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坦白檢舉教育

2023-01-13 22:27:07 字數 4934 閱讀 7551

【課目】 坦白檢舉教育

【目的】 通過「坦檢」教育和學習,使社群服刑人員明確,只有相信政策,堅持正確的是非標準,消除疑慮,徹底坦白交代,與過去的罪錯一刀兩斷;大膽檢舉揭發,積極同違法犯罪做鬥爭,早日積極接受教育矯治,力爭早日回歸社會。

【內容】 一、自首、坦白、檢舉的概念及含義

二、「坦檢」教育的意義

三、「坦檢」的範圍和方法

四、坦白檢舉及其處理

五、坦檢應注意的問題

【時間】 常規教育時間

【地點】 社群矯正辦公室

【方法】 理論講授與集體討論相結合

【要求】 一、端正態度,認真接受學習國家寬大政策

二、聯絡實際,認真反省以前的罪錯

三、積極行動,及時坦白漏罪、檢舉他人罪行

我國司法機關歷來堅持貫徹「控告檢舉有功」和「坦白從寬的政策」,始終堅持獎懲分明的原則。對控告、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有功的,依法給予行政獎勵或刑事獎勵;對主動坦白交待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對繼續隱瞞、拒不交待自己或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的,將依法從重處罰。為此,為促進你們立功贖罪,對新的罪犯有必要進行自首、坦白、檢舉教育,開展自首、坦白、檢舉活動,達到促使你們放下包袱,積極投入改造的目的。

【一】 坦白、檢舉、自首的概念及含義

〖一〗 坦白的概念及含義。

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犯罪分子在被傳喚、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在受到偵查、審判的過程中有所悔悟,如實交代自己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罪行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犯罪分子被抓到後就「吐」了,如實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等有關情況。包括:

餘罪、漏罪、新罪。

〖二〗 檢舉的概念及含義。

檢舉,泛指揭發、舉報壞人壞事的行為。檢舉通常是指檢舉、揭發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或者應追究的違紀違法行為,以及提供犯罪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三〗 自首的概念及含義。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該條第二款又規定: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根據上述規定,自首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出於本人意願而向有關機關和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的控制。具體包括: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投案;犯罪事實雖然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察覺以前投案;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或者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本質特徵之一。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必須如實、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

當然,有時有些細節或情節,記不清或無法說清楚的不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了,就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只有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後,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才能最終說明其有悔罪的誠意,這是司法機關對自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

與此,根據《刑法》第67條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以自首論。作為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司法機關沒有查出,或他人沒有揭發自己餘罪之前,如實供述出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實,使案件得以順利偵破,其價值遠比一般的自首行為要大;因此,應按照自首對待。

同時,自首和坦白是有區別的。自首是主動地交待自己的罪行,而坦白則是犯罪分子歸案後,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被動供認自己的罪行。

【二】 「坦檢」教育的意義

1、利於罪犯放下包袱、安心改造。

罪犯在服刑初期,常常覺得前途渺茫,加上不了解黨和國家改造罪犯的政策,精神緊張,思想包袱重。同時,由於對失去自由,受到嚴格的的管理不習慣,特別是尖銳地感到各種需要受到限制,產生苦悶、牴觸情緒,缺乏明確的改造目標如何度過刑期的必要打算。如果又隱瞞了漏罪(特別是重大漏罪),更是整天提心吊膽、擔驚受怕、疑神疑鬼、草木皆兵。

擔心某一天自己的問題會暴露出來,司法機關對自己老帳新帳一起算,自己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因而精神壓力更大,惶惶不可終日,這對今後的改造是很不利的。

如果罪犯在幹警的教育幫助下,積極主動地自首,坦白交代自己的餘罪,可以使自己放下精神包袱,棄舊圖新,輕裝前進。同時也說明了自己通過教育確有悔過自新的思想轉變,還為自己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這無疑地有助於加速罪犯的思想改造,為早日改造成為新人奠定良好的基礎。

2、有利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坦白、檢舉可以使那些仍然逍遙法外的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從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給社會上那些執迷不悟的人造成強大的精神壓力,促使他們對所犯罪行有所悔悟,挽救他們不致在犯罪的泥坑裡越陷越深。從而,減少對社會的危害。

與此,也是給你們乙個主動贖罪的機會。紙是包不住火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做了壞事,休想長期隱瞞下去。你們的餘罪、漏罪早遲都會被揭露。

如果自己不交待,等到別人檢舉出來,就會受到從重處罰,有人心存僥倖,寄希望於被害人不檢舉,或同夥不會坦白,這是自欺欺人,掩耳盜鈴。

3、有利於罪犯接受考驗。開始服刑,想要棄舊圖新,忠實改造,首先就要真心實意地認罪悔罪。坦白自首交代餘罪,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既說明乙個罪犯能夠認罪悔罪,也說明他能與過去的罪錯徹底決裂,在改造中給管教幹警留下乙個良好的印象,為積極接受改造、早日獲得新生爭取良好的起點。

