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合同

2022-12-09 19:30:02 字數 1761 閱讀 7351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甲方為了抵債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著物抵押予乙方,作為對債務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於隆堯縣保險公司家屬院建築面積 166.8 平方公尺,用地面積 232 平方公尺,房屋所有權證號隆(98)字第01000004 ,共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 960234 ,共有附著物樹兩棵水電齊全(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 壹拾柒萬元 。

曾於2023年 4 月 20 日抵押予乙方 ,期限為個月,至 2023年 4月21 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大寫叁拾伍萬壹仟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著物之全部抵押給乙方,範圍包括土地 (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人民幣(大寫):

叁拾伍萬壹仟(該債從2023年5月起該款為本息共計) 。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 2013 年(4月)從2023年 4 月 20日起到 2018 年 4 月 21 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限,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在佔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採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並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一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產後,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一十一條抵押關係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一十二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在抵押到期仍未還款,抵押房地產抵予乙方,房地產屬乙方所有。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後,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 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 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四) 剩餘價值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係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各項權利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並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份,甲、乙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人(簽章委託**人(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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