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珠寶店治安防範管理規範

2022-12-14 14:30:02 字數 5909 閱讀 4449

湖南出台商場金銀珠寶店治安防範管理規範

近年來,賣場、金店遭遇重大盜搶案件時有發生。為加強防範,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省商務廳日前聯合下發湖南省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範管理規範》,要求加強對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設有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專櫃的商場(超市),以及金銀珠寶飾品專營店等場所的安保工作。

《規範》要求,商場、超市等賣場的保險櫃應當放置在安全隱蔽的位置,並在與商場(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的報警設施和**監控系統控制範圍。取送大宗現金應當有兩名以上保安隊員持械押送。離場取送大宗現金、金銀珠寶飾品、貴重商品應當使用專用車輛,配備專用防搶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員持械押送。

根據《規範》規定,金銀珠寶飾品店應配備專職保安人員。「每次只能從櫃檯內取出一件交與顧客鑑賞,多名顧客要求親手鑑賞金銀珠寶飾品時,營業員應當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時應將第一件物品放回櫃檯內。」《規範》要求,向顧客展示金銀珠寶飾品時,要嚴格執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

《規範》還明確,金銀飾品展示櫃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砸玻璃製作的櫃檯,並安裝金屬包角加固。

《規範》要求商場、超市、金店等安裝**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及手動報警系統等技防設施,其覆蓋的重要部位包括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收銀台(區)、金銀珠寶飾品櫃等貴重物品櫃等。

根據《規範》要求,商場超市及金店均應安裝高畫質**監控攝像機,並使用數字硬碟錄影機,

24小時實時錄影;錄影回放影象應當能清晰辨認人員的面部特徵;錄影資料應當儲存30天以上。湖南省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範管理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商業場所的治安環境和經營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設有金銀珠寶等貴重物品專櫃的商場(超市)及金銀珠寶飾品專營店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保衛工作應當貫徹「**監管,單位負責,預防為主,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應當逐級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崗位治安保衛責任,確定各級和各重要部位治安保衛責任人。

第六條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應當設定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商場(超市)、金銀珠寶飾品店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治安保衛機構及保衛人員職責

第八條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治安保衛機構及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內部各項治安保衛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單位各部門、各部位治安保衛制度的落實。對本單位員工開展治安防範教育和培訓,宣傳、組織開展群防群治;

(二)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三)在單位範圍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配合綜治部門落實本單位各項綜合治理工作措施。

第三章商場(超市)治安防範第十條賣場治安防範:

(一)賣場內應當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及警示牌,主要通道、樓梯間應當安裝應急照明裝置;

(二)保持通道通暢,不得在櫃檯外、樓梯走道、電梯和門廳內堆放商品;(三)商場(超市)賣場內垃圾桶(箱)營業時間內應當每間隔兩小時清理一次;

(四)落實夜間巡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

(五)賣場內發現可疑不明遺留物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設定警戒區域,疏導顧客,保護現場。

第十一條重要部位治安防範:

(一)商場(超市)重要部位包括:檔案室、財務室、總出納室、安全系統總控室、配電房、空調機房、電梯機房、計算機房、鍋爐房、液化氣裝置通道、貴重物品庫、存放現金、票證、貴重商品(物品)的保險櫃、收銀台、金銀珠寶飾品及貴重商品櫃檯(貨架)、收發貨區、生鮮食品飲品區、餐飲操作間、寄存處、**總機室、廣播室等;

(二)重要部位的員工和部門領導是治安保衛的主責人員,應當與治安保衛機構簽訂責任書;

(三)重要部位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治安防範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四)重要部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迅速整改;

(五)治安保衛機構應當定期對重要部位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保險櫃治安防範:

(一)商場(超市)設定保險櫃應當經單位治安保衛機構批准,並與治安保衛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二)用於存放現金的保險櫃在營業期間應當有專人負責。堅持每日清點、查驗、交接、簽字制度。非營業時間應當將大宗現金、有價**、票證等重要物品存入商場(超市)總出納室;

(三)用於存放貴重小件物品的保險櫃,在營業時間應當堅持商品出入櫃登記、簽字制度,做

到每日清點、查驗。非營業時間應當做到商品全部入櫃、封存保管;

(四)保險櫃應當放置在安全隱蔽的位置,並在與商場(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的報警設施和**監控系統控制範圍。

第十三條收銀台治安防範:

(一)商場(超市)收銀台應當設定在至少一面有依託的地方,檯面高度不低於110cm;

(二)商場(超市)收銀台內應當設定報警裝置或聯防警鈴,按鈕設定在既隱蔽又便於收銀員啟動報警的位置,並與商場(超市)安防中心控制室聯網;

(三)收銀員應當履行交**清點簽字手續,做到貨款帳目日清日結。收銀台不應存放與銷貨無關的財物和私人用品。

第十四條各商場(超市)可參照國家標準《銀行業務庫安全防範的要求》(ga858-2010)中四類金庫的標準建設和改造金庫。

第十五條取送現金、貴重物品治安防範:

(一)商場(超市)內取送大宗現金應當有兩名以上保安隊員持械押送;(二)取送大宗現金應當使用符合****技術防範標準的專用提款箱;

(三)離場取送大宗現金、金銀珠寶飾品、貴重商品應當使用專用車輛,配備專用防搶箱,由三名以上保安員持械押送;

(四)押運途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押運人員應當加強警戒,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五)接送金銀珠寶飾品和大宗現金,單位有院落的,押運車須駛入院內裝卸;無院落的,押

運車應當停靠在有效監控範圍之內。在進行交接時,押運人員對現場和周圍環境應當嚴密警戒;(六)押運人員在執行押運任務中,不得參與點數和搬運工作。

第十六條商業**活動安全防範:

