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宅建築設計標準

2022-12-17 07:09:04 字數 6276 閱讀 7376

布時間:2023年4月1日

2023年3月18日魯建設發〔1997〕78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1.0.1為了促進住宅產業的發展,進一步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質量,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況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城鎮及工礦區內建設的包括城市建設動遷房、安居工程在內的永久性住宅(不適用於別墅式住宅和高

公寓)。

1.0.3住宅設計應遵循「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的原則,體現和適應現代生活準、

社會文明意識以及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發展。除滿足近期使用的要求,並考慮今後進一步改造的可能,適當體現超前意識。1.

0.4住宅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1.0.5設計中應根據條件積極採用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裝置和新型建築材料,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

1.0.6住宅建築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現行有關規範、規程的要求。

第二章選址與環境

2.0.1住宅宜選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區內建設,應盡量利用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2.0.2住宅設計應創造優美的環境、良好的通風和視野條件,有足夠的綠地(人均公共綠地目標值為0.

8)。2.0.

3住宅應有足夠的間距,必須保證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小於1小時的滿窗日照(大寒日)2.0.4住宅附近應有適量供部分住戶機動車存放的停車位,,不得隨意在住宅之間搭建車棚或貯藏室。

2.0.5屋頂形式應注意美觀和多樣化,有條件時宜採用坡層頂。

第三章面積標準與套型

3.0.1住宅按建築面積及使用質量標準分為四類:

一類住宅:基本標準;二、三類住宅:中等標準;四類住宅:

稍高標準。3.0.

2各類住宅面積標準如下:

一類住宅:每套住宅建築面積50m2—65m2二類住宅:每套住宅建築面積65m2以上—75m2三類住宅:

每套住宅建築面積75m2以上—90m2四類住宅:每套住宅建築面積90m2以上—120m2

3.0.3新建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必須是獨門獨戶,並應有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儲藏空間、陽台或陽光室。第四章共用部分第一節樓梯和電梯

4.1.1樓梯間應有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滿足時,必須採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風排煙措施。4.1.2樓梯開間不得小於2.6m。

4.1.3如在樓梯間2.

0m高度以下有牆面凸出物,計算淨寬時應扣除其占用寬度尺寸。4.1.

4樓梯間的淨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應小於2.0m。4.

1.5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必須設定電梯。

4.1.6當分戶門設在樓梯間平台側面時,門邊至最近的樓梯踏步邊至少相距0.25m。

4.1.7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一住戶至少有兩台電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電梯。

4.1.8電梯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各台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當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候梯廳時,此段走廓應加寬0.9m以上。第二節出入口和走廊

4.2.1住宅的出入口位於陽台或外廓的下部時,必須有避免落物傷人的安全措施。4.2.2中高層及高層住宅應有門斗。

4.2.3高層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應做能開啟窗扇的封閉外廓。4.2.4外廊淨寬不應小於1.5m。

4.2.5在住宅首層出入通道、樓梯間內或傳達室應設信報箱。第三節附建公共用房

4.3.1住宅建築中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然、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並不應布置產生雜訊、振動和汙染環境的商店

車間。4.3.2住宅建築中設定飲食店、食堂等用房時,廚房的煙囪應高出住宅屋面、屋簷、女兒牆(當為可上人屋面時,應高出屋面至

8m)。其風機、空調、冷藏裝置及加工機械應採取減震、消聲隔音等措施。第五章平面第一節客廳和臥室

5.1.1客廳宜為本戶住宅內面積最大的空間,淨面積不應小於12m2。5.1.2臥室淨面積應滿足以下條件:

雙人臥室不小於10m2,單人臥室不小於7m2。5.1.3分戶門內應在適當部位安排鞋櫃位置。

5.1.4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客廳能滿足衛生要求,獲得有效的日照條件。5.1.5客廳內穿行走道部分(按1m寬計)的面積應小於客廳面積的30%,並不得斜穿。

5.1.6客廳、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臥室之間不得相互穿行(不含本室獨用的附屬房間)。第二節廚房

5.2.1廚房淨面積:一、二類住宅不應小於5m2,三、四類住宅不應小於7m2。

5.2.2廚房應有直接採光和自然通風,不得向樓梯間、走廓開窗或排氣。5.2.3廚房內宜設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煙道;並不得套有廁所。

5.2.4廚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應設有白陶或瓷製洗滌水池、貼瓷磚面的操作案台和調理臺、固定式碗櫥或木質吊櫃。適當位

