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賬務處理

2022-12-19 18:15:04 字數 2582 閱讀 7423

基本養老保險費等「三險一金」的會計處理,簡單來說,「三險一金」一般都是企業從單位職工工資裡直接扣除。一、保險金的處理

養老保險是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中,單位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代扣代交,一般在當期繳納,因此,在繳納時,職工應交的那部分應由單位先承付。

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注:單位承擔的部分)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注:個人承擔的部分)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3.如果當期未繳納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後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貸:銀行存款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一般在工資中扣除。其他應交款是指企業除應交稅金、應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交的款項,包括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住房公積金等。雖然制度中未明確把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社會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應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業的會計已經將這部分的社會保障性支出通過其他應交款中核算。

財政部規定,各型別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此條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基本處理原則,一是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包括各型別、各所有制的企業;二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計提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三是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雖然檔案只提到「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未明確規定應在哪個具體的成本費用科目核算,但由於社會保險費是按國家規定統一上繳的一項收費,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也就不屬於生產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其他應交款」;四是由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代扣代繳,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其他應交款-職工個人保險費」。

總之,企業的工資和養老保險費應隨同生產的產量等成本相應結轉,其扣除也與相應的產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與收入相配比,如此來理解「支付」「繳付」的含義,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收操作。

二、住房公積金的處理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計入成本(費用),並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繳交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企業職工包括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均在本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應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不得由企業負擔。

企業應注意,雖然會計上要求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進行核算,但是其並不作為隨職工工資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也不作為計算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在企業所得稅中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調增數額時,應注意將按省人民**規定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並不是一定企業發放的全部住房補貼)扣除。

另外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無論是在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關鍵的問題還是發放的基數與比例要符合政策規定。一般來說,對於發放工資不再分明細專案的企業,其員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住房補貼的基數最好是按企業計稅工資來提取,這樣稅務檢查時,也比較容易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三、除「三險一金」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三險一金」只是社會統籌中的四項。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

保險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將逐步建立。據了解,目前各地還有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簡稱「五費」。由此產生了其他社會保險費的稅收處理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社會保險**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各項社會保險**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不計徵稅、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總理令第375號)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第十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第四條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根據計畫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入企業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和統籌**,包括職工養老**、待業保險**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因此,除「三險一金」外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如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均是同一性質的社會保險費,都是稅務部門為主徵收,由於職工個人不繳納,因此也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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