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下 黨校考試重點x

2022-12-13 18:00:03 字數 5118 閱讀 2319

1、舉例說明何謂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法律適用的原則是什麼?

法條競合,指乙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乙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在德國刑法理論上,佔支配地位的觀點將其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和吸收關係。日本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法條競合除了上述三種形式外,還有擇一關係這種形式。所謂擇一關係,是指可以同時適用於乙個行為的數個構成要件相互處於可以兩立的關係時,只適用其中某一構成要件,排除其他構成要件的適用。

不過,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擇一關係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只不過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並非各法條本身的競合。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

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枝、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乙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

如「盜竊槍枝罪」,既侵犯了槍枝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枝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當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

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行為,構成「**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複雜的社會關係,是複雜法。複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係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複雜法處罰。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係。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並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1、刑法各論與總論的關係如何?

答:刑法總論研究巨集觀理論問題以及刑法總則有關犯罪,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問題;分論研究刑法分則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對每種犯罪的處罰問題。因此,總論與分論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共性與個性的關係。

2、何謂罪狀、罪名、法定刑?

答:罪狀:是分則罪刑規範對犯罪具體狀況的描述,指明適用該罪刑規範的條件,行為只有符合某罪刑規範的罪狀,才能適用該規範。

罪名:就是犯罪名稱,是對具體犯罪本質或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則性規範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種與刑度(刑罰的幅度)。

3、何謂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法律適用的原則是什麼?

答:法條競合:是指乙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乙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原則如下:

a、乙個行為同時符合相異法律之間的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應嚴格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論處。

b、乙個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應依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

第二講危害****罪

1、危害****罪的概念與構成的要件是什麼?

答:概念: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特徵:1、犯罪主體: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觀方面:故意

3、客觀方面:12種危害****的行為。

4、犯罪客體:****。

2、試述現行刑法對危害****罪的修改及其評析?

答:2023年刑法:反革命罪

2023年刑法:危害****罪

修改的原因:

1、反革命是乙個政治概念,不宜作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實踐中不易認定;

3、反革命罪作為乙個罪名與一國兩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這一名稱不利於國際間的刑事司法協助,也不利於對犯罪分子進行懲處;

5、反革命罪與刑法分則體系不協調。

3、背叛國家罪、叛逃罪、間諜罪三罪名的立法沿革及其構成要件?

答:背叛國家罪(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中國公民。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本法將2023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於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之中。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處於策劃階段,還是邊策劃邊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構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即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3、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構成: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

第三講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為。

其構成特徵是:(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活安全。具體體現為侵害物件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犯罪後果的嚴重性。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三)犯罪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四)主觀方面既有故意,也有過失

2、現行刑法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完善?

答:現行刑法自2023年頒布實施以來,立法機關多次對之進行修訂與完善.截至2023年6月29...

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其一,圍繞 "危險物質"這一物件,對一系列罪名。

3、組織領導與參加恐怖組織罪的概念及其對該罪的認定?

答: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認定標準:

行為:組織領導與參加恐怖組織罪的行為是組織領導與參加恐怖組織;

物件:組織領導與參加恐怖組織罪的物件是恐怖活動組織;

罪責:組織領導與參加恐怖組織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

4、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答:概念: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

物件:正在飛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

罪責:責任形式是故意。

5、什麼是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和以危險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決水罪是指故意破壞堤防、大壩、防水、排水設施,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罪是指故意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的**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如在公共場所施放毒氣等。

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修改,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115條的規定: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下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該組犯罪還有兩個特殊的問題,乙個是針對邪教組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乙個是針對突發性傳染疫情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防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6、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已經或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車、馬車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或航運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車站、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

但停放在工廠港塢內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範圍。破壞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

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隻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採用放火、**、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裝置,扣門窗、桌椅等,則不構成本罪。

傾覆、毀壞危險是指這種行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但尚未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

但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1 作業刑法學

1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答 一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 什麼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有哪些罪刑種類 刑種 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確的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即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二 ...

刑法學結構圖

刑法的概念 性質 任務和機能 刑法解釋 刑法概說 刑法的基本原則 基礎知識論 刑法的適用範圍 空間效力 時間效力犯罪的概念犯罪概說 犯罪的分類 客觀違法 不法 行為主體 行為 行為 犯罪論體系 犯物件 結果 因果關係 責任 責任年齡 責任能力故意 過失 罪構成 犯罪目與動機 違法性阻卻事由 正當防衛...

刑法學練習題

一選擇題 1 下面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a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國有土地,也可是集體土地 b都是使用期的限制 c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 d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二種 2 下列各項財產中不屬於共同共有的是 a夫妻共同財產 b家庭共同財產 c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