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業務管理制度

2023-01-10 19:00:03 字數 4660 閱讀 5563

一、管理大綱

二、機構司法鑑定案件程式規範

三、機構司法鑑定成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

五、司法鑑定工作人員保密制度

六、機構司法鑑工作迴避管理制度

七、機構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八、機構司法鑑定人執業專用章管理制度

九、機構司法鑑定文書規範

十、司法鑑定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鑑定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十二、附則

一、管理大綱

第一條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大綱。

第二條本機構的宗旨是:發展司法鑑定業務,通過開展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服務,維護公民、法人和社會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調解等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公正。

第三條本機構各項司法鑑定科學活動依國家法律法規進行,司法鑑定遵循「科學、高效、客觀、中立、公平、公正、求實、嚴謹」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本機構是經青海省司法廳核准登記成立的鑑定機構。

本機構的名稱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

本機構住所地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綠洲北路108號

第五條本機構的業務範圍以青海省司法廳核准登記時確定的為準,超過核准範圍以外的司法鑑定業務本機構不予受理。本機構各項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並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本機構參加鑑定工作的具體人員由本機構聘用、選任、調派。對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託的司法鑑定,在總工程師的協調下進行,由機構統一接受,按物價局規定收費。司法鑑定人員或行政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本機構對經濟困難的委託人(自然人)可以減收部分費用。

第七條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實行迴避、保密、時限和錯鑑追究制度。

本機構根據業務活動、行政管理的實際,依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執行機制。

第八條本機構接受司法鑒機登記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監督與指導。

二、機構司法鑑定案件程式規範

為了加強司法鑑定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踐、借鑑以往鑑定機構的經驗,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本機構特制定司法鑑定受鑑案件工作程式,以便加強鑑案的規範化,提高鑑定成果質量。

一、本機構辦公室接到委託申請(含來電來函預約)後,簡單了解案情,確定鑑定所屬業務種類,通知機構負責人,由機構負責人向委託人詳細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鑑定委託書內容後,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機構負責人指派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接待、登記並嚴格審查送檢材料,並將決定受理案件通知單送達機構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收費。

二、機構各專案部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注意事項:

1、受理案件過程中,應嚴格掌握司法鑑定各項法律、法規,對不符合受案條件的(送鑑材料不全、無法補充鑑定材料、不合理鑑定要求、技術條件不足或其它無法完成正常鑑定的),辦公室主任應寫明拒絕受案原因交由辦公室,由辦公室回覆委託單位。

2、受理案件時應告知委託單位及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可能出現依法中止、退鑑的情況,並宣告常規鑑定時限及延期鑑定的條件。

3、嚴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之規定,對專家鑑定組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在受案時應事先詢問委託單位及當事人有無需要迴避的人員或輔助檢查機構。

4、在受理、審查、登記送檢材料時,不得輕易委託非鑑定人員辦理,嚴格登記送鑑材料的交接記錄,以確保鑑定材料的客觀準確性。

5、鑑定室每一名成員都有義務為所鑑案件的客觀真實性負責。

6、對於送檢文證材料客觀性不確切的,應要求委託人對材料的客觀真實性簽名擔保,必要時親自複查,複查過程以委託人陪同為宜。如遇有當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絕鑑定或在辦案人及當事人共同對送鑑材料簽名擔保後,出具書證審查意見書。

7、對符合受案條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鑑定要求的,由辦案委託人刪除並簽名,並要求委託辦案人標明鑑定適用標準。

8、辦公室在接到委託後,七日之內決定案件是否受理,鑑定時限自鑑定材料送達齊全之日起計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況,應及時與機構辦公室溝通,請示機構相關領導。總之,在鑑定受理案件過程中,切實做好鑑定警示、宣告、提示等事項。(依據詳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三、辦公室在接到收費通知後,正式啟動鑑定程式:

1、鑑定過程中,要嚴格按各鑑定專業技術操作規範及相關標準進行。

2、在鑑定過程中由於技術條件限制,而無法繼續完成鑑定的,司法鑑定人應當向委託單位說明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委託機構,申請依法終止鑑定,不允許私自委託其它鑑定機構代為鑑定。申請終止鑑定時限一般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鑑定時限的2/3期限內提出,遇到特殊情況的,申請終止期限不得超過一般鑑定時限的4/5時間,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上報機構領導。

