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

2022-12-16 01:09:04 字數 1231 閱讀 8918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頒布日期】19960808【實施日期】19960808【章名】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規劃區內進行開發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是負責園區內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本辦法,認真做好園區規劃的編制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園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市**主管部門依據大連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園區管委會審定,報市人民**批准後,由園區管委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凡在園區內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專案的批准檔案,向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書。第六條在園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環保審批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檔案和詳細規劃設計圖,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後,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園區內各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檢測、監理、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並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擔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園區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除特殊建設工程須經園區管委會批准,指定施工單位外,其他

建設工程一律通過招標擇優選擇施工單位。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防治汙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保證汙染物的排放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在園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和界限,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管線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並按要求清理場地。

經批准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物不得轉讓、出租。

第十二條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對園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專案取得《竣工驗收鑑定書》,向園區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工程檔案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由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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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 和 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 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規劃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 集體土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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