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環境保護廳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式規定

2023-01-02 05:27:03 字數 3786 閱讀 9168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檔案

粵環發〔2009〕19號

關於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

檔案審批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行為,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提高審批行為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我廳制訂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程式規定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聯絡人及**:陳丹丹 020

主題詞:環保建設專案環評程式通知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23年12月30日印發

附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建設專案環境影響

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為規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行為,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提高審批行為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廣東省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參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程式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9號),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是指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第四條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審批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實行核准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專案申請報告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實行備案制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和開工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五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按照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對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專案概況;

(二)建設專案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專案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評估;

(四)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專案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專案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專案,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分別按照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內容、格式編制或填報。

第八條按照有關規定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文本版一式2份,電子版1份;

(三)建設專案建議書批准檔案(實行審批制的專案)或備案准予檔案(實行備案制的專案)1份;

(四)省級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機構對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評估意見;

(五)專案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初審意見;

(六)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專案環保管理公眾參與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的公眾參與材料;

(七)可能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環境影響的專案,有關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意見;

(八)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不屬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第十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其**(**:公布受理的建設專案資訊,公告時間為10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一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從下列方面對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專案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區域內建設專案環境管理的規定;依法需要徵得有關機關或主管機構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其同意,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附具相關意見。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者要求。

(三)建設專案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四)專案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

(五)擬採取的汙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滿足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產生輻射和放射性汙染的,擬採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六)擬採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第十二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徵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在批准涉及減少河水流量、影響水流流態和可能影響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前,應當徵求相關人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可能嚴重影響專案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專案,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專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公開聽證結果,說明對有關意見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經審查通過的建設專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出予以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不符合條件的建設專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作出批准決定後,在其**公告建設專案審批結果。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專案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新審核。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從下列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重新審核:

(一)建設專案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

(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無變化。

若上述兩方面均未發生變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若上述兩方面發生變化,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補充報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進行重新審批。

第十七條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對審批或重新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期限

第十九條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在接到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式報送的資料完備、符合審批要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後60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後30日內,環境影響登記表後15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時限,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重新審核的建設專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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