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農民工權益受損,是制度供給不足還是執法不力

2023-01-04 16:27:02 字數 5131 閱讀 6118

摘要:農民工合法權益受損的原因不在於制度供給不足,而是由於法律、政策沒有得到有效實施。本文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建立一種長效機制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使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級**,特別是****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如何建立責任**問題。

有關進城務工農民(以下簡稱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問題近一段時間以來引起從**到地方的高度重視。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連續兩次提出法律議案,希望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針對損害農民工權益最嚴重的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出「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目標。在**的推動下,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也紛紛醞釀出台一些規範性檔案,如建設部頒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天津市制定了《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

上述這些措施的出台對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建立一種長效機制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實得以落實,使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不因各級**,特別是****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一、農民工權益受損不在於制度供給不足

據農業部統計,2023年全年外出的務工農民已接近1億人次。農民工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工人階級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正在逐漸演變為工人階級的主力軍。廣東省2023年乙份統計資料顯示,農民工對全省gdp增長貢獻率高達25%以上。

他們主要集中在建築安裝、搬運裝卸、餐飲服務等行業。隨著農民工人數的增加,近年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主要問題有:(1)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十分普遍。

據國家有關部門的一項調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資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1000億元左右;(2)生產條件差,勞動保護措施不力。多數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擁擠、髒亂、不通風,根本達不到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3)超時工作或加班得不到應有報酬,一些農民工因長時間超負荷勞動而累病;(4)社會保障程度低。

一些企業對社會保障工作態度消極甚至有牴觸情緒,通常以員工流動性大、農民工不願投保等為藉口,少報、瞞報用工人數或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社會保險金的目的。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全國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40%。此外,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學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問題。

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是什麼?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二元結構背景下的管理體制問題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只有實現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才能解決對農民工權益的損害問題[1];有的學者認為最重要的原因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更有一些學者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這是當前的主流觀點。

本文認為上述這些方面都是造成農民權益受損的原因,但都不是主要原因。筆者通過考察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對比**自2023年底以來加強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前後農民工權益受保障的情況變化,認為農民工權益受損主要原因是既定法律制度的實施問題。

(一)制度考察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的很多規定都涉及到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問題。僅以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規定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四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除此以外,在***制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勞動部《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在上述有關規範中,既有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也有有關**部門的義務,即在用人單位不承擔相應法律義務時,有關**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使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政策層面看,****一直重視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2023年1月***辦公廳發出《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通知》內容主要包括:(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認識;(2)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不合理限制;(3)切實解決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4)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5)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6)多渠道安排農民工子女就學;(7)加強對農民工的管理。

上述七項內容涉及到農民工權益從就業、工資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

從理論上講,我國有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農民工權益理應得到保障。然而從實踐來看,事實恰恰相反。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建設部部長汪光燾2023年12月在乙個新聞發布會上稱,單在建築行業,拖欠民工的工資金額就超過400億美元。

這種「悖論」就不能從體制、特別是制度供給上找原因,而只能從制度實施中找原因。我國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還處於文字形態,沒有起到規範的社會作用。

(二)變化對比

2023年10月溫家寶總理在視察三峽工程途中親自替民工討債,之後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一場清欠農民工工資的風暴。在這個過程中**及**有關部門為此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公司將被處以相當於拖欠額25%的罰款,並將這些公司驅逐出當地建築市場。結果2023年在8.

85億美元拖欠款中,90%已經得到償付;天津市於2023年4月實施了《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在天津市施工企業務工的農民工,全部實行月支付、季結算的工資制度。施工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等抵付;建設部出台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按照這一管理辦法,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財政部下發檔案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就業的不合理收費,包括取消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借讀費……

導致自2023年底以來農民工權益受保障力度加大的原因,是由於自去年下半年來以來,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問題,特別是建設領域大量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了***、***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積極行使職權,加大了對《勞動法》以及***制定的一些相關行政法規的實施力度,包括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一些規範性檔案。這說明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情況與有關**部門實施既定法律制度的強度有關 (見圖1) .

從圖1可以看出,在既定的法律、政策下,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程度與有關部門實施法律的強度成正相關關係,法律實施越充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實施,則農民工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通過上述考察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及分析對比**加強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前後農民工權益受保障的情況變化,我認為當前農民工權益受損主要原因是既定的法律、政策得不到有效實施。行政機關作為法律、政策的實施機關,存在著「行政不作為」問題,即當出現侵犯農民工權益問題時,沒有積極履行查處的職責,更沒有事先建立預防機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為也在侵犯著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如制定一些規範性檔案對農民工從事的工種進行限制。因此,我認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首先要解決的不是立法問題,而是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不作為」問題。

二、關鍵在打造「負責任的**」

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部門是行政機關,行使著國家權力,而國家權力與國家責任是緊密相聯的。某個**部門行使國家權力的大小、範圍取決於其所負的責任。其責任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積極的責任,即國家必須做出某種行為以保障和促進公民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國家依法行使權力就是履行責任,不行使權力即意味著不履行責任,就是不作為。第二,消極的責任,即**不得濫用其權力侵犯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在這種情形下,**不得積極行使權力。因此,「不作為」是相對於有關**部門的積極責任來說的。在《勞動法》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等其他一些規範性檔案中給勞動監察、工商、公安等部門設定的責任,多數都屬於積極的責任。

如《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從此次**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加**律實施力度的動因來看,主要是***、***高度重視形成了外部壓力。但問題是****有很多任務作重點,大凡能夠引起**「高度重視」的都是那些涉及全域性的、影響國家發展、穩定並且亟待解決的問題,**不可能每年把精力都集中在這個問題上,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時時都需要保障,因而也就需要一種長效機制對行政機關實施法律、執行政策的行為加以約束,使**有關部門在沒有****的壓力下同樣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積極責任。建立這樣一種長效機制,我認為關鍵是要培育公權力行使者的責任**理念,打造「負責任的**(responsible government)」。

(一)「負責任的**」之內涵

「負責任的**」從「負責任政黨」引申而來。「負責任政黨」是美國政治學者在二十世紀

六、七十年代提出來的概念。它的基本觀點是:民主政治是多數統治,民主來自於人民;在選舉中,競爭性的政黨必須提出明確的政策主張,而選民根據政見和政策主張來投票,得到多數選民支援的政黨執掌政權。

政黨上台執政後須將多數選民的意見轉化為公共政策,即根據選舉時的政策承諾來施政。這樣的政黨即是「負責任的政黨」,由其組織的**亦應是「負責任的**」,必須在政策上或**行動上對選民負集體責任。我國的政黨制度和西方國家的政黨制度有很大的區別,但政黨制度作為憲政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黨執政的基本原理是一樣的,即執政黨必須是負責任的政黨,執政黨領導的**必須是負責任的**。

「負責任的**」首先意味著它是誠信**。古人云:「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誠信是國家、社會有序運轉的基礎。

從辭源學意義來看,所謂誠信,《新華字典》這樣解釋:「誠,真心、實在」,「信,誠實、信用」。通俗地說,誠信就是真誠、誠懇、講信義、守信用、重諾言,言行一致。

在我國傳統儒家倫理中,誠實守信被視為「立人之本」、「立政之本」、「進德修業之本」;在現代社會,誠信仍然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道德基礎,具有永恆的價值。誠信**意味著**的言行一致,**所作出的承諾,包括制定的政策、安排的制度,一經公布一定要加以保障實施,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否則就會出現宋朝司馬光所言的「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離心,以至於敗」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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