安排冰箱。

5.2.5有條件時,宜在建房同時配備包含爐灶、排煙罩、洗池、櫥櫃等多種功能的組合成套廚具。第三節衛生間和廁所

5.3.1衛生間淨面積不應小於3.5m2,廁所單設時淨面積不應小於1.3m2。5.3.2衛生間應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設施。

5.3.3一、二類住宅設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類住宅宜設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3.4住宅衛生間、廁所宜分間設定。當衛生間、廁所合併設定時,坐便器、浴缸(淋浴)應與洗臉盆隔斷設定。5.3.5衛生間宜考慮洗衣機位置。

5.3.6各種燃燒加熱的熱水裝置均不得將其燃燒部分裝於衛生間或廁所內,其熱水管應採用金屬硬管固定安裝。

5.3.7廁所、衛生間可向樓梯間、走廊開固定窗,不得向廚房、餐廳開窗。

5.3.8衛生間及廁所當無外窗通風時,應設通達屋面以上的排氣管,並安裝機械排風裝置。5.3.9排氣道應注意隔聲設計,不應成為戶間串音的通道。

5.3.10衛生間、廁所不應設在客廳、臥室、廚房、餐廳的上部。當必須設定時,其下水管及存水彎不得明裝,並有可靠的防水、

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第四節陽台

5.4.1住宅每戶應設陽台,頂層陽台應有雨罩。陽台淨深不應小於1.2m。

5.4.2各戶間的陽台不應聯通,當用隔板隔開時,其隔板不應通視,隔板外突不應小於0.

2m。5.4.

3七層及以上住宅的陽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陽台應做有組織排水,不得直接外排。第五節貯藏空間

5.5.1靠外牆、衛生間、廁所的貯藏室、壁櫥、吊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5.5.2貯藏室、壁櫥、吊櫃內應設襯板、牆面及水泥板不得裸露。第六章剖面第一節層高和淨高

6.1.1住宅層高應採用2.8m,特殊情況不應超過2.9m,並不應低於2.7m。

6.1.2利用坡屋頂空間做臥室時,其一半以上面積淨高不應小於2.

1m。其餘部分最低處淨高不應小於1.5m。

6.1.3廚房的淨高不應低於2.

2m,衛生間、廁所、貯藏室,上層下水管等區域性凸出物下部的淨高不應低於2.2m。第二節地面高差

6.2.1廚房、衛生間、廁所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四周翻沿高度0.18m。

6.2.2.廚房、衛生間、廁所的地面(樓面)應比相通的房間(走廊)地面(樓面)標高降低0.02m。

6.2.3陽台、室外平台地面(樓面)應比相通的房間地面(樓面)標高降低0.02—0.06m(無頂蓋的屋頂平台至少0.06m)。

第三節欄杆

6.3.1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室外樓梯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

05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0m。6.

3.2上人屋面的女兒牆高度不應低於1.05m。

功能類似陽台的屋頂平台,按陽台欄杆的高度標準。6.3.

3低層住宅室內樓梯的欄杆高度不低於0.9m,多層住宅不低於1.0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低於1.

1m。第七章門窗與裝修第一節門窗

7.1.1外窗窗台距樓面的高度低於0.9m且窗外沒有陽台時,應有防護措施。

7.1.2與樓梯間、公共走廊、屋面相鄰的外窗,底層外窗、陽台門以及分戶門必須採取防盜措施;住宅首層出入通道口宜設定對

式安全門裝置。

7.1.3面向室外及公共部分的外窗應避免視線干擾,當向走廊開啟窗扇時,窗台距樓(地)面淨高不應小於1.9m。

7.1.4外窗空氣滲透效能(氣密性)和雨水滲漏效能(水密性)應達到ⅲ級。建設環境條件較差或為中高層、高層建築時宜再提

一級。7.1.5外窗宜採用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鋼窗)、鋁合金窗或耐候鋼板窗(彩板窗)。7.1.6外門窗應有紗門、紗扇。第二節裝修

