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報銷家屬醫藥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2023-01-13 05:54:02 字數 1447 閱讀 48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44號令第四條規定福利費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條例》第十四條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範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人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公司為個人報銷的家屬醫療費,如屬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是指在職職工的直系親屬,無收入,其主要生活**系職工本人供給),則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如不屬於屬於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則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我們認為,對於外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應參照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進行處理, 《》(國稅發[2004]80號)第十四條規定,外籍個人取得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

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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