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實施辦法

2022-12-24 04:45:05 字數 2694 閱讀 3476

關於印發《杭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杭人專〔2007〕236號杭財教〔2007〕388號杭科合〔2007〕124號

發布時間:2009.09.20瀏覽次數:4589

各區、縣(市)人事局、財政局、科技局,市各有關單位:

《杭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實施辦法》已通過市**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為了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積極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根據《關於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的若干意見》(杭政〔2001〕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資金**及用途

市財政每年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的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用於資助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並隨帶高新技術成果、專案來杭實施轉化或從事高新技術專案研究開發的留學人員,以及開展資助專案評審的有關費用。

市屬單位的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區屬單位的資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二、資助條件

申請資助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能獨立主持研究開發工作,是所從事研究開發、實施轉化的專案、成果的主要參與者;

2、申請人所在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是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轉化的企事業單位,並在杭州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

3、申報專案應具備較好的產業化前景和先進的技術水平。

4、申報專案實際完成投資額佔計畫總投資額的50%以上。

5、單體專案實際總投資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萬元人民幣)。

三、資助標準

1、重點專案資助,15萬元-20萬元。重點專案是指申請人從事國家、部委(省、市)重點攻關專案和國內急需並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新技術研究開發等專案。

2、優秀專案資助,10萬元-15萬元。優秀專案是指申請人從事的專案在本行業中居先進水平,或在某一學科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專案。

3、啟動專案資助,6萬元-8萬元。啟動專案是指申請人從事的專案具有先進性,處於開發研製階段,產業化前景較好,或研究課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較好應用開發前景。

四、申報程式及管理

(一)申請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過所在單位向同級**人事部門申報並遞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五份),經同級人事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市人事局(市屬單位通過主管單位人事部門直接向市人事局申報):

1、《出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資金申請表》;

2、《杭州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的影印件;

3、申請人所在單位為企業的,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上年度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新成立的企業提交當年的財務報告)等的影印件;申請人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4、申報專案的實施情況(包括可行性報告、專案投資預算報告、專案已完成投資額的財務清單及有關憑證影印件等)。

(二)市人事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專案的技術水平進行評價,並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價結論以及申請人的資格、申報專案和成果實施情況等,綜合研究決定受資助專案的資助標準。

(三)凡獲得國家、省有關部門資助經費的留學人員,由市、區按不低於1:1的比例同時予以配套資助,其中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是區屬單位的,其配套資助經費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對獲得市、區資助資金在前、國家和省資助資金在後的專案,市、區資助資金視作配套資金,若低於國家、省規定的配套資助額的部分,由市、區予以補足。

申請人原則上一人只能申報乙個專案,以後再有新的專案或同時有多個專案,可以按規定申報其他種類的專案資(補)助。

(四)獲專案資助的留學人員,須在每年年終向市人事局報告資助專案的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專案完成後三個月,須向市人事局報送專案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登記和經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案審計意見書。市人事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專案完成情況進行抽樣檢查,對績效進行考核評定。

五、資金審批、撥付及財務處理

1、專案通過評審後,由市人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科技局下達核准通知。

2、專案承擔單位接到通知後,攜統一收款收據到市人事局辦理專案確認手續,市人事局審核彙總後到市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區財政安排的配套資金應在市級資助資金下達後乙個月內撥付給單位。

3、專案承擔的企業收到的資助資金在「專項應付款」科目單獨核算與反映,以後視企業的具體情況再行結算和處理。其中,屬形成固定資產價值部分,轉作「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屬核銷部分沖銷「專項應付款」。

專案承擔的事業單位收到的資助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撥入專款」;實際發生支出時,借記「呼出專款」、「專款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其中形成固定資產的,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專案,借記「撥入專款」,貸記「呼出專款」、「專款支出」。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財政局、科技局應依據本辦法對資助資金的使用成效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

2、資助資金專項用於留學人員高新技術專案、成果的研發和實施,必須專款專用,並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管理和核算。

3、受資助者不能正常開展研發工作或經費使用不當,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視情況分別給予收回資助經費,或三年內不允許申報新資助專案等處理:

1)擅自變更資助專案的內容;

2)挪用資助專案經費。

七、附則

1、本辦法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財政局、杭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杭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在杭創業資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杭人專〔2003〕361號、杭財企〔2003〕830號、杭科合〔2003〕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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