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建拾得遺失物制度的思考

2023-01-04 17:18:02 字數 1186 閱讀 8058

作者:孟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9期

摘要:近年來,因拾得遺失物產生的訴訟越來越多,這需要我們對現行的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認真的反思。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道德面臨著挑戰,無償歸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拾得物的返還;另外,對拾得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上、爭端解決機制上以及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上都有一定的缺陷,這不僅抑制了人們做好事的積極性而且也違背了立法的初衷,更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鑑於此,本文對我國現行遺失物立法制度進行了深入思考,參照德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力求從拾得人注意義務的合理分配和報酬請求權兩方面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法律與道德注意義務報酬請求權

作者簡介:孟妍,雲南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0-039-02

一、拾得遺失物的道德考量

有人認為,將拾金不昧的道德規範上公升為法律規範,它忽視了受領人和拾得人之間的利益天平,從而影響法律的實效。實際工作中,光靠道德來約束是不夠的,社會需要美德,但美德屬於社會意識範疇,它能影響而不能代替社會經濟體制。在筆者看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道德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在拾得物返還上道德和經濟利益越來越存在矛盾,拾金有償已經被許多人認為是等價交換原則的體現,而無償交還拾得遺失物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影響了拾得物的返還。

法律和道德應該是一致的,二者不應該有矛盾。道德是行善,是對自己設定義務,而法律則是設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不能直接代替道德,但它能為促進道德發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環境,《物權法》就以制度化的形式確保了道德良知的發揚光大。

《論語》中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孔子有個學生在河邊走路,見乙個人掉進了河裡,這個學生便奮不顧身跳下水把他救起,被救者家屬重謝他一頭牛。有人就說他貪心,孔子卻表揚這個學生。

因為這一行為向社會表明:只要冒著危險救了人,就可以心安理得的得到回報,只有這樣才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去救人。同樣道理拾得人希望得到物質酬謝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從見到財物到歸還失主,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代為保管財物、尋找失主等),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這才能鼓勵更多的拾金不昧行為。

由此可見,乙個理性的法律主體如果付出自己的時間和精力為失主保管財物卻得不到任何報酬,很可能使拾得人做好事的積極性大大減弱。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拾金不昧是否適用所有人,毋庸置疑,我們可以在道德層面上鼓勵拾金不昧且不要報酬,但是如果有人認為自己理應得到回報,我們應當滿足其在法定權利上要求,這樣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去拾金不昧從而使失主的財產權利得到最大的保障。

關於遺失物拾得制度的思考

作者 王陳平張小玲劉倩 法制與社會 2010年第19期 摘要本文嘗試從遺失物拾得制度的目的論視角對該制度進行論述,探求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期更有效實現遺失物拾得制度應有的功能。關鍵詞法目的論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法律目的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0592 ...

論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確立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張曉軍天津外國語學院法學系教授 在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過程中,丟失物品的現象屢見不鮮。失主為了尋回物品,多方查詢者有之 登報懸賞者有之,可謂焦慮萬狀甚至寢食難安。此時,遺失物拾得人直接或間接將拾得物返還給失主,毫無疑問是解除失主窘狀的最好辦法。然而,實際情況往往是拾得人要麼將拾得物私自瞞下 要麼不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