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史上的民間法 兼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2022-12-08 16:09:03 字數 4468 閱讀 7334

2023年,一位名叫sybillevandersprenkel的英國人類學家出版了一本關於清代法律的書,這部書雖然也談到地方衙門,談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來描述和討論普通的社會組織和日常生活場景:村社、親族、家戶、市鎮、會社、行幫、士紳、農民、商賈、僧道、婚姻、收養、繼承、交易、節日、娛樂、糾紛及其解決,等等。[1]如此處理法律史,顯然是假定,法律並不只是寫在國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裡面,它們也存在於那些普通的社會組織和生活場景之中。

所以,儘管vandersprenkel重點討論的只有宗族的、行會的以及地方習慣性的法律,她這部小書卻表明了一種更具普遍意義的研究視角的轉換。借用人類學家的術語,她使中國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傳統」,即由士紳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將「小傳統」,即鄉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納入他們的視野。

大傳統和小傳統概念的提出,以所謂文明社會為背景,在這種社會形態中,社會階層和知識的分化業已達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至於鄉民社會不再是人類學上完整自足的認識物件,相反,它們只是乙個更加複雜的社會的一部分,對它們的認識必須通過考察其與知識中心長時期的聯絡才可能獲得。[2]毫無疑問,把這種視角引入中國法律史的研究當中將是極富啟發意義的。不過,我們也注意到,提出大、小傳統概念所針對的恰好是人類學研究而不是歷史學,而這可能意味著,我們在史學領域中運用這一對概念時,不能不對它們加以適當的調整。

就目前的中國法律史研究來說,這種調整可能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強調的重點將不是人類學研究中的「歷時性」,而是歷史研究中的人類學視界。其次,當中國法律史的研究由傳統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廣闊的領域時,它甚至不能只限於「小傳統」。

部分是出於這兩種考慮,我選擇了「民間法」而不是「小傳統」作為本文將要討論的題目。此外,正如我將在下面指出的那樣,「民間法」並不是乙個僅在範圍上略不同於「小傳統」的概念,毋寧說,它是一種更加切合中國歷史和社會形態的分類。當然,以下對無論「民間法」還是「小傳統」的討論,都只能滿足於一種粗略的勾畫,更詳盡的研究還有待於來者。

二如果把比如清代社會作為乙個歷史的橫剖面來觀察,我們就會發現,當時的法律形態並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樣的和複雜的。像在歷史上一樣,清代「國家」的直接統治隻及於州縣,再往下,有各種血緣的、地緣的和其他性質的團體,如家族、村社、行幫、宗教社團等等,普通民眾就生活於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對於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有著絕大影響的民間社群,無不保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而且,它們那些制度化的規則,雖然是由風俗習慣長期演變而來,卻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們視為法律。

[3]當然,這些法律不同於朝廷的律例,它們甚至不是通過「國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權」產生的,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統稱之為「民間法」。

民間法具有多種多樣的形態。它們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傳;它們或者是由人們有意識地制訂,或者是自然生成,相沿成習;其規則或者清楚明白,或者含混多義;它們的實施可能由特定的人群負責,也可能依靠公眾**和某種微妙的心理機制。民間法產生和流行於各種社會組織和社會亞團體,從宗族、行幫、宗教組織、秘密會社,到因為各種不同目的暫時或長期結成的大、小會社。

此外,它們也生長和流行於這些組織和團體之外,其效力可能限於一村一地,也可能及於一省數省。大體言之,清代的民間法,依其形態、功用、產生途徑以及效力範圍諸因素綜合考慮,或可以分為民族的、宗教的、宗族的、行會的、幫會的、地區習慣的以及會社的幾類。這些民間法上的不同源流一方面各有其歷史,另一方面在彼此之間又保有這樣或那樣的聯絡。

「民族法」是乙個令人費解的概念,事實上,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民族法」這種東西,有的只是各個民族的法律。因此,當我們由民間法中辨識出所謂「民族的」方面時,我們所針對的毋寧是這樣一種情況,即在歷史地形成的中華帝國版圖之內,一直生活著諸多民族,它們各有其歷史、文化、風俗習慣、社會制度,而且,儘管有統一的帝國背景以及民族之間的長期交往和相互影響,這種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始終存在著,它們構成了民間法乃至一般法律史上多元景觀的乙個重要背景。在這樣的意義上談論「民族法」,自然包括漢民族在內。

不過,由於下面將要就漢民族的民間法作更細緻的討論,這裡談的「民族法」將暫不包括漢民族在內。當然,漢民族的概念本身也不是自明的。所謂漢民族和漢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歷史上不同民族和文化長期交往和融和的結果,因此,這裡所說的其他民族,應當既不是那些入主中原實施統治的民族,也不是那些逐漸融入漢文化終被同化的民族,而是那些雖在帝國治下但始終保持自己文化、習俗和社會組織的民族。

對於這些民族,朝廷向以特殊政策待之。

早在秦漢帝國形成之始,**政權即對西北、西南多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實行特殊的管理辦法,並設定相應的機構和職官。唐宋「羈縻府州」之設,明清土司之制,就是這類特殊政策的制度化發展。這種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就地方土酋原轄區域建政,不變動或調整其領土;任原有酋長以官職,統治其固有地區和人民;官職世襲;不變地方固有制度與習俗。[4]這種制度的推行,自然有利於不同法律制度的儲存。當然,這些邊疆民族本身在社會組織、經濟發展以及宗教、禮俗諸方面也有相當大的不同,把那些生長於其中的形態各異的法律不加分別地視為民間法的一部分顯然是不恰當的。

