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發放核計細則
第一條為酬本公司員工一年來的辛勤,特制定年終獎金發放細則。
第二條本公司正式員工年終獎金的發放核計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凡員工於當年10月策日(含)以前公升正者,均予辦理其計算方式自公升正的日起為計算日期。
第四條凡於當年度年終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加發獎金:
1.記大功1次,加發相當30天薪津的獎金。
2.記小功1次,加發相當10天薪津的獎金。
3.嘉獎1次,加發相當3天薪津的獎金。
4.表揚1次,加發相當1天薪津的獎金。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減發獎金:
1.記大過1次,扣減相當30天薪津的獎金。
2. 記小過1次,扣減相當10天薪津的獎金。
3.申誡1次,扣減相當3天薪津的獎金。
4.警告1次,扣減相當1天薪津的獎金。
5.曠(工)職者照天數計,每曠1天扣減獎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計。
6.凡年度內請事病假(合併計算)達15天者扣減獎金15天,達30天者扣減獎金30天。
7.遲到早退(合併計算)每滿3次,扣減獎金1天。
第六條服務未滿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第七條本年度內有功與過兩種記錄者,得予抵消或抵減。
第八條本細則所指獎懲等記錄,適用於當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計算。
第九條凡在當年度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雇者。
2.資遣者。
3.停薪留職者。
4.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第十條凡顧問、試用、臨時等人員一律不發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年度的計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服役復職人員,其當年度的獎金以復職之日起算,不足3個月者不發。
第十三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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