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蘇州工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12-22 13:39:06 字數 2544 閱讀 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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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辦、各大公司、各派駐機構、各直屬單位、各鎮,各相關單位:

《蘇州工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月21日工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蘇州工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為引導科技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增強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掌握核心自主智財權,盡快成長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特制定本辦法。認定物件

第一條本辦法所指的蘇州工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園區高企」)是指:在《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專有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在園區註冊滿一年的居民企業。園區高企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授權許可方式,擁有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自主智財權(包括獲得授權的和提出申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得到的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8%以上;或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達到200人以上,其中研發人員達到80人以上;

(三)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企業上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超過1200萬元,或者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3%以上,其中企業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五)企業設有研發機構,具備相應的設施和裝置,建有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和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開展產學研合作的研發活動,具備較強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二條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可以向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獲得園區高企認定的企業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持政策;對於已經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不能再申請園區高企。扶持政策

第三條對通過園區高企認定、但暫未通過國家高企認定的企業,給予科技專案扶持經費,金額相當於企業上年度所得稅稅率超過15%部分所繳納的地方留成部分,支援企業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條對於企業申請園區高企提交材料中的研發專案、高新技術產品,符合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科技主管部門直接進行技術開發專案的備案確認,上述專案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向稅務部門申請按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支援園區高企實施智財權戰略,對建立智財權制度、有專職人員負責智財權工作的企業,自高企認定當年起,對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獎勵每項5000元;獲得授權的外觀和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登記給予每件1000元獎勵,獲得授權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給予每件3000元獎勵。

第六條自2023年起,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標準,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組織與實施

第七條蘇州工業園區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聯合成立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扶持協調小組,負責推進本辦法的實施,聯合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發展。

第八條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園區高企的認定工作,園區高企採用常年受理企業申請、分批評審認定的方式進行,原則每年5月和11月開展兩批園區高企認定。具體認定程式如下:(一)企業提交下列申請材料1、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上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不足一年的,對當年的情況進行審計);

4、上年度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不足一年的提交當年報表);

5、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佔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6、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智財權證書、授權許可協議或專有技術及技術訣竅的說明材料、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市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研發機構設立情況、開展產學研合作情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二)合規性審查

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三)認定、公示與頒發證書

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上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蘇州工業園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九條通過認定的園區高企,可在次年的4月向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扶持協調小組提出科技專案專項申請,由協調小組提出科技專案資助建議,並報請工委、管委會審批。

第十條園區高企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在享受園區高企政策期間,應努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爭取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在園區高企資格期滿後,不能再申請園區高企認定。

第十一條園區高企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中止其園區企資格;需要申請園區企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園區高企更名的,由園區科技主管部門確認並經公示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附則

蘇州工業園區工業技術學校教科研獎勵制度

注 同一競賽活動,逐層選拔而多次獲獎的,只以最高等次計算,不重複獎勵。3 指導學生各類競賽活動獲獎的,歸入學校第二課堂管理和獎勵辦法予以獎勵。4 發表與獲獎 需經審核。其中獲獎的須是教育行政或學術主管部門主辦的,含教育局 教研部門 教育學會 中學或中等職業學校各專業委員會,不含一般性社會團體。須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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