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2021-06-07 08:13:16 字數 789 閱讀 4674

機電事故的分析追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事故發生後,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分析、追查,大事故不過天、小事故分析不過班,對事故的責任者要及時進行處理,按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賠償或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對隱瞞事故情節或不報者應加重處罰。

第二條發生重、特大機電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本單位內通報,同時逐級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第三條全礦所有的機電事故統一由機電科統計上報,對構成重大機電事故的,由機電科組織分析,並按程式上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凡井下發生的所有機電事故,統一由各井區機電管理排程站管理,各井區排程站必須及時向機電科排程匯報,地面重大機電事故歸口於機電科。

第五條凡井上、下發生的所有機電事故,各井區排程站對事故內容、過程及處理情況要做好詳細記錄,進行核實登記,並匯報機電科排程站。

第六條井上、下發生的所有機電事故,各單位要積極組織處理,並隨時了解、掌握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第七條井上、下6kv系統發生故障、無論影響時間多少,各單位必須詳細了解情況、認真記錄、查清事故點及裝置型號、編號及電纜規格,並畫出草圖,有關維護和處理人員必須認真及時匯報現場的情況以及處理和遺留問題。

第八條各井區排程站和機電科排程、礦總排程保持密切聯絡,了解和掌握井上下發生的機電事故。所有機電事故都要和機電科排程、礦總排程核對無誤,以便統一彙總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分管機電的領導是機電事故的當然責任者。

第十條各單位匯報機電科的機電事故要及時、準確、清楚,對重大事故不得超過30分鐘,一般事故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領導及責任者罰款200~1000元。

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林伯煤礦輔助運輸安全事故匯報管理規定 1 事故責任追究原則和聯責界定 1.1事故追究原則 1.1.1發生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經過認真調查分析,確定出事故的性質 類別,分別從施工管理 技術管理 安全監督檢查 輔助服務環節等方面確定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1.1.2凡直接違章指揮 違章作業或其他失...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 裝置遭受意外災害或損壞,使裝置一次停運六十分鐘或一次影響產量二百噸以上或者裝置損壞價值一千元以上者,均稱為機電事故。2 機電事礦發生後 包括機電人身事故 能處理的應積 極處理。不能當時處理時,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擴大,並盡量保護好現場。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礦排程室匯報。3 礦設以機...

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根據 煤礦工業企業裝置管理規程 和我礦實際,為了加強我礦機電管理,嚴格機電事故的追查 處理及考核,促進機電裝置的安全執行,降低事故率,特制定本辦法。一 凡在生產 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機電裝置事故,應按本辦法統計。造 身傷害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二 機電事故按其影響生產 施工時間 造成損失程度和性質分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