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辦法

2022-07-02 19:12:04 字數 2630 閱讀 60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全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留學人員創業園的作用,根據《人事部與地方人民**共建留學人員創業園的意見》(人發〔2002〕84號)、《江蘇省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蘇人社發〔2010〕28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工作按照單位申報、專家評估、分級指導的流程進行,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評估辦法適用於全省國家級(含省部共建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及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

第二章評估組織

第四條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部署評估工作;

(二)監督管理評估工作的實施;

(三)制定評估工作指標體系(評估指標體系根據情況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四)對評估結果進行彙總評分;

(五)組織開展實地檢查評估;

(六)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

第五條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統一要求制定本地區評估工作計畫並布置評估工作;

(二)承擔本地區評估工作的培訓指導、資料材料的審核、報送和評價意見的簽署;

(三)承擔本地區的初期評估工作,配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好對本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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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總結本地區初期評估工作、反饋評估結果以及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五)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統一部署承擔新建留學人員創業園的資料彙總和評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社局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的評估工作。

第三章評估方式

第七條評估工作按照評估物件分為綜合評估和新建園評估兩類。

第八條綜合評估工作每3年組織1次,評估物件為建園3年以上的省級、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新建園評估的物件為建立省級園3年內的留學人員創業園。

第九條綜合評估主要考察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孵化功能、孵化效率、管理服務、發展規劃等方面。新建園評估側重園區執行狀況、創業環境、入園企業發展狀況等方面。

第四章評估程式

第十條評估工作按照工作準備、資料採集與自查、資料整理與核查、資料統計與評定四個階段進行。

第十一條在工作準備階段,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每3年下發1次綜合評估通知,每年下發1次新建園評估通知。

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部署,制定評估工作計畫,對本地區的參評單位進行動員部署。

第十二條在資料採集與自查階段,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參加評估的留學人員創業園認真填寫評估報表,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評估資料的自查工作。

第十三條在資料整理與核查階段,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參評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核查,簽署評價意見,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對參加評估的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實地檢查評估。

第十四條在資料統計與評定階段,屬於綜合評估類的園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評估資料進行整理、彙總、統計和計分。

屬於新建園評估的,由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評估資料進行整理、彙總、統計和計分,並將評估資料及結果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對參加評估的新建園進行實地檢查評估。

第十五條評估考核採取量化打分形式,由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門考核小組,按《留學人員創業園評估指標》進行打分,總分值為100分。

第十六條參加評估的留學人員創業園需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真實、詳細的申報材料。參加新建園評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綜合情況表》;

(二) 建園以來工作總結。

參加綜合評估的留學人員創業園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學人員創業園基本情況表》、《留學人員創業園企業孵化情況表》;

(二)截至申報日止三年的工作總結;

(三)自申報日起未來三年的發展規劃;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評估結果使用

第十七條綜合評估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評估得分在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新建園評估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十八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評估資料的統計結果確定評估等級。

第十九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評估結果和評估等級反饋至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評估結果反饋至留學人員創業園及其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條評估結果是評價留學人員創業園發展狀況的重要依據。評為優秀等級的留學人員創業園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授予「江蘇省優質留學人員創業園」稱號並頒發牌匾,在政策扶持、經費資助等方面予以傾斜。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留學人員創業園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對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資格。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各地留學人員創業園主管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程式和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保證評估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同時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資料積累,切實履行相應職責,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和準確。

第二十二條未經許可,不得將評估資料、資料或結果提供給他人或公開發布。評估工作中的涉密內容和資料,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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