不是看你說得怎樣好聽,要看你實際行動做得如何;有罪不交待,言行不一,口是心非,不能算認罪。

4、有利於打擊、懲罰犯罪活動。大多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都是暗中計畫和進行的,非常隱秘。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要經過刑事偵查、刑事檢察、刑事審判、刑事執行幾個階段;特別是刑事偵查階段,國家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查詢犯罪線索,查詢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

這就勢必造成國家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如果知道犯罪事實和犯罪線索的人員及時通過自首、坦白、檢舉等方式向有關司法部門提供情況,就可減少這種損失,無疑地有利於國家及時對犯罪分子進行打擊和懲罰。

【三】 「坦檢」的範圍和方法

為了使罪犯集中精力和目標,切實搞好坦白檢舉,應把握以下範圍,並採取有效方法。

〖一〗 坦白、檢舉的範圍。

1、坦白交待自己的餘罪。包括隱瞞的犯罪事實,未被發現的犯罪證據、贓款、贓物。

2、坦白交待自己的新罪。對判決宣告後實施的犯罪,也必須毫無保留地向司法機關交待清楚。

3、揭發違法犯罪活動。這應包括你們知道的社會上的違法犯罪活動和重新犯罪活動;及其掌握的犯罪的主要事實、證據,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情況,脫逃犯躲藏情況等。

4、明確坦白檢舉的重點。坦檢的重點是流氓團夥犯罪、殺人、放火、**、投毒、販毒,**、搶劫、盜竊、拐賣、走私、****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

只要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不管是現在發生的犯罪,還是過去發生的犯罪;無論是服刑人員的重新犯罪,還是社會上的其他人犯罪;無論是自己實施的犯罪,還是他人實施的犯罪,均不受時間、地點和身份地位的限制,無論涉及什麼人,都應大膽地坦白檢舉。

〖二〗 「坦檢」的方法。

1、口頭與書面相結合。罪犯應在學習討論、提高認識的基礎上,邊回憶,邊坦白、檢舉;既可口頭講、也可書面寫。當然,最好是親筆書寫「坦檢」材料。確實寫不起的也可以請人**。

2、直接和問接相結合。如果涉及黨和****或教唆、傳習犯罪伎倆的,要找幹警直接講,或寫成書面材料交給幹部。若不識字的可以委託其他服刑人員代為書寫「坦檢」材料;但是,代書人應忠實於被代書人的原意,不得違背被代書人的真實意思及事實真象。

3、內容和形式相結合。舉報材料的內容包括:舉報材料標題;投寄的單位(臺頭);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職務);正文應寫清犯罪的時間、地點、人和事、經過、情節(數額)、結果、知情人等。

寫好後交給司法幹警,根據舉報的性質分別寄予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

總之,只要認真按照以上要求做,坦白檢舉活動就會順利進行。

【三】 坦白檢舉及其處理

〖一〗 自首交待自己餘罪漏罪的法律後果。

自首的本質在於犯罪人悔罪,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因此,法律應當予以許可並對其交待的罪行從寬處罰。《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免除處罰。」第68條還規定:「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對於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無論罪輕罪重,均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制度是以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為根據的一種刑罰裁量制度,表明我國刑法在懲罰犯罪的基礎上,通過自首從寬的原則的實施,獲得有利於國家、社會的預防犯罪的結果。對此,應明確「從輕、減輕、免除、犯罪較輕」的含義。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範圍,對犯罪分子適用較輕的刑種或刑期。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分子作無罪宣告,而免除其刑罰。

犯罪較輕,是根據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可能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屬於犯罪較輕的。

根據《刑法》中,關於自首制度的規定,對服刑後自動交待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犯罪,犯罪較輕的一律寬大,免予處罰;對自動交待本人較重的漏罪,也都一律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律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例如,罪犯張某(男,24歲,盜竊罪,有期徒刑11年),就是在接受「坦檢」教育後,自首交待了自己夥同陳某、周某等6人盜竊作案10餘次,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萬餘元的犯罪事實。張某與陳某均為該案主犯,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按照當時《刑法》的規定,均應判處死刑。

鑑於張某在服刑期間能主動自首交待自己的漏罪,檢舉他人犯罪,張某被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8年。與此,若隱瞞餘罪、漏罪,被司法機關查處後,必將依法從重處罰。例如,罪犯李某(男,30歲,盜竊罪,有期徒刑6年)、黃某(男,30歲,盜竊罪,脫逃罪,有期徒刑17年),二犯隱瞞了兩起殺人、搶劫的重大漏罪,後被公安機關發現線索,查清了其犯罪事實,2023年二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

李、黃二犯並非沒有接受「坦檢」教育;但他們總是心存僥倖,企圖隱瞞漏罪,蒙混過關,最後將自己送上了「斷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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