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2023-01-03 05:06:04 字數 2635 閱讀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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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更新、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非單一產權的商品房、售後公有住房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監督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保修期,是指自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將住宅交付給業主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應根據不同的房屋建築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標準。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物業業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物業或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裝置,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物業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物業或整個物業區域服務的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加壓水幫浦、空調系統、避雷設施、安防技防監控設施、智慧型化系統、園林景觀設施裝置和**背景系統,消防設施、供電設施、給排水設施、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儲存、所有權人決策、專款專用、**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建(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與使用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住建(房產)主管部門可以指定乙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承辦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核算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經市財政部門核定後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帳核算。

第六條管理機構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委託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

第二章交存

第七條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第八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未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本市上年度物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公尺造價的5%。

(二)已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本市上年度物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公尺造價的6%。

業主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數額由市住建(房產)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九條售後公有住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年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單位在**房屋時,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以專門條款與購買人約定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時間、方式等事項,由業主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徵收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中以專門條款約定有關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事項。

第十一條新建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按照市住建(房產)主管部門商品房測繪備案的建築物總面積足額預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同時;

(二)需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的,在申請辦理現售備案的同時;

(三)本細則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在申請辦理現售備案的同時或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

業主在申請辦理商品房權屬登記前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支付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並到管理機構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管理機構負責代管。

第十三條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立分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開設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四條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按合同約定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事項辦理完畢,領取由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業主未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七條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業主向管理機構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登記表、房屋銷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業主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後,領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單;

(二)業主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單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維修資金,取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

(三)業主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憑證到管理機構領取票據。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託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委託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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