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2022-12-06 15:09:07 字數 4843 閱讀 3470

一、塔式起重機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防範安全事故發生、並為確保專案起重吊裝安全管理的有效執行和專案安全生產,以適應社會和企業的發展及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專案部生產施工過程中的塔吊起重作業。

1、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減少和避免起重傷害和裝置事故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專案部生產施工過程中的所有起重作業

3、職責

技術部負責專案起重裝置的管理、作業方案的編制

安全部負責超重裝置管理與作業的監督檢查。

第一條:安全管理要求

1、對進場的塔吊,應在充分調研、考證的基礎上,選擇有產品生產合格證,質量可靠、信譽好並有出廠合格證的產品。

2、選擇塔吊安裝、拆除專業隊伍必須持國家住建部或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質、並有較強實力的專業租賃分包隊伍。

3、塔吊的安裝、使用、拆卸等,應嚴遵守各機型《安裝維修使用說明書》中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塔吊的裝拆前應由專業租賃分包編制裝拆措施方案,並經專案總工批准方可實施。對參與拆裝人員要進行仔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遵守裝拆程式,並應有專門負責人指揮,機械安全員全程監控。

5、塔吊所有電氣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裝置,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確認其完整無損、有效時方可安裝,強化安裝過程的監督檢驗工作,確保裝置本質安全。沒有保護裝置的機械裝置不得使用。裝置帶電部分,安裝時應採取安全保護措施,以防發生觸電事故。

6、塔吊安裝完畢後,由安裝單位按規定進行除錯。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檢驗,對整機要進行負荷試驗。全面進行自行檢查驗收,並將安裝除錯的資料和驗收記錄歸檔。

(1)在自行驗收的基礎上,由專案部、監理單位組成驗收小組進行複核驗收並按照驗收**認真填寫驗收記錄。

(2)在複核驗收的基礎上,報請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最終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發給《使用登記證》。不合格的,則發展出《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完畢後再進行複驗。

(3)未經當地主管部門進行最終驗收的裝置,禁止使用。

7、安拆作業應該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要在夜晚進行的,必須有充足的照明。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天氣時,應停止作業。指揮人員應熟悉安拆方案,遵守安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

如發現指揮訊號不明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確定清楚後再進行。

8、在安拆作業中,如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情況,短時間內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安拆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並固定,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停止作業。

9、塔身公升降作業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專業人員不得進行操作。操作室內只允許一人操作,並必須聽從指揮訊號。

10、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公升降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如果風力突然增大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並應該緊固上下塔身各連線處螺栓或銷軸。

11、塔身公升降完畢後,各連線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並切斷公升級機構電源。

12、塔身與建築物的附著,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塔吊的設計要求,附著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嚴格按照說明說的規定執行,需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13、塔身頂公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築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遇有6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和拆除錨固裝置。

14、應保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後,應加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第二條:技術管理

1、塔吊操作單位,應制訂或完善塔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塔吊應有完整的單機技術檔案。

3、 塔吊各部位安全裝置,和重要結構部位應定期檢查檢驗,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得帶病作業。

4、塔吊操作專業單位,定期組織有關司索、維修、指揮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

5、塔吊檢修時,其結構、技術引數和電氣控制系統都不得任意修改。其修改時,一定要事先提出修改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專案總工師批准後,方可修改。其修改部分,應進行效能檢驗,其效能不得低於原設計標準。

6、加強鋼絲繩的檢查管理。鋼絲繩的選用要符合規定,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標準。

7、嚴格索具管理。吊具、吊環、吊扣等應按規定選用材料,嚴禁對釣鉤、吊環等進行補焊鑽孔,釣鉤須加設防脫鉤保險。

第三條: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

1、塔吊作業人員、安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塔吊實行機長負責制和交**制度,詳細記錄每班檢查和運轉情況。

3、塔吊司機必須聽從地面指揮人員的指揮,聽(看)到緊急停車訊號,應立即採取安全停車措施。

4、塔吊司機必須做到「十不吊」。

5、司索工,必須熟悉起重工器具的基本效能和各種吊、索具的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熟悉掌握**、吊掛要求和指揮訊號;並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其他人員禁止擅自從事捆、掛鉤工作。

6、塔吊指揮人員應經過培訓,熟知起重工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指揮訊號,指揮者不得兼作掛鉤工作。嚴證無證、違章指揮。對於高層建築物,應設上下兩名指揮。

指揮人員要用對講機指揮,確保指揮無誤,保證垂直運輸裝置安全施工。

7、塔吊操作人員、指揮人員在工作時間,不得無故脫崗。

8. 材料吊運管理歸口由專案工程部協調,各施工班組須於使用垂直運輸裝置前一天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報專案部統一安排。專案安全部監督落實,確保裝置高效、有序的安全使用。

第四條:塔機的維護與保養

1、經常性保持整機清潔,及時清掃。塔機安裝好後,以及平時維修保養後,後臂上留下的雜物、零碎的配件、工具必須清理,嚴防塔機使用過程中高處墜物的發生。

2、定期檢查各減速機的油量,及時加油。

3、注意檢查各部位鋼絲繩有無鬆動、斷絲、磨損等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及時更換。

4、檢查制動器的效能、間隙,必須保證可靠的靈敏度。

5、檢查各安全裝置的靈敏可靠性,定期對重要安全裝置進行安全性能效核並作好測試記錄。

6、檢查各螺栓的鬆緊度,尤其塔身標準節連線螺栓,當每使用一段時間後,必須重新進行緊固。

7、檢查各鋼絲繩頭壓板、卡子等是否鬆動,如有鬆動應及時緊固。

8、檢查鋼絲繩、捲筒、滑輪、吊鉤等的報廢,應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94)和《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t 5972-2009)規定。

9、檢查各金屬結構件的桿件,腹杆及焊縫有無裂紋,特別應注意油漆剝落的地方和部位,若有需迅速查明原因並及時處理。

10、塔身各處的連線螺栓螺母及銷軸等均為專用特製件,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能代用,而塔身安裝時每乙個螺栓必須有兩個螺母擰緊。

11、檢查吊具的自動換倍率裝置以及吊鉤的防脫繩裝置是否安全可靠。

12、觀察各電器觸頭是否氧化或燒損,若有接觸不良應修復或更換。

13、各限位開關和按鈕不得失靈,零件若有生鏽或損壞應及時更換。

14、檢查各電器元件之緊固螺栓是否鬆動,電纜及其它導線是否破裂,若有應及時排除。

15、起重機械在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公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第五條:塔吊使用安全管理

1、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

2、在採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了解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並合理布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訊號。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公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班組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l)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裝置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4、起重作業過程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塔吊駕駛員和指揮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對身體健康程度不適合該項工作或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應調離崗位。每台塔吊專人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司機酒後或患病,也不得進行操作。

(2)塔吊每班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常,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3)必須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塔吊司機必須執行「十不吊」的規定

(5)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案。

(6)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施工作業中,如駕駛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7)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嚴禁採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執行的控制開關;重物就位時,可採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8)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將迴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鬆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

(9)司索工應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准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公升吊物,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10)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作業時應根據起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後再轉向另乙個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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