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制度

2022-12-06 22:00:07 字數 3258 閱讀 4186

總則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國家和建築行業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範、規程、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工程合同對建設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間和設計使用年限內因質量問題遭受損毀或產生不可彌補的本質缺陷,以及因構造物倒塌造**身**或財產損失以及需加固、補強、返工處理的事故。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質量事故責任追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建設單位(專案法人)和從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負責本單位所承攬的工程專案的質量管理並承擔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專案法人)全面負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保證,監理單位和試驗檢測單位控制,**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和「誰建設、誰勘察、誰設計、誰施工、誰監理、誰試驗檢測,誰負責」的質量責任制。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專案法人)、從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工程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一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

第一條建設工程專案必須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試驗檢測等單位以工程專案建立責任制,明確質量責任人;施工、監理單位以工程專案的標段建立責任制,明確質量責任人。

建設工程專案從業單位的質量責任按以下原則劃分: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質量責任人,對本單位承攬的工程專案質量工作全面負責;工程專案負責人為專案責任人,對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國家和航運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依法建立和完善質量責任制,對工程質量的建設管理負責,督促所負責建設管理的工程專案的從業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標準和質量責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規定、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

(三)在工程開工前應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和設計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並督促有關從業單位嚴格執行現行規範、標準、設計檔案等,設計變更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完工後應及時進行交、竣工驗收;工程交、竣工前,組織有關從業單位及時編制、整理交、竣工資料,交、竣工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負責所管理建設專案質量問題的調查、核實與處理,並將結果及時上報;配合或參與所管理建設專案一般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核實。

第三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勘察、設計各個階段質量責任人。

(二)設計檔案編制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與建設單位(專案法人)簽訂的合同要求。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應當依據勘察成果進行,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應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設計檔案中涉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裝置,應註明規格、效能及技術標準,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商。

(四)工程開工前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施工圖審查和技術交底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及時解決施工**現的相關技術問題。

(五)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在相應階段對工程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條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明確界定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質量責任,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以及現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規範及與建設單位(專案法人)簽訂的合同檔案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並按規定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自檢、互檢和交接檢。

(三)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和裝置,均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偷工減料。

(四)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專案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分包合同中約定雙方質量責任,加強對分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並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負連帶責任。

(五)按照國家、部、省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提供完整、真實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等有關資料。

(六)所承攬的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後,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專案法人)、質監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和認真進行事故處理,不得隱瞞不報和弄虛作假。

第五條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建立健全監理質量保證體系,明確各專業、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質量責任,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動接受質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保體系及監理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

(二)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工作量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及配備相應的裝置。

(三)按照國家、部、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及與建設單位(專案法人)簽訂的合同要求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按規定對用於工程建設的材料、裝置進行檢查,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重點工序管理、特殊工藝進行認真審查,糾正施工單位的不規範行為。

(四)參與和配合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六條試驗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按照國家、部、省有關規定進行試驗檢測、資料採集,明確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質量責任,對其檢測資料結果和檢測報告的真實、完整、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將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建設工程在建專案,施工和建設單位(專案法人)為質量事故報告單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養護單位為質量事故報告單位。建設工程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報告單位應在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水運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試行)》規定的時限內按專案管理許可權向主管部門及同級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八條質量問題的調查、核實和處理由建設單位(專案法人)負責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參加,調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技術處理方案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監理單位審查,經建設單位(專案法人)審定後實施。對有爭議或鑑定技術難度較大的質量問題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處理結果報省航務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核實和處理由建設管理中心責組織,在接到事故報告7天內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視情況可委託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鑑定、評估。事故責任單位應根據經建築管理中心建築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調查處理意見進行善後處理。技術處理方案由事故責任單位提出,經建設單位(專案法人)審定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重大質量事故由省航運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廳及有關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和處理,調查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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