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帶藥品使用管理規定

2023-01-11 13:42:06 字數 981 閱讀 9110

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及藥監局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自帶藥品是指:

1.1 患者自帶藥品指在住院期間使用本人或家屬帶入本醫療機構內而非本院藥劑科**的藥品。

1.2患者從其他正規的醫院或正規的醫藥公司等地方購買並附有有效購銷憑證的藥品。

1.3患者由於慢性疾病等原因需要長期服用而從家中或隨身帶入院的藥品。

2、原則上臨床醫師不建議患者使用自帶藥品,如因患者病情特殊需要而本院沒有或者非中標藥品,可考慮使用患者自帶藥品。

3、自帶藥品應在患者或被授權人簽署《醫院患者自帶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臨床醫師開具文字處方(醫囑)後才可使用。臨床醫師在開具處方(醫囑)前應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了解是否有禁忌、藥品相互作用、療效等相關內容,並且填寫《醫院自帶藥品使用申請表》(見附件1),在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審批同意後方可開具處方(醫囑)。並將《同意書》及《申請表》於患者病歷存檔。

4、對使用自帶藥品的患者,醫護人員應做好教育指導工作,嚴密觀察病情,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予以處置並匯報醫務部以及藥學部,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患者承擔。

5、***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一律由醫院發放,不使用患者自帶藥品,此類自帶藥品由**督促家屬帶回。

附件1:

醫院自帶藥品使用申請表

備註:申請單須存病歷中。

附件2:

醫院患者自帶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

為進一步保障住院患者用藥安全,規範使用自帶藥品,醫院特制定了《醫院患者自帶藥品使用管理制度》。今將使用自帶藥品可能出現的風險、意外等情況向患者或被授權人進行了詳細的告知和解釋,患者或被授權人的簽名表示「患者或被授權人理解並接受以下內容」:

1、自帶藥品應在臨床醫師開具醫囑後並在醫護人員指導下方可使用。

2、自帶藥品必須從正規醫院或醫藥公司等地購買,並須提供有效購銷憑證。

3、自帶藥品可能存在一定的藥品質量風險和**效果的差異。

4、一旦在使用自帶藥品後發現異常情況,患者或家屬應及時通知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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