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業刑法學

2022-12-26 18:27:03 字數 5101 閱讀 3228

1、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答: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有哪些罪刑種類(刑種),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確的規定。

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1)犯罪與刑罰,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加以規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習慣。(2)刑法對犯罪與刑罰的規定應當明確具體。具體有兩個方面的要求:

其一,刑法對罪狀的規定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之間的界限應當明確,不得含混不清。其二,對法定刑的規定也要具體,法定刑幅度不能過大,禁止不定期刑。(3)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與量刑只能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適用類推。

(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則的人權保障價值:將規定犯罪、刑罰的立法權與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司法權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一方面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證構成犯罪的人不受刑法以外的刑事追究,保障也公民的人權,從而保證刑罰權正確啟動和啟動後正確的行使。

2、如何理解刑法的機能?

答:刑法的機能:(一)法益保護機能。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刑法具有保**益不受犯罪侵害的機能。我國刑法分則分10章共規定了10類犯罪,分別對****、公共安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社會管理秩序、國防利益等利益進行保護。(二)行為規制機能。

行為規制機能,是指刑法能夠明確地對犯罪行為進行規範評價,從而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規範、制約的機能。(1)規範評價機能,即刑法預先把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使其與一定的刑罰相聯接,表明該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對一定的行為進行價值判斷,這就是刑法的評價機能。

(2)意思決定機能,即國家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給予一定的刑罰處罰,也是向公民發出保護一定法益的命令,要求公民的意志不應當違背國家保**益的意志,不應當在主觀上產生犯意。就是產生了犯意,也應當用自己的意志抑制犯罪的決意。這就是意思決定機能。

(三)自由保障機能。自由保障機能,是指刑法具有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發動,保障國民個人自由的機能。刑法通過明確規定何種行為是犯罪,對犯罪科以何種刑罰,限制了國家刑罰權的恣意發動。

只要沒有犯罪就不受刑罰,即使犯了罪也不受針對所犯之罪規定的刑罰以外的刑罰處罰,對判處的刑罰也只能用刑法規定的方式來執行。

3、如何理解不作為犯罪?

答:不作為犯罪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所實施的犯罪。不作為犯罪違反的是刑法中命令性規範,即「當為而不為」。

其成立在客觀方面還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不作為的義務**有四種情況:

第一,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第二,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第三,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第四,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2)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3)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

4、如何理解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答: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一般地,影響和決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程度有兩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知識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腦功能正常與否的狀況。根據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因素影響刑事責任能力有無和大小的實際情況,各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一般都對刑事責任能力三分法或四分法。

三分法即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中間狀態的限定(減輕)。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還有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我國刑法採取四分法,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1、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6周歲的正常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的人為完全無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屬於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屬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具備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二)完全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人有兩種:

(1)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人。3、生理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生理醉酒與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醉酒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5、如何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第一,故意犯罪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

第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不是暫時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該犯罪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第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只能存在於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第四,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的階段不同。

6、如何理解教唆犯的特徵?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人,構成教唆犯,需要具備如下條件:從客觀方面說,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從主觀方面說,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分三種: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如何理解牽連犯的特徵?

答: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一般具備以下特徵:

1)牽連犯必須出於乙個犯罪目的。2)牽連犯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行為。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

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一般情況下,對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應「從一重處罰」,即按照數罪中最重的乙個罪所規定的刑罰處理。但如果刑法分別對某些具體犯罪的牽連犯的處理作了特別規定,則按刑法的規定處理。

8、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答: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1)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認識(防衛認識),並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衛目的),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下列行為由於不具備防衛意圖而不構成正當防衛:

1、偶然防衛(偶合防衛);2、防衛挑撥;3、相互鬥毆;4、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防衛。

2)防衛起因。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不能對任何合法行為的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其次,不法侵害行為是違法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不具備防衛起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情況:假象防衛,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發生錯誤認識,把實際上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誤認為存在而實施所謂遙正當防衛行為,給他人造成無辜損害的行為。

3)防衛物件。正當防衛的物件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應當注意的是,對不滿14周歲的人,精神病人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為,原則上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應當加以一定的限制。即在遇到無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時,如果明知侵害者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並有條件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時,則不得實行正當防衛;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無責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時,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情況:防衛第三者。

4)防衛時間。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這個時間是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這段時間,不具備防衛時間條件的情況:不適時防衛包括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兩種情況。

5)防衛限度。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不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不具備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構成防衛過當。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9、如何理解刑罰權的性質?

答:刑罰權國這基於獨立主權對犯罪人實行刑事制裁的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一般認為,刑罰權包括:

刑罰創制權(制刑權)、刑罰請求權(求刑權)、刑罰裁量權(量刑權)、刑罰執行權(行刑權)。從性質上看,刑罰權屬於公權,而且是最具暴力性的公權。公民的權利屬於私權,國家的權力屬於公權。

在法治社會中,公權與私權的劃分有乙個基本的原則,即對於公權而言,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行使,對於私權而言,法無明文禁止即是自由。這一原則在刑法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刑罰權應當嚴格按照刑法的具體規定依法行使。

10、如何理解刑罰的功能?

答: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所產生的社會效應。(1)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

刑罰是對犯罪人適用的強制方法,它首先對犯罪人發生作用。刑罰對犯罪人的功能,主要有如下三種:1、剝奪功能;2、懲罰功能;3、改造功能(教育改造功能);刑罰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剝奪功能是與刑罰的產生同時產生的,刑罰對犯罪人的改造功能,則是近代以後才為西方啟蒙思想家和近代學派的刑法學者所大力倡導。

(2)刑罰對被害人的功能。刑罰對被害人的功能主要是安撫。

(3)刑罰對社會的功能。1、威懾功能,即刑罰以其具有剝奪權益的強制力使人畏懼而不敢犯罪。2、教育、鼓勵功能。

對一些犯罪規定一定的刑罰,可以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違法犯罪行為的結果,自覺地遵紀守法,並積極參與同犯罪分子的鬥爭。

11、如何理解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

答:(一)數罪併罰原則:1、並種原則;2、吸收原則;3、限制加重原則;4、折衷原則。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是折衷原則。

(二)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適用: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先並後減)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先減後並」。

(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數罪併罰:1、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同時發現在原判決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為未經處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數個新罪的合併處罰。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時發現犯罪分子有漏罪的並罰。

12、如何理解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構成特徵?

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是:

(1)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廣大使用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罪中生產,銷售的物件是偽劣產品。偽劣產品,是指以次假充真的產品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這裡所說的偽劣產品,通常限於除特定種類偽劣產品,如藥品、食品、醫療器械等之外的普通偽劣產品。生產、銷售特定種類偽劣產品在一定條件下,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該種犯罪,但銷售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也可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金額的行為。

刑法學 1 形成性考核冊作業解題提示

1 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2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特徵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 可能 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意志特徵是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刑法學結構圖

刑法的概念 性質 任務和機能 刑法解釋 刑法概說 刑法的基本原則 基礎知識論 刑法的適用範圍 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說 犯罪的分類 客觀違法 不法 行為主體 行為 行為 犯罪論體系 犯物件 結果 因果關係 責任 責任年齡 責任能力故意 過失 罪構成 犯罪目與動機 違法性阻卻事由 正當防衛...

刑法學練習題

一選擇題 1 下面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是集體土地 b都是使用期的限制 c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d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二種 2 下列各項財產中不屬於共同共有的是 a夫妻共同財產 b家庭共同財產 c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