(一)商場(超市)舉辦邀請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知名人士等參加的大型群眾性商業**活動(以下簡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舉辦活動二十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活動方案、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等有關材料,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舉辦;

(二)承辦單位應對所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三)公安機關和商場(超市)治安保衛機構應當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規模,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公安機關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依法審批,加強管理。對有博彩、色情等非法內容或有安全隱患的,要堅決依法制止或取締。

第十七條保安隊勤務管理:

(一)確定為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商場(超市),必須設立保安隊或聘請保安公司保安員,負責內部門衛、守護、巡邏、押運等治安防範工作;

(二)商場(超市)組建保安隊應當按照《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三)保安隊工作職責:

⒈做好防火、防盜、防搶、防**、防投毒、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⒉勸阻和制止擾亂商場(超市)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維護商場(超市)的正常經營秩序;⒊負責賣場內外巡邏防範、單位員工出入場安全檢查;

⒋負責管理、操作報警系統;

⒌完成公安機關和單位治安保衛機構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八條技術防範設施:

(一)商場(超市)技術防範系統包括:**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及手動報警系統等;

(二)商場(超市)使用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商場(超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應當納入公安機關管理範圍;

(三)**監控系統應使用高畫質數字監控攝像機,攝像資料應當儲存30天以上;

(四)**監控的覆蓋範圍:⒈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

⒉大廳、主要通道;

⒊收銀台(區)、總出納室、寄存包處(櫃)、金銀珠寶飾品櫃等貴重物品櫃(貨架)、開架食品區;

⒋電梯間、扶梯口;

⒌貨物散倉、收發貨區;

⒍其他需要監控的重要部位。(五)入侵報警系統的覆蓋範圍:

⒈商場(超市)打烊後的設防區域;

⒉存放現金、貴重商品的保險櫃、總出納室、財務室;

⒊檔案室、機要室、計算機房等重要辦公場所。

(六)手動報警裝置安裝區域:

⒈收銀台(區)、金銀珠寶飾品櫃、總出納室;

⒉安全系統控制室。

(七)**來電顯示記錄、語音記錄系統的區域:

⒈**總機室;

⒉對外公開服務、諮詢**應當具備來電號碼顯示和語音記錄的功能。

第四章金銀珠寶飾品店治安防範

第十九條金銀珠寶飾品店是指專營金銀珠寶飾品零售的單位。

第二十條人力防範:

(一)櫃檯應明確安全保衛工作責任人,配備專職保安人員,健全完善安全防範規章制度,對保安(保衛)人員、營業員開展安全防範培訓。

(二)金店的出入口須聘請專職保安,負責店面的治安防範巡查工作;大商場設定的金銀珠寶櫃檯要設定固定崗,遇有大額業務時,保安(保衛)人員應協同看護。營業期間,保安(保衛)人員應隨身佩戴防衛器械和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確保通訊暢通,緊急調動處置到位。

(三)營業員應嚴格執行專人專櫃負責制。營業前、交**和打烊後應將金銀珠寶飾品的款式、數量清點無誤。向顧客展示金銀珠寶飾品時,要嚴格執行「一人一物一客」制度。

每次只能從櫃檯內取出一件交與顧客鑑賞,多名顧客要求親手鑑賞金銀珠寶飾品時,營業員應當依次予以展示;出示第二件物品時應將第一件物品放回櫃檯內。

(四)營業員從櫃檯、展櫃內取、放金銀珠寶飾品之後,應當隨即將櫃檯、展櫃鎖好;(五)營業期間櫃檯不能離人,堅持交**和輪流就餐制度,櫃檯和展櫃的鑰匙應當隨身攜帶;

(六)營業員應接受治安防範培訓,熟知緊急報警裝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遇到搶劫時,能及時報警;

(七)每天營業打烊後應對店堂進行清場,所有金銀珠寶飾品應當入庫(保險櫃),撤場後對入侵報警系統進行布防,並安排專人值守。第二十一條物理防範:

(一)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二層以下窗戶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等防護裝置;

(二)營業廳、出入口、樓梯間應安裝應急照明裝置;

(三)金銀飾品展示櫃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防砸復合玻璃通用技術要求》(ga844-2009)的防砸玻璃製作的櫃檯,並安裝金屬包角加固。

(四)安裝防盜安全門和金銀珠寶店保管室的門要安裝符合國家安防標準《防盜安全門通用技術條件》(gb17565-1998)的防盜安全門,並安裝可視門禁系統,總出納室的現金交接區要用防彈玻璃隔離,出入口要安裝牢固的金屬防護門或捲簾門。

(五)收銀台高度不低於110cm,並配備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防搶箱;

(六)打烊後金銀珠寶飾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安全防範標準的專用庫房或符合國家標準《防盜保險櫃》(ga10409-2001)要求的專用防盜保險櫃內,防盜保險櫃應固定在牆體或地面上。

第二十二條技術防範:

(一)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門窗、庫房等處應安裝入侵報警裝置,並與公安機關110接處警服務中心聯網;

(二)金銀珠寶飾品展示櫃檯應安裝2個以上緊急報警按鈕。收銀台應安裝乙個緊急報警按鈕。緊急報警按鈕安裝位置應當隱蔽且便於操作,並與公安機關110接處警中心聯網;

(三)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樓梯間、營業櫃檯區域、收銀台及大門口等重要部位應安裝高畫質**監控攝像機,並使用數字硬碟錄影機,24小時實時錄影。錄影回放影象應當能清晰辨認人員的面部特徵。錄影資料應當儲存30天以上。

(四)指定專人負責**監控錄影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及時回放檢查,發現故障應立即報修,以確保系統正常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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