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書

2023-01-09 23:06:03 字數 5105 閱讀 8694

合同編號:

合同簽署地點:

××公司

××銀行

甲方:××公司

名稱:位址:

法定代表人:

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證書編號:

聯絡**:

乙方:××公司

名稱:位址: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

營業範圍:

組織形式:

營業期限: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證書編號:

聯絡**:

為了貫徹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所必須遵循的謹慎和分散風險的原則,在保證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和專業化管理,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計畫》和《××企業年金**受託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甲方委託乙方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從事此項投資管理業務。

雙方同意本著真誠合作、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此項合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委託企業年金**資產(以下簡稱「委託投資資產」)的管理、投資運作以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委託投資資產的安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義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合同編號:)及其附

件,以及甲、乙雙方對該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變更。

1.2 企業年金: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3 企業年金**或受託財產:指××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計畫》所歸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1.4 委託投資資產:指××企業年金**財產中已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資產。

1.5 受託財產託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企業年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財產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支付待遇。

1.6 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企業年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戶,用於委託投資資產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雙方宣告與承諾

2.1 甲方的宣告與承諾。

2.1.1 甲方宣告委託投資資產為甲方合法管理的資產,保證委託投資資產的**及用途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同時,保證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條件妨礙乙方對該委託投資資產行使投資管理權。

2.1.2 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權委託乙方進行企業年金**投資管理,而且該項委託不會成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1.3 甲方承諾提供給乙方的一切資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1.4 甲方承諾其用於指示和通知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均為合法有效。

2.2 乙方的宣告與承諾。

2.2.1 乙方宣告具備有關監管部門批准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

2.2.2 乙方將選派具有年金**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甲方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管理工作,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條件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有效的投資運作。

2.2.3 乙方承諾遵從誠信原則,以委託投資資產利益為重,運用科學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風險,以專業的投資管理爭取委託投資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2.2.4 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資訊資料為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和誤導。

2.2.5 乙方已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紹了投資管理業務,同時揭示了**投資的風險。

2.2.6 乙方保證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職業道德規範。

第三章甲方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

3.1.1 監督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運作;

3.1.2 監督和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本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其職責;

3.1.3 取得委託投資資產財務狀況、**交易記錄等資料;

3.1.4 定期獲取乙方提供的企業年金**資產投資管理報告;

3.1.5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甲方的義務: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將委託投資資產交由乙方進行投資管理;

3.2.2 所有根據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且有甲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

3.2.4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地向乙方支付投資管理費;

3.2.5 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

3.2.6 承擔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乙方權利與義務

4.1 乙方的權利:

4.1.1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委託投資資產行使投資管理權;

4.1.2 對託管人託管本項委託投資資產的業務進行監督;

4.1.3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投資管理費;

4.1.4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權利。

4.2 乙方的義務:

4.2.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

4.2.2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方式管理和運

作委託投資資產;

4.2.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監察審核制度;

4.2.4 在進行委託投資資產投資過程中不利用委託投資資產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不委託第三方運作委託投資資產;

4.2.5 接受甲方和甲方指定託管人的監督;

4.2.6 複核託管人提交的財務報告,提交企業年金**資產投資管理報告;

4.2.7 完整儲存委託投資資產會計賬冊和記錄15年以上;

4.2.8 依據法律法規及本委託投資合同的規定,履行提交報告的義務;

4.2.9 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

第五章委託投資資產

5.1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日內將初始委託投資資產足額劃撥至託管人的託管賬戶,

託管人應於收到委託投資資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過甲方和乙方。

5.2 甲方在合同期內,將追加的委託投資資產劃撥至託管人的委託投資資產託管賬戶並通知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應於收到委託投資資產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和乙方。

5.3 在合同存續期內,如遇甲方需要減少委託投資資產,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並抄送託管人。甲方通知託管人將相應資金從委託投資資產託管賬戶劃撥至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託管人應當劃撥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甲方和乙方。

