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勞動法及其相關內容

2022-12-26 13:18:02 字數 4281 閱讀 3340

學習目標: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勞動爭議與法律責任

適用範圍:

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即勞動法的效力範圍。一般意義上的勞動法的效力範圍,是指勞動法在空間、時間、對人的效力範圍。

空間適用範圍

勞動法的空間適用範圍空間範圍即勞動法的地域適用範圍,勞動法的地域範圍,直接與不同立法權限制定頒布的法律相關。

時間適用範圍

勞動法的時間適用範圍勞動法的時間適用範圍即時間上的效力。勞動法在時間上的生效和失效時間,即勞動法的時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對人的適用範圍

勞動法對人的適用範圍對人的適用範圍,即法規對哪些人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對人的適用範圍,該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第2款又進一步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關係

勞動法及相關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其他相關法規

●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1.工資表

2.同鄉出面證明

3.勞動合同(最佳方式)

能夠形成勞動關係的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法律責任

試用期的規定

其它相關知識

● 勞動合同的分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身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 合同的訂立 1. 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資訊

2.不得扣押勞動者任何東西

● 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資訊

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不得扣押勞動者任何東西

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合同的解除

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某一方違反法律要求,一方可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思考:如果不履行,將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承擔

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 培訓: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 同業競爭: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 其它相關知識: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七條)

3、無固定期限(終身制)合同的條件(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 單位與個人共同支付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五險一金

失業保險

● 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由商業險變為社會險

生育保險

住房公積金

工傷認定與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索賠

工傷索賠的賠償專案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專案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二、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專案: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工亡賠償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總額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喪葬補助金: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卹金:

職工本人工資一定比例1、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總額不超過生前工資。

· 其他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思考題 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與聯絡?

日常生活中,在大學生打工和兼職過程中所涉及到但是你沒有意識到的有關勞動法的法律常識,舉例說明。

學習了勞動法,如何在以後生活中使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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