3.

1 供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電器裝置使用的電源應不少於2套,其中一套應為應急電源。當主電源失電時,系統應自動轉換為應急電源供電。為此,應由專用的獨立饋電線來供給電力,這些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或鄰近於自動探火系統的控制板上的自動轉換開關。

4.1.4 訊號及指示裝置

4.1.4.

1 任何探火裝置或手動火警按鈕動作時,應在控制板和指示裝置上發出聲、光火警訊號。如果在2min內訊號未引起注意,則應向有工作人員的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控制站以及a類機器處所自動發出聲響警報。這一聲響系統不必為探測系統的組成部分。

4.1.4.2 指示裝置至少應表明已經動作的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所在的區域。

4.1.4.3 在每一指示裝置上或其附近應清楚地表示火警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所保護的處所和分割槽的位置。

第2節自動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

4.2.1 一般要求

4.2.1.

1 探測器應通過熱、煙或其他燃燒產物、火焰或任何這些組合因素而動作。可以考慮採用通過其他因素而動作並顯示出早期火災的探測器,但其靈敏度不應低於上述那些探測器。

4.2.1.2 感煙探測器應在適宜的靈敏度極限內進行動作。

4.2.1.

3 感溫探測器當溫度以每分鐘不大於1℃的速率向下述溫度值公升高時,在空氣溫度低於54℃時不應動作,而在空氣溫度超過78℃之前即應動作。溫公升率更大時,感溫探測器應避免探測器不靈敏或過度靈敏的情況,在適當的溫度極限內動作。

4.2.1.4在環境溫度一般偏高的乾燥室或類似的高溫處所內,感溫探測器動作的許可溫度可以較該類處所的甲板頂部最高溫度增加30℃。

4.2.1.5 感焰探測器應適宜開敞區的環境,其設定位置和方向應避免探測火炬的火焰。

4.2.1.6 感光探測器應安裝延時以防止閃電引起的假報警。

4.2.1.7 應設有試驗感煙探測器失效的措施。

4.2.1.8 系統的電線除直接用於探火與失火報警或接通相應電源外,應避免布置在廚房、a類機器處所以及具有高度失火危險的其他圍蔽處所

4.2.2 探測器的布置

4.2.2.

1 探測器的安裝應能取得最佳功能,靠近橫樑和通風管道的位置或氣流影響探測器效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產生衝擊或物理性損壞的位置都應避開。一般位於頂部的探測器與艙壁的距離至少為0.5m。

4.2.2.2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最大安裝間距應符合表4.2.2.2的規定。根據證實探測器特性的試驗資料,可選用其他間距。

探測器的保護面積和最大安裝間距表4.2.2.2

4.2.2.3 週期性無人值班的機器處所內探測器的設定,應能在任何工況下迅速地探出火災徵兆。除高度受到限制的處所和使用特別適宜者外,不許設定僅使用感溫探測器的探火系統。

4.2.3 關斷和釋放功能的驅動

4.2.3.1油、氣、水處理區安裝的易熔塞火災探測迴路系統應關斷為火災提供燃料源的管路或裝置。

4.2.3.2 凡探火系統具有自動啟動滅火系統功能時,應有防止誤動作的措施。在有人工作和休息的處所如設自動釋放滅火劑系統應經本社特別認可。

4.2.4 探測器的配備要求

4.2.4.1 應在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內的走廊及脫險通道內設感煙探測器。

4.2.4.2 在非連續有人管理的機器處所及電氣間內應設自動探火系統。

4.2.4.3 油、氣、水處理區應裝感焰探測系統。

第3節手動報警系統及通用報警器

4.3.1 一般要求

4.3.1.1 手動報警系統應能在任何時候立即動作。

4.3.1.2 手動按鈕應有防止無意中按動的防護措施。

4.3.2 手動火警按鈕的布置

4.3.2.

1 手動火警按鈕應遍及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每1個通道出口應裝1個手動火警按鈕。在每一層甲板的走廊內,手動火警按鈕應便於到達,並使走廊任何部分與手動火警按鈕的距離不大於20m.

4.3.2.2 在機器處所、井口、油氣處理區、**貯存區、輸油終端以及其他認為必要的地點也應設手動火警按鈕。

4.3.3 通用報警器

4.3.3.1 應設定由控制站操縱的召集人員的通用報警器。

火探滅火系統施工組織方案

2.4火探數量設計 1.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的滅火劑設計用量應按下式計算 m q v式中m 火探管式自動探火滅火裝置的滅火劑設計用量 kg q 每個單位容積所需滅火劑的最小量 kg m3 v 防護區的容積 m3 2.滅火劑的實際用量應按下式計算 g p ng m式中g 滅火劑的實際用量 kg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