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2022-12-14 23:09:04 字數 1479 閱讀 9305

根據《建築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7條和《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23年7月9日建設部令第13號)、建設部2023年12月2日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2023年10月17日勞動部發布的《建築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等的要求,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做到:

(l)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專案,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範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分段發包或者指定的專業分包工程,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發生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專案安全保障體系。專案經理是本專案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工程專案應當建立以第一責任人為核心的分級負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負責本工種的安全生產。專案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被交底人員應當在書面交底上簽字,並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3)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天氣條件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或危險部位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牌。

(4)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中可能導致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設施等做好專項防護。(5)施工現場暫時停工的,責任方應當做好現場安全防護,並承擔所需費用。

(6)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設定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災易發生部位作業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採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雜訊。振動對人和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8)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工作區與生活區分開設定。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建築物應當經過設計計算,裝配式的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專案經理對上述建築物和活動房屋的安全使用負責。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裝置。

作業人員的膳食、飲水等**,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9)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進人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使用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等產品。(l0)作業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危險區域。

管理人員不得違章指揮。

(11)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的採購。使用、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責任制度。

(l2)施工單位必須採購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該用具和裝置進場使用之前必須經過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裝置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標準規範定期進行檢查。

維修和保養,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13)進人施工現場的垂直運輸和吊裝、提公升機械裝置應當經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一 檔案及證件 1 安全生產許可證 影印件 2 有關部門批准的施工檔案 施工許可證,開工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表等 3 上級適發放的安全生產檔案 4 企業法人 影印件 專案經理安全員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考核證 5 專業施工隊伍資質及專業人員證件 影印件 6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證明 影印件 7 現...

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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