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根據學院的培養目標,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二條在力求更好地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指導思想下制訂本規定。在本規定中體現公平、公開以及規範化的原則。
第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宗旨是鼓勵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鼓勵學生積極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四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經費**由學院財政予以保證,同時吸收社會資金加以補充。
第五條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由院學生處負責承擔。
第二章種類、等級設定、比例、標準
第六條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學年綜合獎學金」和「單項優秀獎學金」(簡稱單項獎學金)兩種。
第七條學年綜合獎學金分一等、二等、三等,共三個等級。
第八條為鼓勵在德、智、體、美、勞某一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學院設單項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的評定物件是指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娛體育、社會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
第九條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二、三等及單項獎的獎勵人數比例為全院學生人數的20%,其中:
一等獎學金佔全系學生人數的2%,每學年3000元/人;
二等獎學金佔全系學生人數的4%,每學年1000元/人;
三等獎學金佔全系學生人數的6%,每學年500元/人;
單項獎學金佔全系學生人數的8%,每學年300元/人。
第三章評定資格、範圍、評審時間
第十條凡屬普通高考統一錄取的在籍本、專科學生,連續學習一學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具有參加優秀學生獎學金評定的資格:
(一)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學年內取得規定選課(重修課和任選課除外)的學分;
(三)全學年未有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過行政處分;
(四)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過治安警告以上處罰;
第十一條以教學計畫規定應完成的必修課學分數為準:學年內累計有兩門或兩門以上必修課沒有合格的不能獲得學年綜合獎學金;有一門必修課不合格的不能獲得學年綜合獎學金中的二等以上(含二等)獎學金。
第十二條參評各等獎學金的範圍。按班內學生數計,綜合測評總分名次排名在前5%內(含5%),有資格參評一等獎學金;在排名前10%(含10%)內,有資格參評二等獎學金;在排名前20%(含20%),有資格參評三等獎學金;在排名前50%(含50%)內,有資格參評單項獎學金。
第十三條單項獎的名稱及評比條件:單項獎指未獲得
一、二、三等獎學金,但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單項獎從五個方面設定。
(一)思想品德獎:思想表現好,有拾金不昧,捨己救人等突出事蹟者。
(二)學業進步獎:在本學年內學習成績由班上最後10名進步到班上前10名者。
(三)文體積極分子:在校運會、文藝晚會上表現突出、獲獎多者。
(四)社會工作積極分子:擔任院、系、班幹部或社團負責人,積極工作,取得突出成績者。
(五)特殊貢獻獎:有科技發明或對學院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四條優秀學生獎學金於每年的十一月份乙個月內評審完畢。
第四章評定程式和方法
第十五條獎學金評定程式
1.優秀學生獎學金名額的分配,按第九條規定的總比例,在每年十月底由學生處核算,切塊下達各系。
2.各系按照《學生綜合測評量化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對學生進行測評(綜合測評成績=學習成績*70%+品行成績*30%),將上一學年兩學期彙總後的測評成績按班內學生計數排出名次,並填寫《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統計表》。
3.各系根據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和學生獲得各等級優秀獎學金的條件及比例,並參考其參加學校課外素質拓展的得分情況,確定本系學生獲得各項優秀獎學金的名單。填寫《優秀學生獎學金申報表》,並經班主任、系領導簽字後,將獲獎學生名單向全系學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無異議後上報學生處。
4.學生處彙總各系上報情況後,按照學生獲得優秀獎學金的條件和比例進行審定,並報院長、書記辦公會批准。
第五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審定、批准、公布及監督
第十六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和獲獎等級由各系評選,學生處審定,報院長、書記辦公會批准。
第十七條評審中的綜合測評成績計算處理、名次排列以及給定名額依次切取的過程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均應有文字材料儲存,允許學生查詢,其監督由學生處負責。
第十八條學生如發現獲獎者有違紀問題或獲獎條件與事實不符的,或評獎中有舞弊現象的,均可向學生處反映或舉報。經複核,凡評定有誤造成遺漏的以及錯評得獎的均應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在學院審定批准後須正式行文並張榜公布。
第六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頒發、記載
第二十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獲得者,由學院發文表彰並頒發「優秀學生獎學金證書」,獲獎情況記入獲獎者檔案。
第二十一條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12月底發放。
第七章獲獎學金者違紀的附加處罰
第二十二條對獲獎後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黨、團、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或法律追究的,視其情節,取消或追回當年所獲獎學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取消下一年度的評獎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在學生處。
綜合測評量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綜合測評實施標準:
注:各系(部)可根據本系(部)具體情況,對品行表現記分進一步細化,細化方案需報學生處審核,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二條加分條件和加分分數參考:
(一)擔任學生幹部的加分:院團委、院學生會幹部加2分;系團總支、系學生會幹部加1.5分;班長、團支書加1.
2分;院學生會幹事加1分;系學生會幹事和班一般幹部加0.8分;藝術團、通訊社成員可加0.5分,由學生處出示證明。
學生幹部兼多職,只取一項最高分。
(二)獲獎情況加分:本學年內,獲省級獎加3分,市級獎加2.5分,獲院級獎加2分,獲系級獎加1分。
各級獎項的名次可以0.2分遞減。同一種活動獲多項獎勵,只加一項最高分。
(三)發表文章獲獎加分:本學年內,在院報上發表文章一篇加0.5分,在市、省級報刊上發表文章的逐級加分。由學生處認定。
(四)代表學院積極參加市、省級文娛、體育以及其它活動的一次加0.5分,由學生處認定。
(五)學生宿舍評分:按星級評比等級給分;未評星級的宿舍,按檢查情況由系部定;未住宿的按本班星級評比的最低等級加分;在檢查中有違紀情況或平時被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老師提出批評的每人次扣1分。
(六)申**分的同學,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出示原始表彰證書或檔案。加分獲獎證書的有效期為上學年8月份至下學年7月。
第三條減分條件:
本學年內受到院級通報批評扣1分,警告處分扣2分,嚴重警告處分扣3分,記過扣4分,留校察看扣5分。
第四條評優評獎指標下到各班,可以四捨五入,如果評選等級沒有符合條件的,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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