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

2022-12-16 03:15:05 字數 890 閱讀 1159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餘泥

及其它廢棄物;建築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管理。第三條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築垃圾的統一管理,並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制定建築垃圾管理細則和組織實施。第四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檔案後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告知原因。

處置證不准出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五條凡將建築垃圾運入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建築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理的,應按規定繳納處置費。

建築或施工單位自行安排建築垃圾運輸和消納場地的,應接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需要用建築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統一安排。

第六條建築垃圾處理的具體收費專案及其標準,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收入所得專款用於城市建築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本規定。第八條城市人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隊伍或檢查人員,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或承擔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築垃圾和在運輸過程中揚撒、遺漏。

第九條對違反本規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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