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12 12:30:02 字數 2553 閱讀 6857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一條庫房、儲罐區的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範的基本要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範》、《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固定式鋼直梯、斜梯、防護欄、鋼平台》、《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第二條物資儲存場所應嚴格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在加強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及執行制度的監督機制,做好防漏、防火、防潮、防洪(汛)、防盜、防破壞等工作。

第二節倉庫管理

第一條倉庫管理員應依據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

第二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和設立安全警示牌和警句。

第三條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准。庫存物資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第四條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翅嚴格隔離,不具備隔離條件的應禁止入庫。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弛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易燃品不能與起爆器同存一庫。

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盛裝性質相牴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庫。

6、存放各種易燃、易爆物品時,要求做到穩固整齊,便於裝運,不致由於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運不便而造成事故

第五條劇毒品、易爆品、放射性物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賬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准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六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准進行試驗、分裝、封捍、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經公司有關領導批准;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後,要徹底清除殘餘火種。

第七條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為像管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保管人員對防護用品和器具要會使用、會保養。保管危險物品的人員要經過消防知識培訓,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的技能,了解儲存物品的效能和安全儲存知識,並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八條自然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設立通風降溫裝置。

第九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裂、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庫房內不准設辦公室、休息室、嚴禁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後;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後關引]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儲罐區管理

第一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安全附件等應完好。

第二條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管線的絕緣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三條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於2 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水噴淋設施,達到降溫的目的。罐體外部宜塗刷防止熱輻射材料。設施的電器開關設定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准特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四條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有關的管道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採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應設定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第五條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閩。

第六條對於儲存沸點低於25℃的液體危險品的空儲罐,應制訂先充滿液體蒸氣至飽和蒸氣壓後,再充該液體的操作工藝規定,避免空罐進液體閃蒸而使鋼材產生低溫脆變破壞。

第七條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量,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範》設定。

第八條同種液體危險化學品應設定二個以上互通的等儲存能力的儲罐,以備突發異常情況時互輸。

第四節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於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l、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3、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楗搬運,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氣瓶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盛裝勇發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效射性射線源,應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5、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

6、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現場設定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7、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品,應遵照氣瓶分類儲存規定。

8、氣瓶放置應整齊,並戴好瓶帽。立故時要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的氣瓶應遵守該物魔的具體要求(如液氯銅瓶最高兩層)。

9、退庫內氣瓶的空瓶應留有餘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兆帕;液化氣瓶應留有不少於規定充裝量的0.

5-1.0%作為剩餘液體。對於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後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0、溶解乙炔氣瓶,從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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