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告知制度

2022-12-31 17:39:03 字數 5033 閱讀 4136

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

(一)告知人由本院有關職能部門和科主任、經治醫師、主治醫師、責任**及有關人員擔當。告知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採取合適的方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

(二)告知物件為在本院門診就診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關人員(監護人、法定或委託**人、近親屬、關係人),當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必須告知本人方為有效,其親屬次之;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實施醫療行為履行告知義務時,其知情同意權由其法定(或授權委託)**人代為行使,患者必須簽署授權委託書;患者本人因各種原因無法授權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權時,應當告訴患者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並將患者無法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有關情況做好書面記錄。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書儲存在病例中;門診病人的知情同意內容可直接記錄在門診病歷中,並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留有患方簽字。在實施有關操作前,操作人員必須核驗知情同意書。如果未得到告知物件的同意並在相應病程記錄或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則不得實施相關醫療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絕在病情危(重)、屍檢等特殊情況的告知書上簽名時,應有第三方(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律師等)有關人員在場或三名以上的醫護人員共同向告知物件告知,將時間、地點、告知物件等情況作書面記錄,並由醫護人員聯合簽名。

二、告知主要內容

告知內容主要為患者病情、檢驗專案和**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驟、預後及其存在的醫療風險、醫院規章制度和診療秩序等相關情況,對一些風險較大的醫療措施必須告知可能產生的不良結果及防範措施,可能的預後,若不採用此措施可能對診療結果的影響等,主要包括:

(一) 實施各類手術、有創檢查、**;

(二) 輸注血液及血液製品;

(三) 實施麻醉;

(四) 開展新業務、新技術;

(五) 實施臨床實驗性**;

(六) 實施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病理檢查;

(七) 對患者實施化療、放療、抗癆**等;

(八) 使用具有毒性或成癮性的藥物;

(九) 可能引起強烈過敏反應的藥物及其敏感試驗;

(一十) 一般情況下沒有危險,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風險的操作;

(一十一) 技術本身沒有生命危險,但是經濟花費大,給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

(一十二) 在急診或病情危重,處於搶救狀態情況下,患者或其親屬要求終止**、出院、轉院的。

三、醫療常規告知

(一) 門診病人的診斷、診療計畫等相關醫療情況由接診醫師口頭告知,必要時可直接記錄在門診病例中,並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留有患方簽字。

(二) 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診斷、診療計畫、病情程度及可能預後等相關醫療情況,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24小時內以書面(《病情告知書》,下同)形式告知並簽字。

(三) 有新的陽性體徵、檢查、檢驗結果發現,需重大修改診療計畫,由主診醫師或主治醫師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並簽字。

(四) 病情危重或病情明顯加重者,病情、診療計畫、預後等由主診醫師或主治醫師在30分鐘內書面告知並簽字,病危者必須立即發出病危通知書。

(五) 危重病人因檢查、**需要搬動時,須在搬動前告知搬動可能產生的病情變化等相關風險,並由告知物件在病歷相關記錄處簽字。

(六) 轉院途中可能出現的情況或必要的措施需告知與簽字。

四、有創診治措施告知

(一)有創診治措施是指以非藥物診治為主的各種有創的診斷、檢查、**和手術等醫療措施,包括各種手術、各種組織器官的穿刺及活檢、各種內窺鏡的診治等。

(二)告知內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時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等。

(三)住院期間,病人為同一目的需反覆進行肝穿,胸穿等檢查時,須在每一次檢查前告知相關風險。

(四)操作過程**現需要改變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組織器官等新的情況時,醫務人員必須將相關新情況告知被告知物件,並取得其同意和簽字後才能繼續相應操作。

(五)當出現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況,必須緊急採取新的搶救性有創傷**措施時,在告知的同時不應當停止搶救措施。

五、無創診治措施告知

(一)無創診治措施是指對人體組織器官無直接器械創傷的各種診療措施,包括藥物**及各種物理**等。

(二)使用有明顯毒***、過敏反應、可能造成組織器官損傷的藥物時必須事先告知。

1. 可能出現的毒***、過敏反應、對組織器官的損傷,並在門診病例或住院病程記錄中作記載。

2. 於藥典規定要做**過敏試驗的藥物,應當詳細詢問患者的藥物過敏史,並在病歷中做記錄。

3. 藥房在給門診或出院患者配藥時,所配發藥物必須附藥物服用說明。

4. 化療每一療程告知一次。

5. 可能引起不良後果的其他情況。

(三)放射**,須在**前告知。

(四)輸血等血製品**,須在使用前告知。

(五)相關護理內容和要求由責任**在醫囑下達後兩小時內告知。

六、特殊情況的告知

(一)對急診、危重患者正在實施搶救性**措施:

1. 患者親屬要求接患者出院的。經治醫師要將親屬意見立即報科室領導,由患者所在科室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將終止**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向患者親屬充分交代清楚,明確告知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醫院不承擔責任。將醫師意見、親屬意見用專用病案紙詳細記錄,由經治醫師和患者親屬簽名,存入病歷檔案,方可同意親屬的要求。

2.患者親屬不同意醫院擬對患者實施搶救性**措施時(如:急診手術、氣管插管、使用呼吸機、血液透析、輸血、用藥等)。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向患者親屬告知不接受搶救性**可能出現的不良後果,以及醫院對此不承擔責任。

