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與綜合監管行業領域專業法律對比

2023-01-02 14:45:05 字數 2644 閱讀 1399

一、安全生產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比

1.各級人民**責任

在各級人民**責任方面,《安全生產法》規定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更加全面。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責任;二是對鄉、鎮人民**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進行了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2.監管部門

在監管部門方面,《安全生產法》更加全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生產法》除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管,還規定了各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

***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3.宣傳教育

在宣傳教育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更加具體。一是規定了交警執法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二是規定了有關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義務;三是規定教育部門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法制教育;四是規定了新聞、出版、廣電等單位的教育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4.安全標誌

在安全標誌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更加具體。不僅規定了鐵路道口、道路損毀等情況需設定安全標誌,還規定了未設立安全標誌時公安交管部門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定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條規定: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5.車輛檢驗

在車輛檢測方面,《安全生產法》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稍有不同,但並無矛盾。《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檢驗合格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裝置和礦山井下特種裝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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