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挖基礎施工

2022-12-07 20:09:02 字數 2400 閱讀 6226

明挖基礎又稱擴大基礎或直接基礎。明挖基礎以石砌、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建造。其平面形狀有圓形、圓端形、矩形、八角形、t形和u形等。

明挖基礎的厚度除要求保證地基有足夠承載力外,還要求基礎底面低於沖刷線和土壤凍結線,以保證橋梁不受沖刷和凍害影響。

1、施工方法及工藝要求

明挖基礎施工工藝框圖

1.1 基坑開挖準備工作

1.1.1 按地質、水文資料和環保要求,制定各種措施,以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基坑宜在枯水或少雨季節開挖。

1.1.2 機具、人力組織,準備好支撐擋板等護壁工具。

1.1.3 測量放樣出基坑的中心線、輪廓線、方向和高程。在有地面水淹沒的基坑,可修築圍堰、改河、改溝、築壩排開地面水後再開挖基坑。

2.2 無支護基坑開挖

無支護基坑開挖可採用放坡開挖、垂直開挖等方法,適用於開挖深度5m以內,或者地質條件好或者放坡開挖不受限制時,開挖深度可大於5m。

2.2.1 放坡開挖。

根據地質情況,基坑深度在5m以內,施工期較短,基坑底處於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濕度接近最佳含水量、土層構造均勻時,可直接將坑壁挖成斜坡型,基坑的坑壁坡度見下表1規定。當基坑深度大於5m時應將坑壁坡度適當放緩或者設定平台,平台寬度50~100cm,對於不同的地質層可採用不同的開挖坡度,坡度可由土質決定,層間留夠平台。

表1 基坑坑壁坡度

注意,山坡上開挖基坑地質不良時,應有防止滑坍措施;在既有建築物旁開挖基坑時,應按設計檔案的要求辦理。

2.2.2豎直坑壁開挖法。

豎直坑壁開挖發適合在岩石地基或者基坑較淺又無地下水的硬黏土中採用,土質不放坡開挖的深度條件(土的濕度正常時)為:鬆軟土基坑不超過1m,中等密實(鍬挖)土質深度不超過1.5m,密實(鎬挖)土質基坑深度不超過2m。

2.2.3基坑頂有動載時,坑頂緣與動載間應留有大於1m的護道,如地質、水文條件不良,或動載過大,應進行基坑開挖邊坡檢算,根據檢算結果確定採用增寬護道或其他加固措施。

2.3 支撐護壁開挖

支撐護壁開挖方法適用於基坑坑壁土質不良並有地下水的影響,或者放破開挖工作量大及受施工場地或臨近建築物限制,不能放坡的地段。

2.3.1 當坑壁土質鬆軟,邊坡不易穩定,或放坡開挖受場地限制,或臨建附近建築物安全時,或土方量過大時,可採用擋板支撐結構護壁措施,即通過擋板、立木,頂撐加上木楔,使之緊貼在坑壁上。

2.3.2 基坑每層的開挖深度應根據地質情況確定,但不宜超過1.

5m,並邊挖邊支撐,直至支撐到穩定土質或者岩層(穩定層)。支撐結構應隨時檢查,發現變形應及時加固或者更換,更換時應先支撐後拆架,以免發生事故。

2.3.3當坑內用料鬥出土時,支撐應有防護措施,防止料斗碰撞支撐。支撐拆除時應注意拆除順序,應自上而下,待下層支撐拆除並回填後,再拆除上層支撐。

2.4 棄土

棄土不得妨礙施工。棄土堆坡腳距坑頂緣的距離不宜小於基坑的深度,且宜棄在下游指定地點,不得淤塞河道,影響洩洪和造成水體及環境汙染。

2.5 基坑尺寸

適宜垂直開挖且不立模板的基坑,基底尺寸應按基礎輪廓確定。石質基底開挖尺寸應根據明挖基礎的低底基礎輪廓決定。

無水土質基坑底面,宜按基礎設計平面尺寸每邊放寬不小於50cm。

有水基坑底面,應滿足四周排水溝與匯水井的設定需要,每邊放寬不宜小於80cm。

2.6 基底開挖

基底應避免超挖,鬆動部分應清除。使用機械開挖時,不得破壞基底土的結構,應在設計高程以上保留0.3m厚度由人工開挖並修整,以保證地基土不受擾動。

2.7 基坑排水

基坑排水採用匯水井排水法,即在基底四周挖排水溝,利用排水溝將水引流至匯水井,再採用水幫浦抽水排出的方法。

開挖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估算基坑開挖成型後基坑的滲水量,以確定選用相應抽水能力的水幫浦,抽水能力一般應比估算值大,現場應配置多台流量較小餓水幫浦,以便靈活使用。排水溝深度0.3m左右,匯水井底應低於基坑底面0.

8m~1.0。

地面為滲水性土時,應將排水管引遠,防止排出的水滲入地面引起坑壁坍塌。排水應及時不間斷,並能保證後續施工的正常進行和邊坡穩定。

2.8 基底檢驗與處理

2.8.1 基底檢驗內容:

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基底高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基底平面尺寸需能夠滿足施工要求,石質坑底高程誤差範圍(+50,-200mm);基底地質情況和承載力檢驗,採用觸探試驗檢測法進行檢測,基底承載力必須滿足設計承載力要求;基底排水與處理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記錄及有關試驗資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

2.8.2 基底處理。

岩層基底應清除岩面松碎石塊、淤泥和苔蘚等,砸出新鮮岩面,表面清洗乾淨,傾斜岩層應將岩面砸平或者砸成台階,使承重面與墩台壓力線垂直。易風化的岩層基底,應按尺寸砸除已風化的表面巖,且在砌築基礎時應邊砌邊回填。在砌築基礎前應在基礎底面先鋪一層5~10cm的水泥砂漿。

明挖基礎若發現基底存在軟硬不均勻現象,應用探針進一步探明,並將結果通知設計單位進行檢算後方可施工基礎。

基底處理後應再次進行基底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混凝土和基礎砌體的施工。在基礎暴露過久的情況下應對基底進行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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