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重要

2022-12-08 22:24:05 字數 4754 閱讀 1802

民事權利可分為哪些種類?

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4主權利與從權利劃分標準:民事權利的依存關係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劃分的標準: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係6既得權與期待權劃分標準:

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7原權與救濟權劃分標準:權利發生的先後及相互關係;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如何?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分國家保護和自我保護兩種。(1)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公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式予以保護。

(2)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私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自己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

民事責任?有何特徵?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是違反民事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應有責任人承擔的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

特徵:民事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像他方承擔的責任; 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為主要目的;民事責任既有過錯責任,也有無過錯責任;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協商 。

民事責任的分類如何?每種分類的依據和意義是什麼?

(1)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劃分標準:民事責任是否具有財產內容(2)違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劃分標準:責任發生的根據 。

區分的意義:責任發生的事由不同、責任的構成要件、責任方式也有所不同(3)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劃分標準: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範圍。

區分的意義: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有限責任是例外,有限責任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4)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劃分標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人數。

區分的意義:單獨責任的承擔簡單易行,而共同責任的承擔複雜(5)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劃分標準:責任的構成是否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

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 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有何區別?

區別:1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主體資格,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資格,一種可能性,是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而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的權利,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得以實現的結果。2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指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且還指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而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二者互相獨立或相互對等,並且不可互相代替。

3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其內容和範圍直接由法律確定。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其內容和範圍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 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非依法律規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剝奪,而且自然人本人也不能放棄或轉讓。

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則是可以依法放棄和轉讓的。

監護的設立

(一)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 法定監護: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或者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的,有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4沒有上述三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為精神病人設立監護人法定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當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從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定。

什麼是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區分二者的意義何在?

答: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

是主要從事非經營活動,並不以營利為目的,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區分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意義:性質不同。

財產或者經費**不同。 設立程式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何區別?

答:(1)享有的時間不同(2)享有的範圍不同

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如何?

1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存在兩種學說:(1)**說(2)代表說 2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機關與法人只有一層法律人格。3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和**關係的區別:

4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是部分與全體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不同於**關係。其一:

在**關係中,**人與被**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亦即存在**人與被**人的二元對立關係;而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為部分與全體的一元關係。其二:在**關係中,必須有**人的意思和被**人的意思,既存在兩個意思;而在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中,只有乙個意思,即法人意思。

其三:在**關係中,**行為是**人的行為,不是被**人的行為;只不過這種行為後果依**規則直接由被**人承擔,而法人機關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其行為後果自然歸屬與法人。

法人在清算期間的性質如何?

答:(1)清算法人說認為法人一經解散,即為法人的終止,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但是為了便於清算,應在清算時把原法人視為乙個以清算為目的的的清算法人。

清算法人不享有原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同一法人說:認為法人的解散並不等同於法人的消滅,只有清算終結時,法人資格才歸於消滅。

(3)擬制法人說認為法人解散即為法人消滅,只是為了清算的目的,法律上擬制法人在清算目的範圍內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解散至清算完結視為法人仍然存續。

合夥財產與合夥債務的承擔?

合夥財產:構成:a合夥人的出資 b 合夥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c依法從其它渠道取得的財產性質:

合夥財產的性質也就是合夥財產歸屬問題。 合夥財產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不利於維護合夥的穩定性,不能充分體現合夥的團體性。

合夥財產共同共有:強調財產的不可分割性保全: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共同共有,在涉及合夥財產權與合夥人財產關係上,需要對合夥人的財產權適當限制。

合夥債務的承擔: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徵。並存連帶主義:

合夥的債權人請求合夥清償債務或者請求合夥人清償合夥債務,兩者沒有先後次序之分。補充連帶主義:合夥的債權人須先請求清償合夥債務,對其不足部分才能請求合夥人清償。

合夥人如果是以個人出資參與合夥,則以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家庭財產出資,則以合夥人家庭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個人出資參與合夥,但將合夥盈餘分配所得用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合夥人的家庭承擔。 合夥人的私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退夥的形式如何?

(1)自願退夥,指合夥人依約定或單方面向其他合夥人宣告退夥(2)除名退夥,指當某合夥人出現除名事由時,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將合夥人開除,使其喪失合夥人資格(3)法定退夥,指基於法律的事由而退夥,又稱當然退夥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如果同時存在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英美國家採取雙重優先原則,就是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於合夥的債權人從合夥財產中得到清償。

動產與不動產?區分二者的法律意義如何?

概念:1)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部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2)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會損害其用途或價值的物。

意義: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這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特定物與種類物?區分二者的法律意義如何?

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獨立的特徵或者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2)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徵,能以品種、規格、質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意義:

1)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對客體的要求不同,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2)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後果不同。

民事行為如何分類?每種分類的意義何在?

以是否由當事人一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為標準,可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分類意義:法律對三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單方行為,只需要行為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民事行為就能成立;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一般則需要各方行為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民事行為方能成立,只有行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民事行為不能成立。

以民事行為發生的效果的內容是財產性、還是身份性的,民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分類意義: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法律效果的性質不同。

以民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依照某種特定的形式為標準,可以將民事行為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區別意義在於不要式行為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行為方式,要式行為當時人必須採用法定方式。

以民事行為內容上的主從關係為標準,可將民事行為劃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 區分意義在於從行為具有附隨性,主行為無效或者消滅的,從行為也隨之無效或者消滅。

以民事行為有無獨立的實質性內容,民事行為可分為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區別意義在於輔助行為只不過是獨立行為生效的條件,自身沒有獨立的實質內容,而受其輔助的獨立行為在沒有輔助行為之前不生效

以民事行為與原因的關係,可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區別意義在於有因行為如原因不存在,則行為無效;而無因行為,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時,行為有效,僅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根據民事行為效力的發生是在行為人生前還是死後,可分為生前行為和死後行為。

**如何進行分類?

按照**權產生依據分為委託**、法定**、和指定**,按照**許可權可分為一般**和特殊**,以**權屬於一人還是多人,**可分為單獨**與共同處理。以**權是由本**人授予還是由**人轉托為標準可分為本**和復**。以**權是否處於主動地位為標準可分為積極**和消極**,還可分為直接**和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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