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港務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2023-01-01 04:45:06 字數 2198 閱讀 9478

1. 目的

1.1. 將車輛之管理權責、購置、使用、保養、修理、加油、肇事處理等事項予以標準化、合理化。

1.2. 使本公司內之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化,並達成經濟效益。

2. 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綜合辦公室管理的所有公用車輛。

3. 權責單位

3.1. 公司綜合辦公室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

3.2. 本公司所有公務車輛之證照辦理、納稅、保險統一由辦公室負責管理。

3.3. 本公司所有之公務車輛應指定「車輛保管人」,負責該車輛之駕駛、清潔及維修,並指派專人負責排程管理。

4. 車輛購置

4.1. 本公司各單位若因公務需要必須增購車輛時應按固定資產增加方式請購,批准後由權責單位負責選購。

4.2. 選購各種車輛應以堅固耐用,省油及**合理為原則。

5. 車輛使用

5.1. 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均由綜合辦公室統一排程,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盈都公司出車單》,經綜合辦公室批准後,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出車。

未依規定申請使用者不得用車。如有特殊情況未能填寫《盈都公司出車單》者,應先**聯絡辦公室負責人員,得到批准後可先出車,然後補辦相關手續。

5.2. 凡本公司所有之公務車輛應設定《車輛使用登記表》,每次出車時由駕駛員如實記錄,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紀錄表上前一人之里程迄數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錄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如有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其部門主管糾正之,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將採取相應處罰或暫停其使用權利。

5.3. 車輛使用人於駕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有故障、失竊配件或損壞等情事應立即報備,由最後使用人負責。

5.4. 無駕駛執照人員及非本公司人員嚴禁使用本公司之車輛,如係無照駕駛而肇事者,除自行負責肇事全部責任外,應與車管專人一併處理。

5.5. 車輛使用人不得擅自將公務車輛開回家,或做非公務目的使用。

5.6. 駕駛公務車洽公返回時,應將車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之合法位置),並將車載物品卸下,門窗關閉上鎖,如任意放置致車輛發生違規、損毀、失竊時,除依情況由最後駕駛人賠償外,並予懲處。

6. 車輛的維修

6.1.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後方可修理。

6.2. 修理後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辦公室檢驗認可。

6.3. 凡本公司車輛除緊急狀況外,應至本公司指定之保養廠或特約廠維修,可自行修護時,應盡量選購材料換修。

6.4. 公務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須修護或更換時,可就實際情況直接送修,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五百元時,應先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核准後方可送修。

6.5. 公務車輛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壞或機件故障,所須之修護費應依情節由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6.6. 車輛保管人於每次保養或維修後應記入《車輛維修報表》,並呈權責單位主管簽核。

7. 車輛保養

7.1. 本公司公務車輛應由車輛保管人隨時保持清潔,如遇天雨則每日必須擦拭乾淨,以防腐鏽。

7.2. 各公務車輛保管人應按照原廠所製使用手冊規定之保養里程送保養廠保養。

8. 車輛加油

8.1. 各公務車輛使用之油料,以加油卡形式至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時填入《車輛使用登記表》以備權責單位查核。特殊情況也可以現金至加油站加油,但需說明原因。

8.2. 車輛使用每月考核一次百公里油耗,對明顯油耗異常者責令駕駛員作說明,無正當理由者視情節進行處罰。

9. 肇事處理

9.1. 本公司各種車輛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如屬車輛本身不可抗拒之力量,並因公行駛時,其罰款由公司負責。

9.2. 各種公務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除向附近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車輛保管單位主管及車管專人聯絡,派人前往現場協助處理,並立即通報辦公室主管或**人。

9.3. 公務車輛發生車禍後有關保險公司理賠作業,應由當事人配合權責單位負責處理。

9.4. 前項理賠金額如不足賠償肇事損失時,其不足部份得視責任歸屬,由公司負擔或由肇事人自行分擔。

9.5. 未經公司許可私用公司之各種車輛而肇事者,其肇事責任概與公司無關,其肇事責任除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外,並依公司有關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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