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2023-01-06 16:45:05 字數 3221 閱讀 3765

林伯煤礦輔助運輸安全事故匯報管理規定

1、事故責任追究原則和聯責界定

1.1事故追究原則

1.1.1發生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認真調查分析,確定出事故的性質、類別,分別從施工管理、技術管理、安全監督檢查、輔助服務環節等方面確定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

1.1.2凡直接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其他失職行為導致發生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參與管理的有關管理人員聯責追究其管理和領導責任,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聯責追究其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技術失誤的追究技術人員的管理責任,屬採購、**、加工製做、驗收等環節問題的聯責追究其相關責任。

1.1.3直接因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違章指揮者為第一直接責任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違章作業者為第一責任人。

1.1.4在現場直接參與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員,均按直接責任人追究處理。

1.1.5在現場直接參與違章作業造成事故,協作工種為直接監護人或一方為指定監護人未履行職責造成事故,崗位工種脫崗或維修工種檢查、維修、試驗不符合規定造成事故,追究直接責任。

1.1.6作業規程、措施與現場條件嚴重不符,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指導安全生產,所造成的事故,追究技術負責人的直接責任。

1.1.7採購**人員或驗收人員,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所導致的事故,追究採購、**及驗收人員的直接責任。

1.1.8現場施工偷工減料埋下事故隱患,最終導致事故的追究施工人員的直接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的工程技術檔案。

1.1.9私自採用不合格原料加工製作安全設施或保護性設施導致事故的,追究直接責任。

1.1.10特殊事故經分析定性按上述規定的原則追究處理。

1.1.11因上級單位檢查對煤礦產生的所有罰款將追究施工單位責任人。

1.2主要管理責任追究與聯責管理責任追究的界定

1.2.1各施工單位頂板、機電、運輸、通防、水害等事故,首先追究事故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檢查人員的主要管理責任。

1.2.2部門檢查人員或其他人員發生的事故經分析按上述規定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處理。

1.2.3特殊事故的界定以分析定性為準。

1.2.4管理責任劃分原則: 誰管理誰負責。

1.3安全事故(重大隱患)責任追究規定

1.3.1追究範圍

1.3.1.1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繼續推諉、拖延的。

1.3.1.2發生事故後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被群眾舉報或被業務部門檢查發現的。

1.3.1.3對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1.3.1.4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整治專案在限期內未完成或未開工的。

1.3.1.5被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和其它管理部門檢查停止作業的。

1.3.1.6多人重傷事故。

1.3.1.7重大倖免事故。

1.3.1.8工亡事故。

1.3.1.9其它對安全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的。

2、責任追究

2.1輕傷事故的處理

2.1.1事故分析人員範圍: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由現場盯班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分管負責人、安全檢查人員、當事者及相關人員等參加分析會。事故分析定性後,立即上報礦安監部。

2.1.2處理規定:

2.1.2.1礦對事故發生的單位給予500元罰款。對於事故責任人的處理由各單位根據內部制定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2.1.2.2施工單位當月內出現二起及以上輕傷事故的按重傷事故處理。

2.1.2.3上級對造成的安全事故罰款,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全部承擔。。

2.2重傷事故的處理

2.2.1事故分析人員範圍:由分管副礦長(副經理)、安全檢查人員、發生事故的單位行政負責人、當事者及相關人員等參加分析會。事故分析定性後,立即上報安監部。

2.2.2處理規定:

2.2.2.1礦對事故發生的單位給予5000元罰款。

2.2.2.2以分析後的結果定性,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給予2000元罰款。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以下人員的處理由各單位按照規定自行處理。

2.2.2.3上級對造成的安全事故罰款,由上級對造成的安全事故罰款,由施工單位全部承擔全部承擔。

2.3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理

2.3.1事故分析人員範圍:

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指定專人組織,由礦長(經理)、現場盯班管理人員、礦值班人員、分管副礦長(副經理)、安全檢查人員、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當事者及相關人員等參加分析會。事故分析定性後,立即上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3.2處理決定:

2.3.2.1礦對事故發生的單位給予20000元罰款。

2.3.2.2因違章造成傷害他人的責任者,構成犯罪的,執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3.2.3以分析後的結果定性,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給予5000元罰款。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以下人員的處理由各單位按照規定自行處理。

2.3.2.4上級對造成的安全事故罰款,由事故責任單位全部承擔。

2.4發生非人身事故的處罰考核

2.4.1發生一級事故:一級非**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對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按工亡事故考核。

2.4.2發生二級事故:二級非**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對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按重傷事故考核。

2.4.3非人身事故的分類暫時參照當地有關的事故分類辦法參照執行。

3、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實行責任追究,重大安全隱患是指:

3.1有可能造**身**事故。

3.2有可能造成瓦斯煤塵**、火災、突水淹井、淹工作面等重大事故。

3.3有可能造成單位財產重大損失。

3.4 有可能造成礦井停產。

3.5嚴重危及安全生產,被公司檢查停止作業的。

因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導致現場出現上述重大安全隱患以及不按時整改的,礦指定人員組織分析,必須找出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4、隱瞞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隱患的,一經發現,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給予1000元~5000元的經濟處罰。

5、單位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必須按事故報告和分析處理制度立即上報,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倖免事故,必須立即按程式上報礦,不准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否則視情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6、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隱患)責任分析處理制度。各單位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各類事故或重大隱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級及礦有關部門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外,各單位要進行內部分析和處理。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倖免事故及重大隱患,要根據事故及重大隱患發生的原因和過程,分清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其他責任,同時要分析管理責任、技術責任和監督檢查責任,落實責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處理,分清責任,對號追究,責任追究具體到每乙個人。

7、各單位範圍內任何個人及基層組織均有權向礦報告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各級領導、專業部門安全失職行為,礦接報後要進行查處,經查證屬實對有關責任者按規定做出追究處理並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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