因此,民間法中這一方面所關涉的實際只是各民族內部那些直接由社會習俗以及村寨組織中產生的法律。事實上,也正是這部分法律構成了這些邊疆民族法律的主要樣態,因為直到本世紀中葉,這些民族的多數仍生活在生產方式較為原始、社會分化程度較低和組織相對簡單的社會之中。討論民間法中的民族源流,不能不注意其中的複雜關係。

首先,與漢民族相比較,諸邊疆民族不但在地理上而且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都處在帝國的邊緣,如果說,帝國政治法律制度(「國法」)的哲學基礎是「天理」、社會基礎是「人情」的話,那麼,其主要載體肯定是漢民族,而其他民族則成為「化」的物件。[5]其次,各民族之間不但有社會形態上的差異,而且有發達程度的不同,其中較發達者如**,已有數百年的法典編纂傳統,因此人們有可能發現區別於**古代法典的藏族民間法。[6]類似因素的存在無疑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儘管如此,提出民間法的概念仍有助於我們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和社會秩序的複雜性。

宗教法的概念也像民族法概念一樣令人費解。首先,這個概念很容易讓人想到比如猶太教法、歐洲歷史上的教會法或者伊斯蘭法一類法律制度,而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這種意義上的宗教法。其次,以往的法制史研究者極少甚至完全不曾注意到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宗教源流,以至人們對於(中國的)宗教法概念茫然無知。

然而,這兩點恰好是我們應當就中國歷史上的宗教法概念作進一步探求和說明的理由。

中國傳統所謂儒、釋、道是否為宗教?甚至,中國歷史上究竟有無宗教?在今天,這類疑問多已經不成為問題,應當弄清的只是中國宗教的特定形態以及它們的歷史。

[7]有學者分宗教為制度化的與普化的或分散的兩種。前者即佛教、**教、伊斯蘭教等世界性宗教,後者則是所謂民間宗教,此種宗教與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8]實際上,這兩種形式的宗教在中國歷史上都有充分的表現,因此,我們不但可以藉此去了解中國古代的宗教,而且不妨以之為參照去梳理民間法上的宗教源流。

在中國歷史上,制度性宗教的著例即是佛教。佛教由東漢末年傳入中土,經歷數百年發展之後,逐漸成為一種中國化的宗教,其勢力在魏晉南北朝及隋唐前期達於極致。當時,不論對達官貴人還是普通民眾,佛教都有極大的吸引力,因能廣佔田宅、大造寺院、僧眾無數。

[9]佛教既如此發達,其內部的組織與管理自應達到相當程度。可惜,史料欠缺,要了解當日的情形甚為不易。不過我們也確知,佛教首重戒律,而早在東晉中葉,戒律和儀規就已傳入和逐步建立。

南朝時,朝廷設立僧官,僧司均用僧人。僧人訟事由僧官及寺主執掌,依佛戒處斷,不由國法科罪。北朝亦然。

[10]隋唐以降,禪宗日盛。宗匠聚徒修禪,逐漸形成叢林(按指禪宗寺院)制度。宋代,叢林建制臻於完備,凡名德住持的叢林,住眾常在千人以上。

與之相應,寺院管理的各項制度也都逐漸完善。先是唐代懷海和尚制訂了《百丈清規》,以後則有宋之《禪苑清規》、元之《敕修百丈清規》等,一直傳於後世。清規對寺院組織、職分、儀規、法器以及住眾日常活動都有詳盡的規定,違反清規者要受到輕重不等的處分。

[11]

佛教以外,道教也可以被視為一種制度性的宗教。事實上,道教自始就是佛教最大的對手之一。道教也有整套的戒律、儀規和經典,有在歷史中形成的組織和派別。

不過,可以注意的是,早期道教最重要的源流,東漢末年的五斗公尺道和太平道,恰好不以制度性宗教的形式出現,說它們是民間宗教可能更為恰當。當然,道教從來也不是民間宗教的唯一淵源。後者的特點恰是相容幷包,自成一體。

早期民間宗教如五斗公尺道,組織嚴密,延續數代,並曾建立政權。太平道存在時間較短,但也曾聯結郡國,徒眾數十萬。這些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應當是很齊備的。

[12]隋唐以後,尤其是宋元明清諸朝,民間宗教更加發達,其表現形式與組織方式也是多種多樣。有歷代士大夫的宗教結社,僧人結社;有民人為行善而組織的各種經社與社邑,為進香而組織的香會與香社;還有民間的社會與廟會以及佛道風俗之會。此外,許多所謂秘密宗教會社,如元明清之白蓮教,明代之羅教、夏教和在理教,清之黃天教、弘陽教、天理教、圓教、長生教、大乘教、青蓮教等,也都是民間宗教的重要部分。

[13]這些民間宗教組織,雖然性質不同,規模不一,功能有別,但都不乏內部的規則或章程,否則它們便無法在會眾之間分配利益和負擔,因此也無法結合會眾,維繫團體。至於那些秘密宗教會社,它們往往跨越數省,規模龐大,且時時為官府所猜忌、限制和**,所以通常組織嚴密,等級森嚴,號令嚴明。在各種宗教組織之外,我們還可以注意民間宗教中的經典。

這些經典數量龐大,歷史久遠,對於民間社會生活的滲透力極強。比如明清時代流行的《太上感應篇》、《文昌帝君陰騭文》、《關聖帝君覺世真經》以及各種善書寶卷,都有很強的俗世性格,並且具有強化現世秩序的功用。其中最能夠表現這一點的莫過於一種被叫做「功過格」的善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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