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2022-12-11 06:15:07 字數 1004 閱讀 3383

第九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該賬戶存款利率原則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條借款企業在辦理貸款資金入賬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以及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備案表》等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通過後通知香港貸款銀行辦理貸款資金劃款手續。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使用貸款資金前,應當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後,向香港貸款銀行反饋,獲得香港貸款銀行同意貸款資金支付的書面答覆後,方可辦理貸款資金支付,並於當天完成貸款資金支付劃轉手續。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用人民幣償還貸款本息時,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和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還款匯出手續。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有價**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等。

第十四條境內結算銀行應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用途和流向進行審查,建立完整的業務台賬,建立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關憑證資料。

第十五條境內結算銀行應按規定報送以下資訊:

(一)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依據《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資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資訊,人民幣跨境信貸融資業務資訊,以及其他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相關資訊;

(二)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深圳市借款企業風險預警系統」報送前海人民幣貸款資訊;

(三)在每季度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發放情況,包括季度內借款企業名稱、借款期限、利率、金額、用途等資訊報備深圳人行;

(四)及時將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現的問題或異常情況報備深圳人行。

第十六條深圳人行依據《辦法》和本細則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真實性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檢查物件包括境內結算銀行、借款企業。

第十七條本則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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