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乘出事故,認定責任要擔當

2023-01-08 16:42:02 字數 1147 閱讀 5810

張先生和郝女士是同事。一天,同事聚會後。郝女士開車回家,恰好與張先生順路,於是,郝女士提出讓張先生搭乘順風車。

本來是一件好事,可是在回家的途中,由於對面李某駕駛的機動車車速過快,在會車時,郝女士避讓不及,發生了車輛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張先生受傷住院,期間共發生醫療費和其他損失共計15.6萬元。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郝女士負次要責任。當張先生向李某索要醫療費和其他費用時,李某不同意支付所有費用,要求按責任認定比例賠償。張先生又找到郝女士協調費用問題。

郝女士認為,她是好意搭乘,且主要責任在李某方,所以,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幾經協調不成,張先生無奈之下將李某和郝女士訴訟至法院。

法院指南:

1、好意搭乘也需擔負相應責任。

好意搭乘即好意同乘: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乘人所乘車輛是非運營車輛,乘客的目的與機動車駕駛人行駛的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順路。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顯然為同事之間的好意施惠行為,構成好意同乘。

張先生與機動車駕駛人郝女士之間即成立了一種承諾的關係。郝女士既然做出了承諾,就要承擔保障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的車輛,絕不意味著乘車人甘願承擔風險,不能認為好意同乘者放棄損害賠償索賠的權利,駕駛車輛者也不能僅僅因為無償的搭載他人而不負任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雖然張先生是無償搭乘郝女士的車輛,他們之間不構成客運合同關係,但搭乘者仍有義務將乘車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是過程中也應謹慎注意義務,否則仍會產生債權債務上的法律後果。所以本案中,郝女士儘管是好意搭乘,但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根據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

2、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責任主要由過錯方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本案中,李某負主要責任;郝女士在會車時,因採取避讓措施不當,應該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先生搭乘郝女士的行為屬於好意搭乘,由於郝女士與李某的過錯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張先生受傷。

考慮到郝女士的行為屬於助人為樂,並不是有償運營,所以根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法院宣判李某承擔相關費用的80%;郝女士儘管屬於好意同乘,但其存在事故責任,故難以免除賠償義務,法院判決其承擔費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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