告知情況必須詳細記錄,由經治醫師和患者親屬簽名,存入病歷檔案,方可同意患者親屬的要求。

3.因冰凍切片診斷的侷限性,對擬行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病理檢查的患者,應辦理接受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病理檢查知情同意手續。特殊情況下,由患者所在科室通知病理科,由病理醫師、手術醫師共同與患者親屬辦理接受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檢查知情同意手續;對臨時決定實施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病理檢查的,由手術者親自或指定醫師與患者親屬補辦接受手術中冰凍切片快速病理檢查知情同意手續。

(二)患者要求自主決定或變更診療內容

對於涉及患者生活方式或觀念方面的問題應尊重患者的意願。如由於宗教信仰拒絕輸血;患了不宜懷孕疾病的患者堅持要懷孕;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後,為了保持完好體型決定部分腫物切除等。醫師應充分告知,詳細記入病歷中,並由患者簽字認可。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純粹技術性的決定應以醫務人員的意見為主。

(三) 對急診、危重的患者擬實施搶救性的手術、有創檢查、**、

輸注血液及血液製品、實施麻醉時,在患者本人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與其親屬無法取得聯絡,或其親屬短時間內不能前來履行有關手續,且病情又不允許等待時應由經治醫師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填寫相關知情同意書,經科室主任或上級醫師簽署意見後,報醫務科或總值班,經醫院領導批准後實施。

(四) 使用自費(或高值)的**措施、藥物、醫用耗材和醫療用品,

須在使用前告知並簽字。

(五) 新技術、新**、新藥臨床實驗等,須在使用前告知並簽字。

(六) 發現患者有精神異常、自殺傾向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告知家

屬監護責任等情況。

醫患溝通制度

隨著衛生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患者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為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化解醫患矛盾,確保醫療質量與安全。

與患者或家屬溝通時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尊重對方,耐心傾聽對方的傾述,同情患者。

一、 醫患溝通的時間

1、 院前溝通:門診醫師在接診患者時,應根據患者的既往史、

現病史、體檢、輔助檢查等對疾病作出初步診斷,並徵求患者的意見,爭取患者對各種醫療處置的理解。

2、 入院時溝通:病房接診醫師在接受患者入院時,應根據疾

病嚴重程度、綜合客觀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在入院後2小時內即與患者或家屬進行疾病溝通。

3、 入院後溝通:醫護人員在患者入院2天內必須與患者進行

溝通。醫護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疾病診斷、**措施以及下一步**方案等。

4、 住院期間溝通:內容包括患者病情變化時的隨時溝通;有

創檢查機有風險處置前的溝通;變更**方案時的溝通;貴重藥品及醫保目錄外的診療專案或藥品使用前的溝通;發生欠費且影響患者**或急、危重症患者及時溝通等。

5、 出院時溝通:患者出院時,醫護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明確

說明患者在住院時的診療情況、出院醫囑及出院後注意事項以及是否定期隨診等內容。

二、 醫患溝通的內容

1. 診療方案的溝通:(1)現病史、既往史;(2)體格檢查;(3)

輔助檢查;(4)初步診斷、確定診斷;(5)診斷依據;(6)鑑別診斷;(7)擬行**方案,可提供2種以上**方案,並說明利弊以供選擇;(8)初期預後判斷等

2. 診療過程的溝通:醫護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疾病診斷情況、

主要**措施、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的病情及預後、某些**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藥物不良反應、醫療藥費情況等,並聽取患者或家屬的意見,回答問題,增強患者和家屬對疾病**的信心。

3. 機體狀態綜合評估:根據患者的性別、年齡、病史、遺傳因素、

所患疾病嚴重程度以及是否患多種疾病等情況,對患者機體狀態進行綜合評估,推斷疾病轉歸及預後。

三、 溝通方式及地點

患者住院期間,責任醫師和分管**必須對患者的診斷、**、檢查目的及結果、某些**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藥物不良反應、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溝通,並將溝通內容記載在病程記錄、護理記錄上。

1、 床旁溝通:首次溝通是在責任醫師接診患者查房結束後,

及時將病情、初步診斷、**方案、進一步偵查方案等與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交流,並將溝通情況記錄在首次病程記錄上。**在患者入院2小時內,向患者介紹醫院及科室概況和住院須知,並記在護理記錄上。

2、 分級溝通:溝通時根據患者病情的輕重、複雜程度以及雨

後的好差,由不同級別的醫護人員溝通。如已經發生或發生糾紛的苗頭,要重點溝通。

1) 對於普通疾病的患者,應由住院醫師在查房時與患

者或家屬進行溝通。

2) 對於疑難、危重患者,由科主任、主治醫師、住院

醫師和**共同與家屬進行溝通。

3) 對於**風險較大、**效果不佳及考慮預後不良

的患者,應由科主任提出,院長會診,由科主任共同與患者溝通,並將會診意見及下一步**方案向患者或家屬說明,徵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在溝通記錄中請患者或家屬簽字確認。在必要時可將患者病情報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與患者或家屬進行溝通和律師見證,簽訂醫療協議書。

醫療告知制度

本著 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 原則,尊重病人的知情權 選擇權,促進醫患溝通。1 談話制度包括三次談話 入院時談話 住院中談話 出院談話。2 入院時談話由住院首診醫師完成。住院首診醫師接診病人後,首診醫師應簡要自我介紹和簡要科室特色介紹。根據病人提供的病史 查體及檢查資料,綜合分析,將初步診斷 擬...

臨床醫療知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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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療知情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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