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校園治安管理制度

2023-01-06 04:06:05 字數 1283 閱讀 6778

為了加強我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加強門衛管理,師生進出學院須帶有效標誌,其他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否則,應向門衛登記,並自覺接受學院保安人員的檢查。

2、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違者,學院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離開學院直至送交公安部門。

3、外來機動車輛一般不得進入院內,如有特殊事情需要進入,須經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同意後方可進入學院。駛入院內的車輛,必須按行駛區域、路線慢速行駛,不得鳴喇叭,車輛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經營性客、貨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得進入院內。否則,視情況予以處罰。

4、在院內舉辦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活動內容必須健康向上,如需占用正常的教學時間進行活動,必須報請教務處批准。如需引入院外人員參加活動,必須報請學院領導同意。

5、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院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院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6、禁止在院內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7、任何人不准在教職工宿舍和食堂之外的地方生火或燒垃圾,違者將進行處理。

8、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海報等,應當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院辦公室審閱批准。對於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9、成立院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院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院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院的制度,接受學院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10、不經批准,男同志不得進入女生宿舍區;午休和晚休時間,不准異性逗留在宿舍內。

11、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院外人員,如遇特殊情況需留宿院外人員的,應當報請學院後勤處批准;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

12、校園內不得私自擺攤設點從事經商活動。如有違反者,學院後勤處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13、在院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院申請,申請中應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講座、報告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14、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院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任何組織、個人擅自使用學院的廣播、電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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