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

2023-01-05 12:18:02 字數 4568 閱讀 6999

建築工程法律法規

第一部分

1、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2、建設工程領域各類工程內在統一性主要體現在:

(1)都具有工程專案固定,工程隊伍流動,工程類別複雜,建設條件多變,建設週期長,人、財物消耗大等特點,與其他行業明顯不同。

(2)都具有生產和交易統一性的共同特點,即生產活動與交易行為交織在一起。

(3)其生產過程具有唯一性,都必須經過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保修等程式。

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是指由國家權利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4、建設工程法律是建設工程立法體系的最高層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5、在我國,建設工程法律的立法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6、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主要有《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等。

7、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容3個要素構成,缺一不可。

8、工程建設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指參與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的,受到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調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9、工程建設法律關係主體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自然人。

10、其中社會組織一般應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1、工程建設法律關係客體,是指參加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物件。一般客體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

12、工程建設法律關係的內容,即工程建設權利和工程建設義務。

13、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14、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法律關係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發生變化。

15、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自然終止、協議終止和違約終止)

16、法律事實即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17、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18、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9、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2)行為內容合法

3)行為形式合法

20、**,是指**人在**許可權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理人的**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1、**有委託**、法定**和指定**三種形式。

2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2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特殊訴訟時效,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2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20年。

25、訴訟時效的起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算起。

26、訴訟時效的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7、訴訟時效的中斷,《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8、法律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定範圍內有權進行的各種活動。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

29、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人權;債權的客體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債權的實現需要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的協助,是相對權。

30、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1)合同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3)不當得利; 4)無因管理; 5)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

31、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是不定的,是對世權;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物權的實現不需要他人的協助,是絕對權。

32、我國承認並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智財權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有關的智財權。

33、智財權的基本特徵有: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的雙重性質; 2)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 3)地域性;4)時間性。

第二部分

1、工程報建登記的內容一般包括:建設工程內容、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當年度投資額度、工程規模、開工與竣工日期、發包方式和工程籌建情況等。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指建築工程開始施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允許可以施工的證明。(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行政許可證制度的一種。)

3、申領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經委託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對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根據《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5、根據《建築法》第十條規定: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作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6、《建築法》亦作出規定:

(1)恢復施工時,中止施工不滿一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該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施工的有關情況;

(2)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檢驗施工許可證。符合條件的,應允許恢復施工,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允許恢復施工,施工許可證收回,待具備條件後,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

7、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兩中情況:1)3個月內不開工,又未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2)超過延期期限。

8、從事建設工程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有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等。

第三部分

1、《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

(1)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建築工程發包方式可分為直接發包、招標發包和議標。

3、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共同承包、總承包和分包三種形式。無論採用那一種承包形式,承包建設工程的單位都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且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4、《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當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時,其業務許可範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承包單位來承攬工程。

5、對於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而且,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6、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另外,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工程發包的法律規定

(1)必須發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指定承包單位。

(3)提倡工程總承包,禁止肢解發包。

(4)發包單位不得指定購入用於工程的材料、購配件、裝置。

8、工程承包的法律規定

(1)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禁止轉包、全部分包。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單位不允許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允許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禁止再分包。

9、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建設專案必須進行招標:

(1)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專案;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的專案;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10、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位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1)、(1)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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