7.2.1外牆面應採用隔潮效能較好的飾面層,避免牆體吸水、受潮造成室內潮濕。7.2.2廚房、衛生間、廁所地面應鋪設瓷質材料。

7.2.3廚房、衛生間和廁所的牆面、頂棚應採用耐潮、耐水、表面平滑的塗料或貼瓷磚牆裙,牆裙的高度不應小於1.5m,淋浴位

不應小於2m。

7.2.4臥室和客廳應有貫通式窗簾盒。

7.2.5衛生間應設浴巾杆、洗面盆處應設定牆鏡及盥洗工具櫃,坐便器處應有手紙架,淋浴或浴缸處應有肥皂架(盒)。第八章建築設計的其他方面

8.0.1屋面防水設計必須執行《屋面工程技術規範》。8.0.2城市市區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熱瀝青。

8.0.3住宅宜採用框架等大跨度結構體系,結構設計應滿足多種可能的平面劃分方案不同承重情況時的安全要求,底層要有以後

造為車庫的可能性。

8.0.4住宅設計應考慮家用空調器的安裝位置,配件、預留安裝孔洞。

8.0.5屋面設計應採取夏季防曬隔熱、冬季保溫措施,達到jgj26—95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第九章暖通空調

9.0.1住宅應設定以集中供熱為主的採暖系統,也可採用分戶小型供暖方式,圍護結構應按國家有關節能規定設計。

9.0.2有條件設定集中空調的住宅,宜採用集中供熱、供冷的空調系統,供冷及供熱站應集中設定。製冷方式可根據當地能源條

確定。9.0.3管道宜暗裝,管道穿越戶間牆或樓板處應採取有效的隔音、防水措施。

9.0.4集中供熱、供冷時應考慮分戶計量收費。第十章水衛和煤氣

10.0.1住宅必須有可靠的自來水供水系統。各戶進戶管及水表直徑不應小於dn20。

10.0.2有條件時,住宅宜盡量實現集中熱水**;無條件時,應為分戶設單體熱水器(包括太陽能)預留管道、位置。

10.0.3住宅採用水箱給水方式時,應選用防水質汙染的材料製作。

10.0.4衛生間應設定供洗衣機使用和地面排水的兩用地漏。

10.0.5住宅應設管道煤氣系統、分戶煤氣表規格不小於4m2/h。

煤氣管道必須明敷。10.0.

6分戶水表、煤氣表和熱力表應集中設定在戶外公共部分,並有相應的防凍措施。第十一章電氣第一節配電系統

11.1.1低壓配電電壓應採用220/380v系統,戶內接地應採用tn—c或tn—c—s方式。11.1.2每戶用電負荷宜按6—8kw設計。

11.1.3計量應為一戶一表,根據每戶用電總容量選用相應電流值的寬載電度表,分層戶外集中設定,進戶總配電箱(櫃)設總電

表計量。

11.1.4每戶內宜設綜合用電保護裝置,戶內照明與電源插座宜分支路敷設。

11.1.5進戶線及幹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

11.1.6幹線及支路線的敷設方式應採用穿管暗敷設。

第二節防雷及接地保護

11.2.1戶內不帶電的配電裝置外殼及單相三極電源插座接地孔應與保護接地線(pe)連線,不得利用工作零線(n)作保護接

線(pe)。

11.2.2防雷接地和電氣裝置保護接地宜連線在一起,或共同利用基礎作接地裝置。11.2.3共用天線應設防雷保護措施。第三節電氣照明

11.3.1照明設計應使室內光環境實用和舒適,照度標準宜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2個等級。

11.3.2陽台和較大的貯藏空間宜設照明燈具。

11.3.3樓梯間照明開關應採用定時節電開關。

第四節電源插座

11.4.1每組插座應採用乙個單相三極加乙個單相二極帶安全門的組合插座,插座應設定在踢腳線的上方。

11.4.2起居室、臥室、餐廳應設定不少於2組的插座;廚房應設定不少於3組插座;陽台應設定1組插座。

11.4.3衛生間可設定不少於1組防濺型安全插座。

供洗衣機用的單相三極插座應帶開關。第五節通訊系統

11.5.1住宅**通訊管線必須到戶;一、二類住宅每戶**線應不少於一對,三、四類住宅應不少於兩對;11.5.2每單元一層適當位置應預留**電纜進線口及乙個分線盒(箱)。

11.5.3住宅內通訊線路應採用暗管配線方式。

11.5.4暗配線管網和配線電纜應滿足終期對數的需要,並配有餘量。

11.5.5住宅應裝設有線電視系統或電視共用天線系統。

11.5.6每戶客廳及主要臥室應設定使用者終端盒。

附錄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屬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規範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附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

規定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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