甲方提前通知的時間規定如下:

5.3.1 減少金額在千萬元以下的,應至少提前個交易日;

5.3.2 減少金額在千萬元至億元的,應至少提前個交易日;

5.3.3 減少金額在億元以上的,應至少提前個交易日;

5.3.4 乙方不承擔由於甲方通知不及時造成的資產變現損失。

第六章投資政策及變更

6.1 投資政策。

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一的投資政策進行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管理。

6.2 投資政策的變更。

本合同所記載的投資政策(見附件一)在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予以變更,確定變更後

的投資政策將取代附件一。

第七章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

7.1 投資經理的指定。

雙方同意指定乙方有關人員為本項委託投資的投資經理(投資經理的資料見附件二)。

7.2 投資經理的變更。

投資經理離職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乙方應於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且於雙方共

同指定新的投資經理前,暫時由乙方安排的**人行使投資管理經理的職責。

第八章託管人的指定與變更

8.1 甲方與 (託管人)簽訂《××企業年金**託管合同》,委託該機構作為本項委託

投資資產的託管人,並將本項委託投資資產交與其保管。

8.2 乙方承諾與託管人合作,共同完成此項委託投資業務。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託管人

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通過共同簽訂《××企業年金**管理三方協議書》來約定。

8.3 託管人因故不能履行託管職責時,乙方應於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並根據甲方指示採取相應措施。

8.4 甲方在合同存續期內變更託管人時,需於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原任託管人應繼續作好託管工作,直到託管工作移交至新任託管人為止;乙方應作好與新任託管人的業務交接工作。

第九章**經紀商的指定與變更

9.1 **經紀商的指定。

9.1.1 受託買賣**經紀商由乙方指定,指定專用席位用於本項委託投資的交易工作,

上海**交易所席位號為: ,深圳**交易所席位號為: 。乙方應確保該**經紀商有足夠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9.1.2 乙方必須與**經紀商簽訂租用席位協議,託管人據此協議與登記結算機構簽訂清算協議,保證資金交收和資訊傳輸的順利進行。

9.2 **經紀商的變更。

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認為**經紀商不能履行**經紀職責時,應另行選擇新的**經紀商代替,但應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和託管人,原任經紀商應在業務完全移交後方可退任。

第十章投資指令的傳送、確認和執行

10.1 交易清算授權。

10.1.1 乙方依照投資政策全權負責委託投資資產的有價**買賣交易,甲方根據《××企業年金**託管合同》要求託管人依據乙方的指示辦理交易,且不得妨礙乙方的交易許可權。

10.1.2 乙方有權在投資政策規定的範圍內指示託管人辦理委託投資資產的清算、**交收和/或其他交易行為,無須取得甲方的個別同意或授權。

10.2 投資指令的內容。

投資指令的內容包括交易的物件與標的、交割時間與方式、交割金額與數量等。

10.3 投資指令的傳送、確認和執行程式。

10.3.1 乙方於成交日與交易物件確認成交內容後,應立即向託管人出具投資指令通知書。

10.3.2 託管人核對相關交易單據、確認無越權交易後,應立即根據乙方的投資指令進行劃款。

10.3.3 託管人認為前項交割指示屬於本合同第十章規定的越權交易或有爭議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並依甲方的書面指示辦理。

如未能及時通知或未能及時接獲甲方的書面指示,且該項爭議未能及時協商解決時,託管人應於交割日當天出具投資監督通知書,載明越權事由與詳細內容,分別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十一章越權交易處理

11.1 投資管理人越權交易範圍。

本合同所指越權交易包括買空賣空行為、投資比例超過本合同限制、其他違反本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

11.2 託管人對越權交易的處理程式。

乙方發生越權交易時,除經甲方出具同意交割的書面意見,並經託管人審核相符合相關法規外,乙方應自行負責於交割日前託管人認定為越權交易的款、券撥入本合同指定的託管賬戶,由託管人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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