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能否受理

2022-12-05 18:48:02 字數 963 閱讀 6948

原告吳某對某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後,經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

由於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對於法院應否受理原告的重新起訴,產生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予受理,其理由是:《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處的「准許原告撤訴」是指原告主動申請撤訴,而經法院審查同意後的撤訴。而該案中原告是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職權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撤訴,因此不符合《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既然對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條件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那麼不符合該規定的,則應予受理,如不受理,既違反法律規定也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應駁回原告的起訴,其理由是:

《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已明確規定法院裁定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案中,原告雖然不是主動提出撤訴申請,但其拒不到庭的行為表明了他是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應當視同為主動申請撤訴。另外,《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未按期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法院應予受理。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解釋》對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的案件,原告又重新提起訴訟應予受理的情形和條件也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該案中法院雖然也是按撤訴處理了該案,但按撤訴處理的理由是原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如果法院對該案原告的重新起訴應予受理的話,《解釋》也就無須對法院應予受理重新起訴的案件的情形和條件作出特別的規定。

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原告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對原告的重新起訴法院應予受理的話,就難免會使一些當事人以此為由,故意拖延訴訟,既增加訟累,也使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秩序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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