3、司法鑑定書發出後如發現有需要補充的意見,或發現有由於技術原因導致的鑑定結論不確切,應立即以書面形式上報委託單位,申請撤銷原鑑定,或進行補充鑑定。

4、對於鑑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鑑定結論以2/3以上鑑定人意見為準,並在原始討論記錄上標明鑑定人不同意見。

四、對於各專案部需要特殊鑑定程式的,應形成書面材料報機構辦公室備案。

各司法鑑定人在實際工作中要不斷積累經驗,嚴格遵守以上操作規程,遇有規定以外的情況,應及時記錄並制定處理預案上報機構以備制度完善與調整。

五、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案件程式流程圖:

委託受理司法鑑定程式

接受公、檢、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及其他組織等委託

(個別無爭議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受理個人委託,建議通過律師事務所來完成)

辦公室接待、統一受案:了解簡要案情

呈機構負責人

機構負責人指派司法鑑定人審核送檢材料

同意立案後,由機構辦公室統一辦理收取鑑定費,受案登記委託鑑定書,受案時間以鑑定送達齊全之日起計算。

機構要求接案專案部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鑑定,以規範形式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或檢驗報告書等文書正副本。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辦案人說明理由,協商延長期。

專案部與機構辦公室辦理移、交接、簽發司法鑑定材料後,由機構辦公室傳送至委託辦案機關(辦案人)處。

三、機構司法鑑定成果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司法鑑定工作的統一規範化管理,保證司法鑑定成果質量,執行誠信承諾制度,特擬定質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一)由機構負責人、辦公室主任負責鑑定技術質量的第一層監督與管理,監督考核司法鑑定人業務能力考核,年終負責進行業務總結並報機構領導。

(二)由機構負責人適時對每個案例進行全程監督、測評,完成第二層質量控制與監督。

(三)接受機構上級行政機構的檢驗、審核,如有問題,立即制定整改措施,並派專人核實整改意見落實執**況,填寫考核表備案。完成第三層質量技術監督與控制。

(四)由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全方位的年度鑑定工作質量檢查、彙總、評估與測評,查詢質量控制薄弱點,最大限度地降低錯鑑率,堅決杜絕偽鑑現象,並負責實行年度獎懲措施。

(五)對於忽視鑑定質量的鑑定人,一經查實,嚴格按照機構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對於違法違紀人員,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六)各鑑定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質量管理制度、接受機構技術負責人及總工程師的監督、考核與測評,對違規作弊行為,機構將給予從重處罰。

(七)每一名鑑定人員都應牢記「質量是司法鑑定工作永恆的生命」,都有責任為提高機構鑑定質量管理水平而謀劃。

(八)對於鑑定質量成果、監督考核連續兩次以上不達合格標準的鑑定人員,實施暫停業務、限期整改,必要時給予解聘或上報申請登出執業資質等處罰。

四、鑑定人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

第一條為維護司法鑑定人的職業聲譽,提高司法鑑定人的職業素質,規範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規範。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二條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自覺接受國家、社會、司法鑑定行政管理機關及所在鑑定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司法鑑定人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

第四條司法鑑定人應當恪盡職守,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有關規定,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正義。

第五條司法鑑定人應當珍惜職業聲譽,廉潔自律,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提高道德修養,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六條司法鑑定人應當努力鑽研和掌握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服務技能和有關法律知識,提高執業水平,確保鑑定質量。自覺開展同業互助,共同維護職業信譽。

第七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遵守本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第八條本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在本司法鑑定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並接受所在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司法鑑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機關核准的鑑定業務範圍從事鑑定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向委託人、當事人收取費用、額外報酬或者財物,不得向當事人許諾鑑定結論。

第十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自覺遵守、履行迴避制度與義務。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人必須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本機構的受、檢、鑑案程式規定和司法鑑定有關技術操作規範標準從事司法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鑑定人應妥善保管好鑑定委託人提交的一切鑑定材料,確保鑑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與可塑性,不得無故損壞或遺失。鑑定結束後,按要求送達本機構存檔。

第十三條司法鑑定人不得利用鑑定材料或者執業中知悉的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保證司法鑑定文字的質量,及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第十五條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按時出庭,出庭時應當著裝整潔、舉止文明,遵守紀律。

第十六條鑑定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得貶損和詆毀其他鑑定人的業務能力和執業聲譽;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與其他鑑定人競爭;不得阻撓或者干預委託人再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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