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電大《刑法學》 1 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2021-03-11 23:31:09 字數 2344 閱讀 8774

作業1第一題答:(一)對劉某某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對王某、吳某、趙某組織偷渡的行為應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理。

(二)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是指犯罪發生地、犯罪結果地任一在我國境內就屬於在我國境內犯罪,犯罪發生地包括犯罪預備地和犯罪實施地。劉某某、王某、吳某、趙某在我國境內收取許某等三人各收取人民幣2萬元,製造假護照組織他人偷渡,屬於犯罪行為在我國境內實施,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劉某某是外交官身份,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屬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而我國刑法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因此對於劉某某的刑事責任問題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二題:

答:(一)王某某的行為與陳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為王某某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河邊游泳就有義務保證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關義務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將陳某某從深水區帶回,導致了陳某某溺水而亡,因此王某某的行為與陳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王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行為表現形式為不作為,主觀心理態度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因為構成不作為犯罪應構成三個條件:一是存在應履行的義務;二是有履行義務的能力;三是沒有履行特定義務導致了嚴重後果的發生。

王某某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河邊游泳就有義務保證其人身健康和安全,但王某某在可以履行有關義務的能力的情況下,沒有將陳某某從深水區帶回,導致了陳某某溺水而亡嚴重後果的發生,應構成不作為犯罪。王某某在將未滿14周歲的陳某某帶去深水區游泳,後應該預見到不及時將其帶回可能會導致陳某某的溺水身亡的後果的發生,但王某某在自行洗澡後感到身體累便自行上岸回家,而沒有把陳某某帶上岸,沒有預見到後果的發生,應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作業2第一題

1、趙某點火焚燒他人房屋邊的草堆,造成較大財產損失,而且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其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趙某實施放火行為時不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題解題提示

(1)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

(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的認識特徵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意志特徵是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第二題:

答:(一)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李某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導致了將人砸死的嚴重後果的發生,已觸犯我國的刑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應為間接故意。從李某與李某小的對話中可以看出,李某在往山下滾石頭的時候就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砸到人,但仍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心理態度應屬於間接故意。

(三)李某小的行為構成犯罪。因為李某小未滿16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承擔刑事責任。李某小在本案中構成故意殺人罪,因此應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3第一題

1.王某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但屬於犯罪中止.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王某已著手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

2.對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中止,由於王某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對王某宜按故意殺人罪定罪並減輕處罰的原則處理.

第二題周某、甘某、孔某詳、胡某瑜四人均已年滿16周歲,屬於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應當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周某、甘某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周某與甘某出於共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侮辱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因而構成強制**、侮辱婦女罪的共同犯罪。

周某、孔某詳、胡某瑜三人的行為均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權利,符合**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屬於**罪的教唆犯;孔某詳、胡某瑜屬於**罪的實行犯。

李某由於其不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符合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周某既犯有強制**、侮辱婦女罪,又犯有**罪,對其所犯兩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作業4分析案例

第一題:

答:(一)李某不屬於累犯。因為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前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後罪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二是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三是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李某2023年11月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23年6月有犯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後罪時前罪的緩刑期仍未過,應依法撤銷緩刑對前罪和後罪實行數罪併罰,不屬於累犯。

(二)對於李某的第二次故意傷害犯罪和盜竊犯罪應當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在兩罪中最高刑罰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進行定罪量刑。

第二題:

2023年電大刑法學 2 形成性考核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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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 1 形成性考核冊作業解題提示

1 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2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特徵是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 可能 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意志特徵是行為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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