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程序是什么

2023-01-12 13:54:06 字數 1127 閱讀 8652

題要▲一、最新林業行政處罰程式是什麼

▲(一)立案、調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迴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迴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迴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二、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當人事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納。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四)屬於查處的機關管轄。

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個時候是要申請迴避的。同時,申請迴避之後要由行政負責人決定是否需要迴避,之後在行政負責人沒有做出相應的決定之前,林業執法人員是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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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卷宗製作要點

一 基本原則 1 處罰主體得當 2 違法事實清楚 3 證據確鑿 4 適用法律法規適當 5 程式合法。二 有關原則問題的注意事項 1 處罰主體方面 就我市目前林業執法隊伍而言,主要主體是各林業執法大隊和各林業檢查站,應注意案件辦理過程中有關文書涉及執法人員簽字都必須要2名執法人員或以上。2 違法事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